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12 扬电科技 更新日期:2025-05-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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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56 │扬电科技(301012):关于注销回购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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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56 │扬电科技(301012):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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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55 │扬电科技(30101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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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54 │扬电科技(301012):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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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54 │扬电科技(301012):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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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54 │扬电科技(301012):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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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54 │扬电科技(30101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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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54 │扬电科技(301012):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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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54 │扬电科技(301012):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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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54 │扬电科技(30101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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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56│扬电科技(301012):关于注销回购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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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并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同意公司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804,360股变更用途,由“用于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或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前述股份注销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分别于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股份涉及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的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果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的,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
,本次股份注销事项将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或信函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
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前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
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2、申报时间:2025年5月21日起45日内,每个工作日的9:00-12:00,13:30-17:00。
3、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地址:江苏泰州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路690号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225500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23-88857775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7fb89195-9bf3-4610-8464-ddebbc0cc3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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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56│扬电科技(301012):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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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
式在江苏泰州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路 69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 5月 16日以专人送达等《公司章程》认可的方式
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5 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5 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程
俊明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和《公司章程》及
配套议事规则。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王玉楹、杨萍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见同日披露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杜朝运、郭民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详见同日披露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和《公司章程》及
相关制度。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1e5ff926-cbc0-4aaa-b4bb-2602104c50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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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55│扬电科技(30101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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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以现场方式在江苏泰州
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路 69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5 月16日以专人送达等《公司章程》认可的方式送达全体监
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 3名。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茆建根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配套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见同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和《公司章程》及
配套议事规则。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0669c69c-49ab-4a38-8da4-d7f1c7f97f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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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54│扬电科技(301012):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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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
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
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本公司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
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
公司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
事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
(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需报批后方可执行,以控股子公司自身的名义并以自身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九条 公司须具备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公司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
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
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市场销售部、供应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
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
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
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通过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拟合作的金融机构对接,签署相关合约,实施交易安排(含交易金
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并确认交易完成。
(三)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
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交割违约风险的,财务部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并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
割风险,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定期报告公司总经理,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
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须审慎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
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
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
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审计部
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
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
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违规情况,应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当立即向总经理、审计部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
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公司财务部和行政人事部负
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本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f523f9b9-21b6-4061-a4c8-be5c5d989e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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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54│扬电科技(301012):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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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
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第
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二)拟订公司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策略,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贷款、资产担保等方案报请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他决策和披露程序,
并执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四)拟订公司年度工作总结与计划,财务预算、决策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股东会决议执行;
(五)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制订,并根据股东会决议执行;
(六)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制订,并根据股东会决议执行;
(七)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组织结构调整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董事会决议执行;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应由总经理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解聘、调动及奖惩;
(九)拟订公司组织架构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董事会决议监督实施;制订并签发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
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销售管理、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签发公司行政、业务文件;
(十)审批并与公司财务负责人签署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其他应由总经理决定的事项。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指标,推行行之有效的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
标的完成;
(三)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
力和竞争能力;
(四)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六)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
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
(七)根据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
第九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
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资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 总经理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违反前条规定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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