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15 百洋医药 更新日期:2026-06-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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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16:10 │百洋医药(301015):百洋医药相关债券2026年跟踪评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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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16:10 │百洋医药(301015):百洋医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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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16:58 │百洋医药(301015):关于预计触发百洋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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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24 │百洋医药(30101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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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24 │百洋医药(301015):公司章程(202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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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24 │百洋医药(30101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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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24 │百洋医药(301015):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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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24 │百洋医药(301015):对外担保制度(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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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24 │百洋医药(301015):公司章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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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24 │百洋医药(30101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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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16:10│百洋医药(301015):百洋医药相关债券2026年跟踪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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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医药(301015):百洋医药相关债券2026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4/fdb73a00-90ae-4a30-833b-f7e502d05e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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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16:10│百洋医药(301015):百洋医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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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医药(301015):百洋医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4/f0522e80-eb6f-4168-b488-a50b65a1cf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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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16:58│百洋医药(301015):关于预计触发百洋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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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证券代码:301015 证券简称:百洋医药
2、债券代码:123194 债券简称:百洋转债
3、转股价格:24.79元/股
4、转股期限:2023年 10月 20日至 2029年 4月 13日自 2026年 6月 2日至 2026年 6月 16日,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已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即 21.07 元/股)的情形,
预计可能触发“百洋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613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8,6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6,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78.8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5,221.15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 2023年 4月 20日对上述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G11150号)。公
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2、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 8.60亿元可转债已于 2023年 5月 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债券简称“百洋转债”
,债券代码“123194”。
3、可转债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3年 10月 20日至 2029年
4月 13日。
4、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百洋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27.64元/股。
(2)2023年 5月 25日,公司实施 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根据百洋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并结合 2022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情况,百洋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27.64元/股调整为 26.8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年 5月 25日 起 生 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百洋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
(3)2024年 5月 29日,公司实施 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根据百洋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并结合 2023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情况,百洋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26.88元/股调整为 26.1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年 5月 29日 起 生 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百洋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
(4)2025年 5月 27日,公司实施 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根据百洋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并结合 2024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情况,百洋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26.12元/股调整为 25.3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5年 5月 27日 起 生 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百洋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
(5)2026 年 6月 1 日,公司实施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根据百洋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并结合 2025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情况,百洋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25.36 元/股调整为 24.79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6 年 6月 1日 起 生 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百洋转债转股价格的
公告》。
(6)截至目前,百洋转债最新转股价格为 24.79元/股。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根据《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下:
1、修正条件和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
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
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
转股期间(如需)等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关于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具体说明
自 2026年 6月 2日至 2026年 6月 16日,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已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即 21.07元/股),预计可能触发“百洋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公司应
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
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若公司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
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四、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百洋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募集说明书》全文。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6/ade5ddb5-d114-4a65-94d6-1971d40459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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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24│百洋医药(30101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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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医药(30101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1/a6e3b891-2401-4c67-af0f-1f00fd0ca5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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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24│百洋医药(301015):公司章程(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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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医药(301015):公司章程(2026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1/759a8ec4-768c-4970-a02d-16030e895b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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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24│百洋医药(30101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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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规范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青岛百洋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
之一:
(一)新设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对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三)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四)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对全资子公司除外);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六)股票、基金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青岛百洋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
资的决定。
第七条 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名称;
(二)投资目的;
(三)项目的投资金额、资金来源;
(四)项目的投资方式;
(五)投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如适用);
(六)项目的市场分析及产业政策(如适用);
(七)项目的实施方案;
(八)项目的财务分析和经济评价;
(九)对公司的影响;
(十)结论。
第八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若涉及关联(连)交易的,同时还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
公司相关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需遵守《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对于内幕信息的规定。
第十条 对外投资的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处置的原因;
(三)处置方式;
(四)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如适用);
(五)定价依据、交易价格、结算方式;
(六)对公司的影响;
(七)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如适用);
(八)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如适用);
(九)中介机构的意见(如适用);
(十)结论。
第十一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同时,负责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对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将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公司对出现未按照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
,将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收集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对长期股权投资及时进行财务分析,将分析结果反馈给管理层。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同时提交证券部按有关规定予以披露。财
务部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合资合同等委派股权代表(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代表人选由公司总经理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委派的股权代表应认真履行职责,持续关注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情况;在被投资单位发生重大事项当日将有关
情况报董事会秘书;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将相关会议材料及时送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委派的股权代表每年应向公司述职,详细报告上一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委派的股权代表未能忠实履行其职责或对
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向被投资单位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八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置:
(一)被投资单位被解散的;
(二)被投资单位被清算的;
(三)投资项目有悖于公司对外投资原则的;
(四)合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第十九条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参照本节长期股权投资日常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投
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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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24│百洋医药(301015):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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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医药(301015):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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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24│百洋医药(301015):对外担保制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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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医药(301015):对外担保制度(草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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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24│百洋医药(301015):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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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医药(301015):公司章程(草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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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24│百洋医药(30101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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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医药(30101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1/ffe7ddb9-598f-41d2-8cbe-4195830883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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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24│百洋医药(301015):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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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医药(301015):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草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1/2054ccd4-6cf5-4d7e-89fc-b5567483d4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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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18:24│百洋医药(301015):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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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
相关的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发
行证券并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部下属公司(包括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四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涉及国
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保护。
第五条 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保密法》规定,由有权机关确定国家秘密范围、密级、保
密期限。
在执行秘密事项过程中,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六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
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
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司
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可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
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
履行批准、备案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第八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
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
行相应程序。第九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
执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
面说明以备查。
第十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
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文件、
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
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
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
密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十三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要求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
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活动对公司以及为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
市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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