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17 漱玉平民 更新日期:2025-06-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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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8:06 │漱玉平民(30101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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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8:06 │漱玉平民(30101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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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6:50 │漱玉平民(301017):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益变动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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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7:06 │漱玉平民(301017):漱玉平民相关债券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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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7:10 │漱玉平民(301017):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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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 │漱玉平民(30101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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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 │漱玉平民(301017):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 │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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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 │漱玉平民(301017):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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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 │漱玉平民(301017):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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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 │漱玉平民(301017):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 │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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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8:06│漱玉平民(30101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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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下午 2:45 在山东
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 56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
25年 6月 25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李文杰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9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0,591,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
56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03,183,1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4.794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8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408,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1
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69,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69,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330,443,6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2%;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弃权 81,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4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8945%;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1794%;弃权 81,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9261%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王兴海律师、邓娟娟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e75cdd9f-ce1e-45ab-ad94-a795903502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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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8:06│漱玉平民(30101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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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1G20230145-14 号
致: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
问,受公司委托,指派王兴海律师、邓娟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漱玉平民大
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刊登了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等事项。
2025 年 6 月 25 日 14 点 45 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 56 号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举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5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6 月 19 日。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30,591,9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1.556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303,183,1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94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89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408,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1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69,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8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69,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
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
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 2 名股东代表
、1 名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
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并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0,443,6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2%;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203%;弃权 81,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8945%;反对 67,2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794%;弃权 81,0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21.9261%。
回避情况:无需回避。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
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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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6:50│漱玉平民(301017):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益变动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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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秦光霞女士实施之前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导致的变动,不涉及要约收
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秦光霞女士的股份由变动前的 73,440,000 股减少至 72,3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 18.25%减少至 17.98%。3、本公告中计算相关比例、数量时,总股本均为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
的股份数量。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秦光霞女士计划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2025 年 6 月 19 日至 2025 年 9 月 18 日),以集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2,070,918
股,占公司总股本(已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的 3%。
近日,公司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秦光霞女士出具的《关于持有漱玉平民股份权益变动比例触及 1%整数倍
的告知函》,自 2025年 6月 23 日起至 2025年 6月 24 日,秦光霞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700,000 股,减持比例为
0.17%;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400,000股,减持比例为 0.10%;合计减持股份 1,100,000股,减持比例合计为 0.27%。本次权
益变动后,秦光霞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 18.25%下降至17.98%。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秦光霞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
权益变动时间 2025年 6月 23日起至 2025年 6月 24日
权益变动过程 股东秦光霞女士因自身资金需求及安排,于 2025年 6月 23
日至 2025年 6月 24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100,000股,减持比例为 0.27%;秦光
霞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 18.25%下降至 17.98%,本次权益
变动触及 1%的整数倍。
股票简称 漱玉平民 股票代码 301017
变动类型 上升□ 下降√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股)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比例(%)
A股 110 0.27
合 计 110 0.27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请注明)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 (%)
秦光霞 合计持有股份 7,344 18.25 7,234 17.98
其中:无限售条 7,344 18.25 7,234 17.98
件股份
有限售条 0 0.00 0 0.00
件股份
注:1、本次变动前后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中总股本计算基数为 402,363,978 股,即以
自 2025年 5月 26日至 2025年 6月 24日公司总股本 405,352,766股扣除回购专户中的
2,988,788股;
2、如上述数据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 是√ 否□
作出的承诺、意向、计 1、公司于 2025年 5月 27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董
划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持股 5%以上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秦光霞女士计划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 2025年 6月 19 日至 2025年 9月
18日),以集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
超过 12,070,918股,占公司总股本(已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
份)的 3%。
2、本次减持情况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减持数量在已披露
减持计划的数量范围内,目前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
3、股东秦光霞女士严格履行了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不存在违
反承诺的情形。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 是□ 否√
《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
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 是□ 否√
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
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6.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7.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2d4f9f8f-034a-4577-81fa-79d975d908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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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7:06│漱玉平民(301017):漱玉平民相关债券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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漱玉平民(301017):漱玉平民相关债券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3/0f597efb-3451-4b3e-bb80-4584ff23b5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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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7:10│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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