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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23(江南奕帆)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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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023 江南奕帆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28 17:14 │江南奕帆(301023):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11-28 17:12 │江南奕帆(301023):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8 17:12 │江南奕帆(30102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8 17:12 │江南奕帆(30102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8 17:12 │江南奕帆(301023):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 ├─────────┼──────────────────────────────────────────────┤ │2025-11-28 17:12 │江南奕帆(30102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 ├─────────┼──────────────────────────────────────────────┤ │2025-11-28 17:12 │江南奕帆(301023):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8 17:12 │江南奕帆(30102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8 17:12 │江南奕帆(301023):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 ├─────────┼──────────────────────────────────────────────┤ │2025-11-28 17:12 │江南奕帆(30102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 └─────────┴──────────────────────────────────────────────┘ ─────────┬──────────────────────────────────────────────── 2025-11-28 17:14│江南奕帆(301023):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江南奕帆(301023):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5382e18e-457f-49c7-b4e3-c7c350ee9acf.PDF ─────────┬──────────────────────────────────────────────── 2025-11-28 17:12│江南奕帆(301023):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第一条为提高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 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含自媒体)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证券法务部统筹管理,主要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证券法务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 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 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证券法务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文章题目、质疑内容、 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 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高效地制定相应的舆情处理工作方 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 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作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法务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 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 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证券法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沟通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 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 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 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96654cf4-c24c-433c-a66e-171170341d6c.PDF ─────────┬──────────────────────────────────────────────── 2025-11-28 17:12│江南奕帆(30102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 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 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在公司担任其它职务的董事,不 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八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 第九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并可实施中长期激励,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年终奖励。 (一) 基本薪酬标准: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 年终奖励: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定。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最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 、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 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二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 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794c345f-1383-46c4-a033-60dc72e477df.PDF ─────────┬──────────────────────────────────────────────── 2025-11-28 17:12│江南奕帆(30102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江南奕帆(30102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5da8288a-2b9a-4c4d-907a-47c4933ae787.PDF ─────────┬──────────────────────────────────────────────── 2025-11-28 17:12│江南奕帆(301023):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担任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 员应主动辞条规定的任职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二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战略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 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组织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 知时间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明确表决意见。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6c847d1c-ac82-458d-99cb-87dd1096831c.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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