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16 雷尔伟 更新日期:2025-07-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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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18 │雷尔伟(301016):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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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18 │雷尔伟(30101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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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18 │雷尔伟(301016):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 │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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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18 │雷尔伟(30101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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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18 │雷尔伟(301016):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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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18 │雷尔伟(30101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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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18 │雷尔伟(301016):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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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18 │雷尔伟(301016):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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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18 │雷尔伟(30101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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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18 │雷尔伟(30101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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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18│雷尔伟(301016):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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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经全体监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以口头
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三人,实际出席监事三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桃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7 月 7 日为授予日,以 8.55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95.00 万股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7/e9d5ee67-0fba-4956-a021-ad18e4f01e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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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18│雷尔伟(301016):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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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原确定的 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取消向该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 万股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4人调整为 33 人,本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00.00 万股调整为 95.0
0 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南京雷尔伟新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均为与本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4、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7 月 7
日为授予日,以 8.55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95.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7/b5daf8c0-1da3-414f-87f4-4da8089378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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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18│雷尔伟(301016):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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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4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5年 6 月 18 日,以下简称“
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人员在公司 2
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自查期间以及内幕信息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其中有 1 名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在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到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经公司
核查,并结合该拟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其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均不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及最终激励方案以及
核心要素等具体信息;在自查期间,该名拟激励对象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其
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系依赖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
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系独立的个人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基于审慎性原则,为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该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资格。公司董事会亦将在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等进行相应调整。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
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自查期间,除上述 1 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
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7/91a3a3ff-5368-44c1-8ca7-a049c93a4e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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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18│雷尔伟(30101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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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
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7日14:00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龙泰路21号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一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冲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7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7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05人,代表股份160,746,79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02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160,703,4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730%;
反对37,8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36%;
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4%。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55,526,6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62%;
反对62,6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02%;
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5%。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南京博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55,526,9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64%;
反对62,3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01%;
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35%。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南京博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的议案》
同意155,525,6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56%;
反对62,6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02%;
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42%。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南京博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四)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7/0b30e5d1-0b09-45de-ae73-2ee973e0f2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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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18│雷尔伟(301016):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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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激励对象人数: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4 人调整为 33 人。
2、限制性股票数量:2025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00.00 万股调整为 95.00万股。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5 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 年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5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5 年 6 月 19 日至 2025 年 6 月 2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止 2025 年 6
月 28 日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对激励对象的异议或不良反映。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南京雷
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2025年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本次激励计划原确定的 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5 年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
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4 人调整为 33 人,同时公司取消向该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 万
股,本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00.00 万股调整为 95.00 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激励计划拟授予 占激励计划公告日
数量(股) 权益总量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 (%)
王冲 董事长、总经理 55,000 5.79 0.03
陈娟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42,600 4.48 0.02
总监、董事会秘书
张健彬 董事、副总经理 43,000 4.53 0.02
朱敏 副总经理 150,000 15.79 0.07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29 人) 659,400 69.41 0.30
合计(33 人) 950,000 100.00 0.4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5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及中介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5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5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有利于上
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
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5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
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5 年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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