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27 华蓝集团 更新日期:2025-08-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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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18:16 │华蓝集团(30102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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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18:16 │华蓝集团(301027):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于华蓝集团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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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30 │华蓝集团(301027):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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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30 │华蓝集团(301027):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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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29 │华蓝集团(30102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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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27 │华蓝集团(301027):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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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26 │华蓝集团(301027):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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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8:32 │华蓝集团(301027):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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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9:14 │华蓝集团(301027):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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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9:14 │华蓝集团(301027):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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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18:16│华蓝集团(30102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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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8月 7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7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
:00至 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月 7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 1号南国弈园 6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雷翔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4,740,18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355% 。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7,348,3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5.407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7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39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0284% 。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421,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91% 。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 3,02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0607%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 7,39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84
%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672,48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7% ;反对 6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9%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35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04% ;反对 67,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77%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019%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段婷、史芸祎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7/65280d71-3e11-46ac-b9d2-7d71069c51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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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18:16│华蓝集团(301027):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于华蓝集团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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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或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7 日 14:30
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召开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
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是否审议表决未列入股东会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
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
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股东
会通知公告文件并见证现场会议召开情况;3.查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华蓝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7 日在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 1 号南国弈园 6 楼会
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7 日上午 9:15-9:25、上午9:30-11:30 以及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雷翔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
出席及委托的股东身份证、证券账户证明材料;3.查验委托出席股东的委托书;4.查验本次股东会的签到册;5.现场见证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7,348,3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071%。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86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4,740,1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355%。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
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资料;2.监督股东会会议现场投票;3.查验股
东所填写的表决票;4.监督股东会会议现场计票;5.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44,672,481 股
,反对 67,500 股,弃权 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4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53,300 股,反对 67,500 股,弃权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3504%。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
决议;3.本所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7/6949aeda-c086-44e5-b2f4-cf3471a562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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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30│华蓝集团(301027):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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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301027):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3/9d6a91ed-a5cc-4c58-bfd2-f932f719b1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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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30│华蓝集团(301027):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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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材料已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通过电话、电
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于 2025 年7 月 21 日在南宁市月湾路 1 号南国弈园 6 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
欧阳东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 3名,实际出席监事 2名,职工代表监事唐歌因个人原因请假。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和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决
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2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2/d315b78e-1082-491f-870f-d3ddabeec6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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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29│华蓝集团(30102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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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决定于 2025 年 8 月7日下午 14:30在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 1号南国弈园
6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25年 7月 2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8月 7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7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月 7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8月 4 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年 8月 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
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召开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 1号南国弈园 6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 √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 通 过 , 决 议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同 日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公司将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 登记时间:2025年 8月 6日上午 9:00至 12:00,下午 14:30至 17:30。
(二)登记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 1 号南国弈园 508 室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三)及代理
人《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三)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邮件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不接受电话
登记。
信函或邮件请在 2025年 8月 6日 17:30前送达或发送至董事会办公室。
来信请寄: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 1 号南国弈园 508 室董事会办公室,邮编:530029。
邮箱地址:hldongban@163.com。
(信封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
涉及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一)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人员的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二)会议联系人:刘莎
会议联系电话:0771-5775576
会议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 1 号南国弈园 508室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530029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原件,以便签到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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