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18 申菱环境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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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49 │申菱环境(301018):中信建投关于申菱环境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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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49 │申菱环境(301018):中信建投关于申菱环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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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49 │申菱环境(301018):中信建投关于申菱环境2025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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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2:21 │申菱环境(301018):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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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2:21 │申菱环境(30101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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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06 │申菱环境(301018):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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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 │申菱环境(301018):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和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
│ │限制性股票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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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 │申菱环境(301018):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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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 │申菱环境(301018):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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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 │申菱环境(301018):关于作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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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49│申菱环境(301018):中信建投关于申菱环境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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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301018):中信建投关于申菱环境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8eee028c-4177-4244-b89a-33c047dced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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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49│申菱环境(301018):中信建投关于申菱环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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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
菱环境”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现持续督导期届满,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号院 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0层
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张铁、伏江平
6、项目联系人:张铁、伏江平
7、联系电话:021-68801592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1018.SZ
3、注册资本:266,052,564.00元
4、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装备园兴隆十路 8号
5、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新区顺业东路 29号
6、法定代表人:崔颖琦
7、实际控制人:崔颖琦、崔梓华
8、联系人:顾剑彬
9、联系电话:0757-23837822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3年 3月 22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 4月 18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6年 4月 27日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
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督导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关联交易、防止主要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持续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担保及相关审议、披露程序等事项;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6、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件;
7、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8、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及约定,并对公司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9、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培训,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
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
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
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
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
持续、必要的关注。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
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
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20a0b3d9-e886-4f85-8c5a-0bba3dda68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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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8:49│申菱环境(301018):中信建投关于申菱环境2025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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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301018):中信建投关于申菱环境2025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897c21f9-74d3-4f21-9495-865b7f516c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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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2:21│申菱环境(301018):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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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陵水新众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陵水新众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承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生变更所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颖琦先生及广东申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菱投资”)、众承投资、陵水新众贤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贤投资”)、崔梓华女士、崔玮贤先生、崔宝瑜女士各自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
生变动;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菱环境”)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陵水新众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的通知,为崔梓华女士能专注于公司核心决策,更好聚焦公司整体经营和发展,同时保障众承投资运营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经众承投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将其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崔梓华女士变更为黎志文先生。
众承投资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前述变更后,众承投资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颖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菱投资、众贤投资、崔梓华女士、崔玮贤先生、崔宝瑜女士的一致行动关系解
除,不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一致行动人关系认定的各种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
司表决权股份比例相应下降 6.11%。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构成及解除相关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崔颖琦先生。崔颖琦及其女儿崔梓华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崔玮贤、崔宝瑜系崔颖琦先生之子女,申菱投
资为崔颖琦先生控制企业,崔玮贤为众贤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崔梓华为众承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从而使得众承投资与崔颖琦
先生、申菱投资、众贤投资、崔梓华女士、崔玮贤先生、崔宝瑜女士之间构成一致行动人。除上述亲属及控制关系外,目前各方未存
在有效一致行动协议,也未就对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保持一致行动的具体安排进行过其他明确约定。
崔梓华女士不再担任众承投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众承投资不再构成控制关系,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认定众承投资与崔颖琦先生、申菱投资、众贤投资、崔梓华女士、崔玮贤先生、崔宝瑜女士为一致行动人的情
形,众承投资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众承投资变更执行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宜,经众承投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众承投资已
于近日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二、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本次与众承投资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颖琦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行使的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从 4
3.58%下降至 37.4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后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众承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所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颖琦先生及申菱
投资、众承投资、众贤投资、崔梓华女士、崔玮贤先生各自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本次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统计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时,众承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
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 占总股本 股数 占总股本
(万股) 比例(%) (万股) 比例(%)
崔颖琦 合计持有股份 5,508.00 20.7027% 5,508.00 20.702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377.00 5.1757% 1,377.00 5.1757%
有限售条件股份 4,131.00 15.5270% 4,131.00 15.5270%
崔梓华 合计持有股份 3.20 0.0120% 3.20 0.012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80 0.0030% 0.80 0.0030%
有限售条件股份 2.40 0.0090% 2.40 0.0090%
申菱投资 合计持有股份 3,178.45 11.9467% 3,178.45 11.946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178.45 11.9467% 3,178.45 11.9467%
有限售条件股份 0.00 0.0000% 0.00 0.0000%
众贤投资 合计持有股份 1,278.00 4.8036% 1,278.00 4.803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278.00 4.8036% 1,278.00 4.8036%
有限售条件股份 0.00 0.0000% 0.00 0.0000%
崔玮贤 合计持有股份 1.60 0.0060% 1.60 0.006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0.40 0.0015% 0.40 0.0015%
有限售条件股份 1.20 0.0045% 1.20 0.0045%
众承投资 合计持有股份 1,625.40 6.1093%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625.40 6.1093% (持股比例未变动)
有限售条件股份 0.00 0.0000%
合计 合计持有股份 11,594.65 43.5803% 9,969.25 37.471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7,460.05 28.0398% 5,834.65 21.9304%
有限售条件股份 4,134.60 15.5405% 4,134.60 15.5405%
注:表格数据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其他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第 18 号
监管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
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
继续共同遵守本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众承投资承诺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第 18 号监管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以及首发前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
2、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通过相关安排规避减持限制及其他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c76e8635-87d4-4843-ba25-8fca4e5e74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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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22:21│申菱环境(30101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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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30101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e725d9cf-2699-4e0a-84ed-7f74a24528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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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8:06│申菱环境(301018):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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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301018):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7af0bd00-9a4f-4117-b196-d34382f2ae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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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申菱环境(301018):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和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
│性股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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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菱环境(301018):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和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公
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8848755d-383c-4c34-8dfc-0253c94f2d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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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申菱环境(301018):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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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拟归属的 57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57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3682d2b2-65a4-4dd7-bf2a-128ffbc719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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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7│申菱环境(301018):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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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一)2024 年 2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4 年 2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三)2024 年 2月 23 日至 2024 年 3月 4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4年 3月 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意见》。同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 年 3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五)2024 年 3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相应报告。
(七)2025 年 4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触发值,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0%。因此,须作废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55
.00万股,作废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20.00 万股。综上共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
75.00 万股。
(八)2026 年 4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说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4 年 5月 31 日实施完成,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为 9.49 元/股。
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5月 30日实施完成,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66,052,564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1.6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派息的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
2、调整结果
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9.49-0.16=9.33 元/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应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予以调整,本次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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