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02 崧盛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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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7 │崧盛股份(30100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代新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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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7 │崧盛股份(30100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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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7 │崧盛股份(30100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代新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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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7 │崧盛股份(301002):《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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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7 │崧盛股份(30100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周立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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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7 │崧盛股份(30100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李志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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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7 │崧盛股份(30100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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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7 │崧盛股份(30100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周立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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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7 │崧盛股份(30100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李志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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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7 │崧盛股份(301002):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11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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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7│崧盛股份(30100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代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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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30100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代新社)。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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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7│崧盛股份(30100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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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1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548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94.35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94,
350,000.00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 294.3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10 月 2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
券简称“崧盛转债”,债券代码“123159”。公司“崧盛转债”的转股期为 2023 年 4月 10日至 2028年 9月 26日。2025年 4月 1
日至 2025年 10月 31日期间,“崧盛转债”累计转股 1,181,190 股,同时公司总股本由 122,876,505 股增加至124,057,695股,公
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22,876,505元变更为人民币 124,057,695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
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根据《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二)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与监事、监事会相关的内部
管理制度相应废止;
(三)调整公司董事会席位结构,董事会中设置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会议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四)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职权,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义务;
(五)对部分因规则更新而不再适用的条款进行相应修订或删减等。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
info.com.cn)的《公司章程(2025年 11月)》。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后续变更登记
、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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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7│崧盛股份(30100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代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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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30100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代新社)。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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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7│崧盛股份(301002):《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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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301002):《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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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7│崧盛股份(30100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周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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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30100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周立辉)。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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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7│崧盛股份(30100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李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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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30100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李志君)。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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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7│崧盛股份(30100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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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30100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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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7│崧盛股份(30100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周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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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301002):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周立辉)。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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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7│崧盛股份(30100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李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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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30100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李志君)。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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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7│崧盛股份(301002):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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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301002):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11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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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6│崧盛股份(30100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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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30100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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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4│崧盛股份(301002):公司章程(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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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301002):公司章程(2025年11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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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4│崧盛股份(30100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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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
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
补新的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
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解除其委员职务。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组长由董事会秘书担任,下设一至二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
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应当
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
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委员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而免除。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因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而未计入法定的人数、未参加表决的原因等情况
。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及分管工作范围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作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本工作细则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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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9:04│崧盛股份(301002):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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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
、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
管理除外),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三) 理财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条件要求;
(四) 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协
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
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四)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计算标准,适用前款规定。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根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等规
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 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 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 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九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
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
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
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 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 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 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
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
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
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汇报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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