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06 迈拓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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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0:14 │迈拓股份(30100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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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0:14 │迈拓股份(30100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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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0:14 │迈拓股份(301006):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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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0:14 │迈拓股份(301006):迈拓股份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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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0:14 │迈拓股份(301006):重大决策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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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0:14 │迈拓股份(30100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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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0:14 │迈拓股份(301006):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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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0:14 │迈拓股份(30100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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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0:14 │迈拓股份(301006):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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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0:14 │迈拓股份(30100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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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0:14│迈拓股份(30100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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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 2025 年 9月 15 日(星期一
)下午 14:30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15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9月 15日上午 9:15-9:25,9:30-15: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5 日09:15-15:00的任意时间
。
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8日(星期一)。
7、出(列)席会议对象
(1)截至 2025年 9月 8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
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
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翠路 1 号万科都荟天地城 B区 1 幢 20 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 提案名称 备注
码 该列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 作为投票对象
登记备案的议案》 的子议案数:
(4)
1.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4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0 逐项审议《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象
的子议案数:
(6)
2.01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
2.0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03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4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2.05 《关于修订<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上述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 2025年 8月 29日公司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 1.01、议案 1.02、议案 1.03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该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 1.00 和议案2.00需逐项表决。
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12日上午 9:30至 15:30,下午 14:30至 17:00;异地股东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 202
5年 9月 12日 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二)登记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翠路 1 号万科都荟天地城B 区 1 幢 20 层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股东证券账户
卡》、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2)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办
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持本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委托人的《股东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2)和受托人的《居民
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登记: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请进行电话确认。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
登记表》(详见附件 3),以便登记确认,不接受电话登记。
一、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赵云侠
3、联系电话:(025)86981988
4、联系传真:(025)86981980
5、邮箱:zyx@metter.cn
6、联系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翠路 1 号万科都荟天地城 B区 1 幢 20 层
7、邮政编码:215178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e56bdcf3-f5a8-4ae9-801d-c9ff62a9d6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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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0:14│迈拓股份(30100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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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
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10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
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659d3005-8415-415e-8ee1-69070bd4f6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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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0:14│迈拓股份(301006):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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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拓股份(301006):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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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0:14│迈拓股份(301006):迈拓股份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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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拓股份(301006):迈拓股份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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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20:14│迈拓股份(301006):重大决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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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确保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切实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制度
(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行使经营决策等权利。公司总经理
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条 下列事项须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方能实施: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的年度报告;
(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后,方能实施: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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