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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18(申菱环境)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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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018 申菱环境 更新日期:2025-06-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6-25 21:58 │申菱环境(30101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 ├─────────┼──────────────────────────────────────────────┤ │2025-05-22 19:27 │申菱环境(301018):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2025-05-19 18:42 │申菱环境(301018):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5-19 18:40 │申菱环境(301018):关于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 │2025-05-14 19:30 │申菱环境(301018):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终止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 │ ├─────────┼──────────────────────────────────────────────┤ │2025-05-12 20:40 │申菱环境(301018):中信建投关于申菱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 ├─────────┼──────────────────────────────────────────────┤ │2025-05-12 20:40 │申菱环境(301018):中信建投关于申菱环境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 │2025-05-12 20:38 │申菱环境(301018):中信建投关于申菱环境2024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 │2025-04-28 23:47 │申菱环境(301018):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 ├─────────┼──────────────────────────────────────────────┤ │2025-04-28 23:46 │申菱环境(301018):2025年一季度报告 │ └─────────┴──────────────────────────────────────────────┘ ─────────┬──────────────────────────────────────────────── 2025-06-25 21:58│申菱环境(30101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陵水新众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陵水新众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众承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23,2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8.73%)。众承投资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 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5 年 7 月 17 日至 2025 年 10月 16 日)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6,966,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2.62%)。 2、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菱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3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3.53%)。申菱投资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5年 7月 17日至 2025年 10月 16日)以大宗 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15,5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38%)。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陵水新众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关于公司股 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情况 持股总数量(股) 持股比例 广东申菱投资 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 36,000,000 13.53% 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的一致行动人 陵水新众承创 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 23,220,000 8.73% 业投资合伙企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业(有限合伙) 的一致行动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颖琦先生持有申菱投资 51%股权,为申菱投资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崔梓华女士为众承 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众承投资、申菱投资自身资金安排。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取得的股份。 3、减持期间及方式: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5年 7月 17 日至 2025年 10月 16 日)以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众承投资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6,966,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62%;申菱投资拟减持公 司股份不超过 1,015,5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38%。 5、拟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具体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决定。 6、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股份变动事项,则相应对该减持股份数量做除权处理,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 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众承投资、申菱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 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承诺内容 适用主体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众承投资、 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申菱投资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众承投资、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 申菱投资 价,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股份锁定 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 调整。 3、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 众承投资、 一步规定的,本公司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申菱投资 4、限售期限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 众承投资、 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数量 申菱投资 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减持价格不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在二级市场公 开买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减持价格的限制。 5、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众承投资、 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计划 申菱投资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 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公司减 持时,应当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 众承投资、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日内采 申菱投资 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截至本公告日,股东众承投资、申菱投资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上述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 定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股东众承投资、申菱投资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 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股东众承投资、申菱投资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股东众承投资、申菱投资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陵水新众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7fb317a3-b49d-468f-a743-8aad59975f8d.PDF ─────────┬──────────────────────────────────────────────── 2025-05-22 19:27│申菱环境(301018):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拟以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 体股东每 10股派 1.60元(含税)现金红利,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42,568,410.24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正式实施前,公司总股本若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 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2、自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66,052,56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60 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1.44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 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 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不送红股,不以公积 金转增股本。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32元 ;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16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公司总股本为 266,052,564股,本次分红后总股本数量不变。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5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5月 3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年 5 月 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5月 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3*****901 崔颖琦 2 08*****684 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 3 03*****314 谭炳文 4 03*****263 苏翠霞 5 03*****305 欧兆铭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5 月 21日至登记日:2025 年 5月 2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 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股东承诺的最低减持价做出相应调整; 2、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进行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调整程序。 七、联系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新区顺业东路 29号申菱环境 2、咨询联系人:林涛先生 3、咨询电话:0757-23832359 4、传真电话:0757-23353300 八、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权益分派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3/edc77b6b-7fc6-4e21-8dc0-6ba482410a71.PDF ─────────┬──────────────────────────────────────────────── 2025-05-19 18:42│申菱环境(301018):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 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在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装 备园兴隆十路 8 号)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崔颖琦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 25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合计 121 人,代表股份 177,128,8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76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77,10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45%; 反对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33%;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1%。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77,10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52%; 反对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33%;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5%。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77,10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52%; 反对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33%;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5%。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177,10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52%; 反对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33%;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5%。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177,061,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18%; 反对 63,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58%;弃权 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4%。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7,188,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0397%; 反对 66,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9149%;弃权 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55%。关联股东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陵水新众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陵水新众贤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崔颖琦、谭炳文、苏翠霞回避表决。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72,090,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06%; 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75%;弃权 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9%。关联股东欧兆铭回避表决。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77,10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52%; 反对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33%;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5%。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77,10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45%; 反对 24,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39%;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5%。因现场出席的股东及监事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会议由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 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作了述职报告。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议案 6、7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f9d6fbd1-e1eb-49f9-a6ed-698e475c7dc3.PDF ─────────┬──────────────────────────────────────────────── 2025-05-19 18:40│申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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