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24 霍普股份 更新日期:2024-05-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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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0:00│霍普股份(301024):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及对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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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霍普股份”)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4〕170号)、《关于对龚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71号)、《关于对曾晓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沪证监决〔2024〕17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主要内容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62867235)存在以下事实:1.关于深圳音乐学院方案设计及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项
目,设计人为MirallesTagliablue EMBT, S.L.P(简称EMBT)、霍普股份组成的联合体,2021年5月联合体与业主方签订《深圳市建
筑工务署工程设计合同》(简称“主合同”),合同金额为2,465万元。主合同条款、联合体协议中均约定EMBT为设计团队牵头单位
、霍普股份为成员单位;EMBT在联合体的权益份额为70%、霍普股份为30%;双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金比例按照双方分工
及设计酬金比例进行分担。
你公司非联合体牵头方、亦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但你公司于2020年以来,均采用总额法确认了相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未采
用净额法核算,导致你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2.2023年3月,你公司子公司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爱珀科”)与南通捷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通捷
丰”)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框架协议》,合同约定“江苏爱珀科在湖北、重庆等地区的项目交给南通捷丰做EPC
总承包业务,南通捷丰在江苏、安徽等地区的项目交于江苏爱珀科做EPC总承包业务”。依据该框架协议,江苏爱珀科及其原子公司
湖北光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南通捷丰签订了相关项目的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相互提供EPC总承包服务,合同金额均为701.5万元。
你公司在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中确认了相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虽然江苏爱珀科及其子公司与南通捷丰合同约定相互
提供EPC总承包业务,但江苏爱珀科及其子公司与南通捷丰实际未按合同约定相互提供服务,相关EPC项目施工实际由各自自行完成,
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导致你公司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中营业收入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3.2022年11月,江苏爱珀科与LTTECO B.V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混合逆变器和电池,合同约定“卖方保留对产品的所有权直至
合同总价得到完全支付”,合同金额为369.7万元。2023年上半年,江苏爱珀科向LTTECO B.V发货、并确认相关收入。经查,LTTECO
B.V至今尚未付款、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导致你公司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
不准确的情形。
4.2023年,江苏爱珀科与供应商天合光能(上海)有限公司、通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与客户江苏尚泰新
能源有限公司、南通捷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开展光伏组件贸易业务。经查,江苏爱珀科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
未控制该商品,但你公司在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采用总额法分别确认营业收入157.4万元、998.52万元、1,227.31万
元。你公司未按净额法核算,导致你公司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5.你公司在部分建筑设计项目中,存在先开展工作并确认收入,后签订合同并取得业主方确认函的情况。如赤峰城建赤峰农牧科
技产城融合综合素质教育基地、金辉集团西安金辉华美十字广场等项目,在收入确认当期未签订合同、亦未取得业主方确认函。如上
海交大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海南医院二期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等项目,在收入确认当期未取得业主方确认函。个别项目如湖北保利武
汉圆梦城项目,至今尚未签订合同、亦未回款。相关项目收入确认不准确,导致你公司2022年年报中多计营业收入472.84万元、2023
年半年报中多计营业收入998.99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主要内容
龚俊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晓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
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和培训,切实提升财务核算水平,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认
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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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00:00│霍普股份(301024):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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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301024):霍普股份拟对股权收购上海霍普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所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资产组可收
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9/40f15933-0c8d-4751-97be-b2dd9bc1dc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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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00:00│霍普股份(301024):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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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301024):霍普股份拟对股权收购上海千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相关资产组可收
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9/c5383b63-194e-45a6-8f8d-e9c3fddefa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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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00:00│霍普股份(30102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霍普股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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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作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霍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霍普股份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2115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共计 10,6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48.52元,实际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514,312,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中介费、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 51,934,402.46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2,377,597.54 元,其中扣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出部分的募集资
金为 47,721,197.54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出具了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201 号)。
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四)
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规划及公司后续
进行的募投项目调整,截至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 实际投入 实际投 项目达到预 实现的
号 集资金金 投入募集 募集资金 入募集 定可使用状 收益
额 资金总额 总额 资金占 态的日期
比
1 总部运营 19,979.96 19,979.96 14,979.96 2,755.25 18.39% 2024 年 7 月 不适用
管理中心
扩建项目
2 设计服务 12,929.74 12,929.74 15,929.74 13,376.86 83.97% 2024 年 7 月 不适用
网络新建
与升级建
设项目
3 公建设计 2,452.06 2,452.06 3,452.06 3,336.68 96.66% 2024 年 7 月 不适用
中心建设
项目
4 室内设计 2,297.36 2,297.36 3,297.36 2,739.70 83.09% 2024 年 7 月 不适用
中心建设
项目
5 技术研发 2,024.30 2,024.30 2,024.30 1,854.79 91.63% 已于 2023年 不适用
中心升级 7 月结项
建设项目
6 企业信息 1,782.22 1,782.22 1,782.22 1,175.06 65.93% 2024 年 7 月 不适用
化建设项
目
合计 41,465.64 41,465.64 41,465.64 28,974.35 - - -
注:
1、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召开 202
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议案》,对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概算项下内部结构进
行调整;
2、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投资总额、新增主体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
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3、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进行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185.96 万
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4、以上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原计划达到预 项目延期后达到预定
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可使用状态日期
1 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扩建项目 2024 年 7 月 2025 年 7 月
2 设计服务网络新建与升级建设项目 2024 年 7 月 2025 年 7 月
3 室内设计中心建设项目 2024 年 7 月 2025 年 7 月
4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2024 年 7 月 2025 年 7 月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推进项目相关工作,并结合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但在实际执行
过程中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预计无法在原定时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确保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充分
考虑项目建设周期,经审慎研究,决定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外部市场环境、内部发展需要及项目具体实施情况作出的必要调整,项目的延期仅涉及建设进
度变化,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密切关注
市场环境变化,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与统筹协调。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
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外部市场环境、内部发展需要及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项目的延期仅涉及建设进度变化,募集资金用途、投资
规模和实施主体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相关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时间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募投
项目延期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投资规模和实施主体变更,
不会对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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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00:00│霍普股份(301024):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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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专项审核报告 1-2
二、 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1-2
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2383号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霍普股份”)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江苏爱珀
科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审核报告仅供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审核报告作
为霍普股份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霍普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证上〔 2023
〕1203号)的有关规定编制《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
必要的其他证据,是霍普股份管理层的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霍普股份《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发表审
核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
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霍普股份《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的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
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审核结论
我们认为,霍普股份《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证上〔2023〕1203 号)的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江苏爱珀
科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相关承诺完成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证上〔2023〕1203 号)的有关规定,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股份”)编制了《关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的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权收购的基本情况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股份”)于2022年11月18日与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
苏爱珀科”),司继成、李俊军、肖兰凤、南通科瑞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原股东”或“交易对方”)签订《关于
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霍普股份以人民币4,500万元对江苏爱珀科进行增资,
获得江苏爱珀科40.00%的股权,同时,交易对方对江苏爱珀科2023年至2025年的业绩作出业绩承诺。2022年12月2日,霍普股份又与
江苏爱珀科原股东司继成签署《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增资事项于2022年12月2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霍普股份通过直接持股及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合计拥有江苏爱珀科55.90%的表决权,并取得董事会多数席位,实现对江苏爱珀科的控制
。
二、 业绩承诺的相关情况
(一)业绩承诺基本情况
根据霍普股份与原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间为 2023年、2024 年和 2025年,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标的公司实现的
对应
承诺期 业绩承诺期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年度
后的净利润
第一个 自完成交割事项之月起的第一个自然年度(即完成交割
2023年 1,500万元承诺期 之月起的连续12个自然月度内)
第二个 自完成交割事项之月起的第二个自然年度(即完成交割
2024年 2,500万元承诺期 之月的第13个月起的连续12个自然月度内)
第三个 自完成交割事项之月起的第三个自然年度(即完成交割
2025年 5,000万元承诺期 之月的第25个月起的连续12个自然月度内)
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第2页
(二)业绩补偿方案
根据霍普股份与原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若江苏爱珀科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经营业绩未达承诺数时,相关业绩补偿安排如
下:
1、若江苏爱珀科第一个承诺期或第二个承诺期实现的经营业绩未达对应承诺期承诺数时,霍普股份有权要求全体原股东进行补
偿,全体原股东和霍普股份双方协商以补偿股份(即全体原股东以0元转让江苏爱珀科出资额的方式进行业绩补偿)或现金受让霍普
股份股权的方式(即全体原股东以本次增资价格+年化10%的利息受让霍普股份出资额的方式)进行业绩补偿。
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业绩承诺期承诺扣非净利润数-当期业绩承诺期实际实现的扣非利润数。
出资额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增资的每一注册资本价格(6.75元/每一注册资本)
2、若江苏爱珀科在三年累积承诺期内未达累积承诺数时,霍普股份有权要求全体原股东以补偿股份(即全体原股东以0元转让江
苏爱珀科出资额的方式进行业绩补偿)或现金受让霍普股份股权的方式(即全体原股东以本次增资价格+年化10%的利息受让霍普股份
出资额的方式)进行业绩补偿。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业绩承诺期期末累积承诺扣非净利润数-截至承诺期期末累积实现扣非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累计承
诺扣非净利润数总和×增资金额-以前年度累积已补偿金额。
出资额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增资的每一注册资本价格(6.75元/每一注册资本)
(三)业绩奖励
若江苏爱珀科三年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超过累计业绩承诺总金额,江苏爱珀科应当将超过累计
承诺金额部分的30%作为奖金奖励给届时仍在江苏爱珀科任职的核心人员。具体奖励范围由江苏爱珀科董事会确定并履行霍普股份相
关内部审议程序。
三、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承诺实现扣除非经常性 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 是否实现业
年份 差异数
损益后的净利润 损益后的净利润 绩承诺
2023年 1,500万元 -1,202.2848万元 -2,702.2848万元 否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第2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6/4fdbf413-b51b-4733-8984-cc05fc414b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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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00:00│霍普股份(30102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霍普股份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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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30102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霍普股份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9/7527ff15-255c-49ac-9642-9f9f00ef2d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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