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26 浩通科技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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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1:42 │浩通科技(301026):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更正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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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1:42 │浩通科技(301026):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更正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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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20:02 │浩通科技(301026):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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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20:02 │浩通科技(301026):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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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20:02 │浩通科技(301026):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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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21:54 │浩通科技(301026):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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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浩通科技(301026):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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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浩通科技(30102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浩通科技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核查意│
│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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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浩通科技(301026):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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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浩通科技(301026):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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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1:42│浩通科技(301026):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更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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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通科技(301026):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更正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9/66f0cbc1-87dc-4840-b13a-d353dd582a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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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1:42│浩通科技(301026):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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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披露了《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5)。经事后审查,发现“五、公司董事会对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中的“公司2024年1-9月营业收入、净利润数
据”有误,现予以更正。
更正前:
五、公司董事会对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公司系国内重要的贵金属回收厂商之一,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28.5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4.89亿元;2024
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7.30亿元,净利润0.76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具备履行本合同
的各项条件与能力。
更正后:
五、公司董事会对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公司系国内重要的贵金属回收厂商之一,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28.5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4.89亿元;2024
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3.76亿元,净利润0.99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具备履行本合同
的各项条件与能力。
除以上更正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对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进一步加强
信息披露事项审核力度,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问题出现。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9/494724b3-e013-4bfa-a406-235834d5ca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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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20:02│浩通科技(301026):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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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合同类型:日常经营合同。
2、合同金额: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东方盛虹(深圳主板上市公司,代码:000301)子公
司江苏盛虹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虹石化”)签订了《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综合利用框架合同》,预估合同总金额占公
司2023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比重超100.00%。
3、合同生效条件:自签约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对公司的影响:本合同预计对公司2024年度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若本合同能顺利实施,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业务
的拓展。鉴于本合同金额较大、履行期较长及未来贵金属价格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其对合同期内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5、风险提示:本合同为双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框架合同,实际履行量以后续签订的订单为准。本合同服务周期长,可能存
在政策因素、市场环境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合同不能或部分不能执行影响收益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情况
公司近日与盛虹石化签署了《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综合利用框架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本次签署的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无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或《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盛虹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205 09M A1X Y2A J9X
成立日期:2019年2月25日
注册地址: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港前大道399号研发中心702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石化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纤原料销售;石化产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拍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盛虹石化不存在关联关系。
盛虹石化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最近三年双方未发生类似交易。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方
甲方:江苏盛虹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定价模式
采用盘价订单、限价订单、即时订单三种模式。定价流程依合同约定执行。
(三)结算
双方协商分批支付合同货款,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预付金额不低于¥300,000,000.00元,此部分金额将在实际执行
过程中冲抵货款,剩余款项乙方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支付方式不限于电汇、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贴现费用
等财务成本由乙方承担。
(四)合同期限
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
(五)违约责任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给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另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业务的拓展,巩固公司在贵金属回收领域的竞争优势。
2、鉴于本合同金额较大、履行期较长及未来贵金属价格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其对合同期内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3、本合同为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
交易对手形成重大依赖。
五、公司董事会对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公司系国内重要的贵金属回收厂商之一,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28.5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4.89亿元;2024
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7.30亿元,净利润0.76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具备履行本合同
的各项条件与能力。
盛虹石化成立于2019年2月25日,注册资本2,050,000.00万元人民币,系东方盛虹在石化产业领域重要的全资子公司,其与公司
签署本合同业经东方盛虹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详见《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出售含贵金属废
催化剂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盛虹石化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信用及履行本合同的资质和能力。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合同所涉交易双方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六、风险提示
1、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政策、履约能力、技术、市场等方面不确定性或风险,同时还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等,导致合同延缓履行、履约时间延长、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
2、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公司未能按时付款等情况导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3、对合同期内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合同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签署的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询公开信息,获取并核查《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综合利用框架合同》等相关资料,对本合同交易双方的履约能力进
行了核查。认为:本合同与交易双方需求相符,交易双方当前均具备较强的履约可行性。
九、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本合同签署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交易对手盛虹石化具备签署及履行《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综合利
用框架合同》的相关资质,本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十、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根据后续合作的进展情况,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履
行情况。
十一、备查文件
1、《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综合利用框架合同》
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19bc0fa5-639c-49cb-b3fd-2a292a6b97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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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20:02│浩通科技(301026):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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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通科技(301026):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e64b02ca-6b2e-4759-b897-21c2ed21e2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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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20:02│浩通科技(301026):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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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通科技(301026):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bf7c3029-5f16-4b18-8aa1-b903a96f79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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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21:54│浩通科技(301026):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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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夏军、副总经理朱丰、特定股东徐州博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夏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4,208,83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9.3486%(以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981,700
股后的总股本计算比例,下同),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4241%。本
次夏军拟减持的比例未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徐州博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以下简称“博通”)持有公司股份 1,180,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1.0503%,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75,000 股,其中夏军(董事长、总经理)、赵来运(董
事、副总经理)、马小宝(董事、董秘、财务总监)、索永喜(职工董事)通过博通间接减持分别不超过 400,000 股、30,000 股、
30,000 股、1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4228%。本次夏军、赵来运、马小宝、索永喜通过博通间接减持的比例未超过其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
3、副总经理朱丰持有公司股份 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890%,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5,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223%。本次朱丰拟减持的比例未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次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以集中竞价
方式减持的,其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其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
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减持价格视市场情况确定且不低于上市发行价(若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夏军先生、博通、朱丰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职务 持股总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夏军 董事长、总经理 44,968,830 40.0251
博通 特定股东 1,180,000 1.0503
朱丰 副总经理 100,000 0.089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大宗交易买入的股份。
3、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股东名称 减持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备注
夏军 1,600,000 1.4241
博通 475,000 0.4228 其中夏军、赵来运、马小宝、
索永喜分别不超400,000股、
30,000股、30,000股、15,000股
朱丰 25,000 0.0223
注:夏军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来运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马小宝为公司董事、董秘、财务总监;索永喜为公司职工董事
。
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即2024年11月26日至2025年2月25日)。
6、减持价格: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夏军承诺
1、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相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
总股本的10%;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持股比例低于5%时除外。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
关规定。
2、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行派生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博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
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
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
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在减持持有的公
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持股比例低于5%时除外
。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相关规定。
(三)朱丰承诺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行派生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
关规定。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
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减持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股东夏军、博通、朱丰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4/d8d6b987-42b8-4faa-bea7-f650661987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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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浩通科技(301026):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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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通科技(301026):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4ca9c51d-9260-4f0f-9464-40f784ccdf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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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浩通科技(30102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浩通科技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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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对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
05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33.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0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0,850,
012.02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9,998,211.9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0,851,800.0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于2021年7月12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6116号”《
验资报告》。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以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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