公司公告☆ ◇300998 宁波方正 更新日期:2025-10-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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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24 │宁波方正(30099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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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24 │宁波方正(30099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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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24 │宁波方正(300998):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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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24 │宁波方正(30099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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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24 │宁波方正(300998):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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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24 │宁波方正(300998):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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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24 │宁波方正(300998):子公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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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24 │宁波方正(300998):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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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24 │宁波方正(300998):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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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24 │宁波方正(300998):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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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24│宁波方正(30099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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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31 日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31 日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0 月 3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27 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
司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律师;(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三省中路 1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
议案数(9)
2.01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修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修订《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办法》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8 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9 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上述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提案 1.00、子议案 2.01 及 2.02 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其余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以上议案逐项表决,公司将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 2)、委托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
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可以采取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 3),以便
登记确认,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电子邮件请在 2025年 10月 29日17:00前送达公司证券部(登记时间以收到信函或电子邮件时间
为准)。来信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2、登记时间:2025年 10月 29日上午 9:00-下午 17:00。
3、登记地点: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三省中路 1号公司三楼证券部。
4、注意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签到入场。(2)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
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曾逢冬
联系电话:0574-59958379
传真:0574-65570088
电子邮件:zqb@fzmould.com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f76de52e-1dd0-4a01-a889-f414d4ec83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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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24│宁波方正(30099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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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
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一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猎头公司
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结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 议事及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势紧急,可立即通知并召开会
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为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9463c572-198f-4a9f-b363-d467e294f1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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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24│宁波方正(300998):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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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
)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
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
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
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
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
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三节 担保金额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本条本款第(六)项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与被担保方签订。
第十九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有关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
务人员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
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
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
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
还款义务。
第二十六条 经办责任人应及时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
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分析,并根据情况及时报告财务部。第二十七
条 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财务部报告
。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当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
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
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一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
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
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三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
责任。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第三十九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对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公司章程》有差异的,依《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a9f10550-d208-46a4-b295-63e895785e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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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8:24│宁波方正(30099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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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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