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24 霍普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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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5:45 │霍普股份(30102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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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6:40 │霍普股份(30102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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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5:55 │霍普股份(30102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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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8:34 │霍普股份(30102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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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8:34 │霍普股份(301024):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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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8:34 │霍普股份(30102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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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6 15:44 │霍普股份(301024):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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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42 │霍普股份(301024):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采购合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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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40 │霍普股份(301024):之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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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霍普股份(301024):之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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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5:45│霍普股份(30102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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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30102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4/3d5e6a05-18d3-4e8b-bb60-ac2718ba8e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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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6:40│霍普股份(30102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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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30102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2/15ffe00e-c29f-48fd-abfd-06bb03f586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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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5:55│霍普股份(30102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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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
司及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
有效期为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贷款、
承兑汇票、信用证、履约保函、融资租赁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股权质押、抵押担保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
月29日及2025年5月2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上海霍能东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能东渐”)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通恒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人民币82.80万元,期限60个月。公司与海通恒信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租赁
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子公司上海霍普艾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艾能”)与海通恒信签
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霍能东渐100%股权为该笔融资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上海霍能东渐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E9KX0T7K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
法定代表人:鲍贻山
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
成立日期:2025年1月16日
营业期限:2025年1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
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太阳能发
电技术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销售代理;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
热发电装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
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2025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总资产 139.08
总负债 119.08
净资产 20.00
项目 2025年1-9月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0.00
营业利润 0.00
净利润 0.00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质权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霍能东渐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人:上海霍普艾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霍普艾能以其持有的霍能东渐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3、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质权人负有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债权人/质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包
括提前终止情况下加速到期的前述款项)、留购款等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应付款项,及由于债务未履行产生的一切迟延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质权人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及
其它实现债权/质权的合理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规定因贷款利率变化及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而必须增加的款项。
4、担保期间: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质权人所负的所有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亿元,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233.80万元,占公司
2024年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9.09%。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海通恒信签订的《保证合同》;
2、霍普艾能与海通恒信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4/7c15ab14-382a-40ac-8e3c-4b66d7abac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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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8:34│霍普股份(30102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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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30102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1/9cda1ccf-d6f0-41c4-8970-da0c3043d3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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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8:34│霍普股份(301024):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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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301024):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1/964dfe39-fc4b-4ff9-a508-ec64560426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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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8:34│霍普股份(30102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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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30102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1/9dabab91-9baa-4c25-9ee9-f8a1c9cae4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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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6 15:44│霍普股份(301024):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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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8),公司定于2025年11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上海市浦东
新区滨江大道469号中企财富世纪大厦10层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4日(星期二)
(七)出席对象:
1、截至2025年11月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八)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469号中企财富世纪大厦10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
子议案数(4)
1.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4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
子议案数(8)
2.01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关于修订《重大决策事项管理制度》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05 关于修订《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
案
2.0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8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二)提案的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特别强调事项
1、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2为普通决议
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议案1包含4个子议案,议案2包含8个子议案
,均需逐项表决。
2、本次会议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凭股东本人身份证、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
人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
3、异地股东登记:可采用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信函或邮件请在202
5年11月10日(星期一)17:00前送达或发送至公司证券部,并进行电话确认。同时请在信函或邮件上注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字样。在出席现场会议时,应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参加股东会。
4、本次股东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登记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上午9:30-12:00,下午14:00-17:00。采取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的须在202
5年11月10日下午17:00之前送达或发送到公司。
(三)登记地点
现场及信函登记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469号中企财富世纪大厦10层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
政编码:200120。
邮件地址:ir@hyp-arch.com
(四)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469号中企财富世纪大厦10层
2、联系电话:021-58783137
3、传真:021-58782763
4、邮政编码:200120
5、电子邮箱:ir@hyp-arch.com
6、联系人:何亮、潘静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注意事项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务必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办理签到手续。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附件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股东参会登记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7/7c01a20a-8a25-485f-8c48-a8e04163a5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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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42│霍普股份(301024):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采购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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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2、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合同已对采购范围、技术性能、交货期限、合同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做出明
确规定,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推进采购进度,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业务需求变化以
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存在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合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霍普数智”)与南京四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四象”)签订《储能系统采购合同》。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企业名称:南京四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MRWY693
3、法定代表人:王坤
4、注册资本:5,708万元
5、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西门子路 39号新联科技园 2号楼 2-303室(江宁开发区)
6、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分
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集成电路设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
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池零配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储能技术服
务;充电桩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履约能力分析:南京四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8、关联关系:南京四象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9、类似交易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嘉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5年8月作为承包人与南京四象控股子公司甘肃通渭易恒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通渭易恒新 50MW/200MWh独立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其中天津嘉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
部分金额为人民币 13,336.78万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暂未确认收入。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订方
甲方: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四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储能系统
2、合同价款:50,000万元人民币(含税)
3、交付时间:本合同设备交货期为 2026年 4月 1日至 2026年 4月 30日,乙方按施工现场要求分批次将货物运输到施工现场指
定地点。
4、支付方式:按照订货款、发货款、剩余款等阶段分期支付。
(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四)违约责任
合同条款中对设备质量、延迟交货、售后服务等情形做出明确的违约责任约定。
(五)争议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经相互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相关合同,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该合同的签署及执行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
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相关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五、董事会说明
本次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该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合同双方均具备履约能力,履约风险可控。
六、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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