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16 雷尔伟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4-11-27 18:42 │雷尔伟(301016):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
│2024-10-25 00:00 │雷尔伟(301016):2024年三季度报告 │
├─────────┼──────────────────────────────────────────────┤
│2024-10-25 00:00 │雷尔伟(301016):舆情管理制度 │
├─────────┼──────────────────────────────────────────────┤
│2024-10-25 00:00 │雷尔伟(301016):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4-10-25 00:00 │雷尔伟(301016):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4-10-09 16:26 │雷尔伟(301016):关于公司特定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
│2024-09-27 21:16 │雷尔伟(301016):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
│2024-08-29 00:00 │雷尔伟(30101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雷尔伟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
│2024-08-29 00:00 │雷尔伟(301016):监事会决议公告 │
├─────────┼──────────────────────────────────────────────┤
│2024-08-29 00:00 │雷尔伟(301016):董事会决议公告 │
└─────────┴──────────────────────────────────────────────┘
─────────┬────────────────────────────────────────────────
2024-11-27 18:42│雷尔伟(301016):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公司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股东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所致,不涉及股东持股数量变动;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特定股东南京博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
科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南京博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告知函》,经博科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博科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刘俊先生变更为兰翔先生。近日博科有限合伙已完成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以下简称“本次
变更”)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上述变更后,博科有限合伙与刘
俊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刘俊先生持有的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相应下降 2.3590%。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情况概述
南京博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刘俊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时,其作为博科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博科有限合伙,二者为一致行动人。在双方保持一致行动人
关系期间,二者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始终保持一致意见,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不存在滥用自身控制地位的情形。
现因个人精力有限等原因刘俊先生辞去博科有限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职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兰翔先生为博科有限合伙执
行事务合伙人。本次变更后刘俊先生为有限合伙人,兰翔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出资份额均无变化。刘俊先生与兰翔
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一致行动人关系构成及解除相关情况
1、刘俊先生与博科有限合伙的一致行动人关系系因其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担任博科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其构
成控制关系而形成。除上述控制关系外,双方未签署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也未就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保持一致行动的具体安排进行过其
他明确约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俊先生不再担任博科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博科有限合伙不再构成控制关系,不存在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因此双方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
2、本次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符合《合伙协议书》的约定,已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俊先生前述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解除
不影响刘俊先生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四、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俊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公司 66.8499%的表决权。其中,刘
俊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00,605,8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4909%;刘俊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博科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3,68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2.3590%。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后,刘俊先生拥有公司表决权比例变更为 64.4909%,权益下降比例为 2.3590%。
五、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后的博科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兰翔系公司员工,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无一
致行动人关系。博科有限合伙的本次变更未涉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变化及其认缴出资额变化,未涉及公司现有股东结构的变化,不
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按照既定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
稳步发展。
六、其他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还应当在 6 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关于禁止减持、分红不
达标不得减持等规定。博科有限合伙将自解除一致关系之日起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南京博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南京博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告知
函》;
2、南京博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7/0e1fc0ae-41a2-4c12-b71d-2f4723d5d1cb.PDF
─────────┬────────────────────────────────────────────────
2024-10-25 00:00│雷尔伟(301016):2024年三季度报告
─────────┴────────────────────────────────────────────────
雷尔伟(301016):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530eea0e-a823-4ea4-8ab7-58d2cc83eb31.PDF
─────────┬────────────────────────────────────────────────
2024-10-25 00:00│雷尔伟(301016):舆情管理制度
─────────┴────────────────────────────────────────────────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健全舆情处置机制,及时妥善
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组,组
长、副组长分别由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担任,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应对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各类舆情的应对处置
,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事项,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处理方案;
(三)组织和协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公司相关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
报舆情工作组。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覆盖新闻及网络媒体、微信、互动易、股票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要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
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多媒体官方账号及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
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
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前提下,客观耐心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及时核查。舆情发生后,应积极面对,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平稳有序,积极配合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须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管理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
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具体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和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若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行为,维
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妥善处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所涉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
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员工手册》有
关规定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
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矛盾或冲突的,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得相关规定及公司
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859fee22-8f6f-4180-8041-0ef6bc173744.PDF
─────────┬────────────────────────────────────────────────
2024-10-25 00:00│雷尔伟(301016):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雷尔伟(301016):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bbc6fe5e-95e1-4e30-a157-c7a5d0f141c2.PDF
─────────┬────────────────────────────────────────────────
2024-10-25 00:00│雷尔伟(301016):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4 年 10 月 14 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发
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冲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 7 人,
实际出席董事 7人,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此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健全舆情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
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制定了
《舆情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舆情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d1a6695b-d2e7-4529-95e8-f00da733f927.PDF
─────────┬────────────────────────────────────────────────
2024-10-09 16:26│雷尔伟(301016):关于公司特定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公司特定股东南京博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及特定
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持有公司 4,680,000 股股份股东南京博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博科有限合伙”)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410%)。
本次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将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博科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截至目前,股东博科有限合伙本次减持计划已完
成,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元/股) (股)
南京博科企业管理中心 集中竞价 2024.8.29- 21.33 1,000,000 0.6410%
(有限合伙) 交易 2024.10.8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 占总股本 股数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南京博科企业 合计持有股份 4,680,000 3.0000% 3,680,000 2.3590%
管理中心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680,000 3.0000% 3,680,000 2.3590%
(有限合伙) 有限售条件股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股东博科有限合伙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公司股份。
2、股东博科有限合伙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承诺,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
一致。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备查文件
公司特定股东南京博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9/686391f5-383f-43d1-87ac-167dc16f6b87.PDF
─────────┬────────────────────────────────────────────────
2024-09-27 21:16│雷尔伟(301016):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雷尔伟(301016):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7/30825d51-6679-43a7-92be-14dd24fbc0e1.PDF
─────────┬────────────────────────────────────────────────
2024-08-29 00:00│雷尔伟(30101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雷尔伟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雷尔伟(30101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雷尔伟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9/44c0b705-8557-4c8a-bf33-4029f4eb5c37.PDF
─────────┬────────────────────────────────────────────────
2024-08-29 00:00│雷尔伟(301016):监事会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4 年 8 月 19 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发出
,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三人,实际出席监事三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徐桃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9/cb9755c1-b1ef-413c-aa60-9ec1d6a74152.PDF
─────────┬────────────────────────────────────────────────
2024-08-29 00:00│雷尔伟(301016):董事会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4 年 8 月 19 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发出
,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冲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
出席董事 7 人,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此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