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24 霍普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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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6 15:44 │霍普股份(301024):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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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42 │霍普股份(301024):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采购合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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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40 │霍普股份(301024):之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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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霍普股份(301024):之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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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 │霍普股份(301024):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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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霍普股份(30102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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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霍普股份(301024):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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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霍普股份(30102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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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2 │霍普股份(30102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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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 │霍普股份(30102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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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6 15:44│霍普股份(301024):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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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8),公司定于2025年11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上海市浦东
新区滨江大道469号中企财富世纪大厦10层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4日(星期二)
(七)出席对象:
1、截至2025年11月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八)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469号中企财富世纪大厦10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
子议案数(4)
1.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4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
子议案数(8)
2.01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关于修订《重大决策事项管理制度》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05 关于修订《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
案
2.0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8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二)提案的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特别强调事项
1、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2为普通决议
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议案1包含4个子议案,议案2包含8个子议案
,均需逐项表决。
2、本次会议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凭股东本人身份证、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
人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
3、异地股东登记:可采用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信函或邮件请在202
5年11月10日(星期一)17:00前送达或发送至公司证券部,并进行电话确认。同时请在信函或邮件上注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字样。在出席现场会议时,应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参加股东会。
4、本次股东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登记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上午9:30-12:00,下午14:00-17:00。采取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的须在202
5年11月10日下午17:00之前送达或发送到公司。
(三)登记地点
现场及信函登记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469号中企财富世纪大厦10层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
政编码:200120。
邮件地址:ir@hyp-arch.com
(四)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469号中企财富世纪大厦10层
2、联系电话:021-58783137
3、传真:021-58782763
4、邮政编码:200120
5、电子邮箱:ir@hyp-arch.com
6、联系人:何亮、潘静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注意事项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务必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办理签到手续。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附件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股东参会登记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7/7c01a20a-8a25-485f-8c48-a8e04163a5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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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42│霍普股份(301024):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采购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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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2、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合同已对采购范围、技术性能、交货期限、合同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做出明
确规定,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推进采购进度,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业务需求变化以
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存在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合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霍普数智”)与南京四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四象”)签订《储能系统采购合同》。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企业名称:南京四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MRWY693
3、法定代表人:王坤
4、注册资本:5,708万元
5、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西门子路 39号新联科技园 2号楼 2-303室(江宁开发区)
6、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分
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集成电路设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
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池零配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储能技术服
务;充电桩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履约能力分析:南京四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8、关联关系:南京四象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9、类似交易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嘉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5年8月作为承包人与南京四象控股子公司甘肃通渭易恒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通渭易恒新 50MW/200MWh独立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其中天津嘉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
部分金额为人民币 13,336.78万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暂未确认收入。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订方
甲方: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四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储能系统
2、合同价款:50,000万元人民币(含税)
3、交付时间:本合同设备交货期为 2026年 4月 1日至 2026年 4月 30日,乙方按施工现场要求分批次将货物运输到施工现场指
定地点。
4、支付方式:按照订货款、发货款、剩余款等阶段分期支付。
(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四)违约责任
合同条款中对设备质量、延迟交货、售后服务等情形做出明确的违约责任约定。
(五)争议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经相互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相关合同,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该合同的签署及执行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
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相关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五、董事会说明
本次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该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合同双方均具备履约能力,履约风险可控。
六、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交易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霍普数智和南京四象具备签署《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
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该《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签
署真实,内容合法、有效。
七、风险提示
合同已对采购范围、技术性能、交货期限、合同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公司将根据实际需
求推进采购进度,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业务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可
能存在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合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霍普数智与南京四象签订的《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
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5/291bb734-93d7-4d4a-9bed-435375b0be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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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40│霍普股份(301024):之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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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之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354 号
致: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霍普股份”或“公司”
委托,对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霍普数智”)作为甲方(买方)与南京四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南京四象”)作为乙方(卖方)就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事项签署的买方合同编号PK
GF2025102901 的《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霍普数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相关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对霍普数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关的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重大合同等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
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霍普数智本次签署重
大合同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合同相关方完全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
保。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霍普数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的规定
,霍普数智与南京四象签署的《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二、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霍普数智本次签署《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南京四象。根
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南京四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南京四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西门子路 39 号新联科技园 2 号楼 2-303 室
(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王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6MA1MRWY693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电池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分布式交流充
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集成电路设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
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
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
经营);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
池零配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充电桩销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2016-08-18
营业期限 2016-08-18 至 无固定期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京四象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上述基本情况
真实。
三、合同相对方具备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南京四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签署《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
合同》的主体资格。
四、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一)合同的签署
经核查,《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由霍普数智和南京四象合法签署,签署真实。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对合同文件、双方职责、供货范围、技术性能、合同价款
、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设备包装、设备运输、设备交货、交货期限、设备验收、质量保证、环境与安全保证、售后服务、违约责
任、争议处理、附则及合同附件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霍普数智和南京四象具备签署《敦煌国昇南都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
的主体资格,该《敦煌国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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