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23 江南奕帆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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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17:01│江南奕帆(301023):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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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奕帆(301023):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961aab46-43d2-475b-a18a-7488543324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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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7:32│江南奕帆(301023):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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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刘锦成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将部分股份办理了
解除质押业务。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 本次解除质押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质押起始日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东或第一大股 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东及其一致行 (股)
动人
刘锦成 是 3,000,000 12.95% 5.36% 2023/3/14 2024/11/1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3,000,000 12.95% 5.36% -- -- --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本次解除质 本次解除 占其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 例 押前质押股 质 所 司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押
称 份数量(股 押后质押 持股 总股 份 份 股 份比
) 股 份 本 限售和冻 押股份 限售和冻 例
份数量 比例 比例 结、标记 结
(股) 合 比例 合计数量
计数量
刘锦 23,160,00 41.36% 14,516,700 11,516,70 49.73 20.57 0 0% 0 0%
成 0 0 % %
合计 23,160,00 41.36% 14,516,700 11,516,70 49.73 20.57 0 0% 0 0%
0 0 % %
注:本公告中所述限售股份不包括高管锁定股。
三、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锦成先生股份质押数量合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 49.73%,其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资金偿
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平仓风险,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
将持续关注其质押变动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证券解除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f66ddc62-fa56-4f89-a3f0-3c843cc34a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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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8:28│江南奕帆(301023):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南奕帆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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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受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奕帆”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江南奕帆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10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6,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包括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有权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15: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
堰裕路 7 号会议室举行,由董事长刘锦成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 , 9:30-11:30 ,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
.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3 日 9:15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现场会议及网络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
4,721,7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484%。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594,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
2193%;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 5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7,35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0%。
(三)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具有相应资格,合法
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提出新的临时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股东
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提供。
(四)根据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为:
1.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 34,717,1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8%;反对票股份数为 2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票股份数为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12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5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28,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6697%。中小股东中同意票股份数为 923,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5%;反对
票股份数为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弃权票股份数为 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上述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南奕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由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231c5912-b17d-4c10-8279-9cf324f703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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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8:28│江南奕帆(301023):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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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奕帆(301023):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4279e0a9-f35e-4439-9a3c-505d332da6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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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8:56│江南奕帆(301023):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届满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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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宋益群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披露了《关于股东后续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持有公司股份2,158,566股(占当时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后的总股本比例的3.9232%)的股东宋益群女士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
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自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
,650,624股(占当时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后的总股本比例的3%)。
公司于近日收到宋益群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暨时间届满的告知函》,截至目前,宋益群女士的减持计划时间
已届满,宋益群女士未减持公司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其减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实施结果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届满之日,宋益群女士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二)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 占当时扣除公 股数 占目前扣除公
(股) 司回购股份数 (股) 司回购股份数
后的总股本比 后的总股本比
例(%) 例(%)
宋益群 合计持有股份 2,158,566 3.9232 2,158,566 3.882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158,566 3.9232 2,158,566 3.8823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注:公司于2024年10月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工作,股份来源为回购股份,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由55,020,8
00股变更为 55,600,800 股。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宋益群女士本次减持行为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
2、宋益群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宋益群女士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宋益群女士的减持计划时间已届满,宋益群女士未减持公司
股份。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宋益群女士严格遵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对其所持股份作出的相关减持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备查文件
1、宋益群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暨时间届满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0d84a9b6-8425-4c84-8a4c-62c63f662c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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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6:22│江南奕帆(301023):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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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刘锦成先生的通知,获悉刘锦成先生将其持有
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已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
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 本次质押数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为限 是否 质押起 质押到 质权人 质押用途
股东或第一 量(股) 持股份 总股本 售股(如 为补 始日 期日
大股东及其 比例 比例 是,注明 充质
一致行动人 限售类 押
型)
刘锦成 是 4,000,000 17.27% 7.14% 否 否 2024 至办理 中原信托 补充流动
年 11 解除质 有限公司 资金
月 6 日 押登记
手续之
日止
注: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本次质押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 未质押股份情况
称 (股) 例 前 后 持股份 总 况
的质押股 的质押股 比例 股本比 已质押 占已质 未质押 占未质
份 份 例 股 押股份 股份限 押股份
数量(股 数量(股 份限售 比例 售和冻 比例
) ) 和 结数量
冻结、 (股)
标
记数量
(股)
刘锦成 23,160,00 41.36% 10,516,70 14,516,70 62.68% 25.92% 0 0% 0 0%
0 0 0
合计 23,160,00 41.36% 10,516,70 14,516,70 62.68% 25.92% 0 0% 0 0%
0 0 0
注:本公告所述限售股不包含高管锁定股。
二、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锦成先生股份质押数量合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已经超过 50%但未达到 80%,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
下:
1、刘锦成先生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需求无关,其股份质押融资资金的具体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刘锦成先生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 415 万股,占其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比例
为 17.9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7.41%,对应的融资余额约人民币 3,500 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包含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
累计数量为 985 万股,占其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为42.5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7.59%,对应的融资余额约人民币 10,400 万元
。公司控股股东刘锦成先生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未来还款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刘锦成先生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质押
的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后续若出现平仓风险,控股股东刘锦成先生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以其自有或自筹资金归还质
押借款等措施应对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8/03256dfa-cc7d-468c-9554-98c3f5ef83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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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江南奕帆(301023):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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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或者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7日(星期四)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裕路7号。
(九)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将会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此次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4年11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00)
2、登记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裕路7号;
3、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自然
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自然人股东账户卡、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3),
以便登记确认。传真须在2024年11月8日16:00前送达公司证券法务部。来信请寄: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裕路7
号(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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