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33 迈普医学 更新日期:2025-08-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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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14 │迈普医学(30103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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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14 │迈普医学(301033):资产处置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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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14 │迈普医学(30103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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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14 │迈普医学(301033):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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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14 │迈普医学(30103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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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14 │迈普医学(301033):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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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14 │迈普医学(30103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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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14 │迈普医学(301033):董事长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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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14 │迈普医学(30103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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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14 │迈普医学(30103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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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14│迈普医学(30103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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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迈普医学”)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8日9:15—9:25,9:30—11:
30和 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月 8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
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月 1日(星期一)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9月 1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可不必为公
司股东;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会议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崖鹰石路 3 号迈普医学大厦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股东会通知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作为投票对象的
子议案数:(9)
1.01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1.02 《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
1.03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1.04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1.05 《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
1.06 《关于修订<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及披露办法>的议 √
案》
1.07 《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
1.08 《关于修订<资产处置制度>的议案》 √
1.09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0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 √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8月22日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上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提案 1.00 需逐项表决。
公司将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
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5 年 9 月 2 日(星期二)(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6:30)
(二)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广州市黄埔区崖鹰石路3号迈普医学证券部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
东会。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委
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会。
3、异地股东凭以上有效证件可采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详见附件一),
以便登记确认。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在 2025 年 9 月 2 日 16:30 前送达公司证券部办公室。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
电子邮件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四)股东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龙小燕
联系电话:020-32296113
联系邮箱:irm@medprin.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崖鹰石路 3 号迈普医学证券部办公室。
(五)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费用,由股东本人或者代理人承担。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三。
五、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7db667f2-4caa-4cfc-8204-85bac253a6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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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14│迈普医学(301033):资产处置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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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产处置行为,加强公司的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公司的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
(一)出售、置换资产;
(二)租出资产;
(三)就公司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等);
(四)赠与资产;
(五)资产重组。
第四条 资产处置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出售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属于本制度范畴的资产处置行为,不适用本制度。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
部门均可提出资产处置建议。第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长办公室为资产处置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八条 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处置资产的状况;
(二)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如有);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资产处置对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第九条 董事长办公室对收到的资产处置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通报
。
第十条 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应按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属于董事会批准的资产处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资产处置,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决定是否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第十二条 相关资产处置协议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授权的
人员代表本公司签订。该等协议的生效,应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各自权限,作出批准资产处置的决议为前提条件。
第二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d633a0f7-b813-44c8-ba7d-7516f63171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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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14│迈普医学(30103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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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
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
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
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
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五)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作出批准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四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条第(一)至(四)项情
形的,可以豁免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
、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违反本制度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
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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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14│迈普医学(301033):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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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普医学(301033):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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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14│迈普医学(30103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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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普医学(30103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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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14│迈普医学(301033):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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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普医学(301033):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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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14│迈普医学(30103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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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普医学(30103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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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14│迈普医学(301033):董事长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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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普医学(301033):董事长工作细则(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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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14│迈普医学(30103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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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且持续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迈普再生
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公司董事长采用年薪制,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奖金,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奖金结合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年度绩效考核
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后统一发放。
(二)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规定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
事津贴;
(三)未在公司任职及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也不领取津贴;
(四)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五)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规定领取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
固定工资和绩效奖励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发放。
第八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以
及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九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专项激励。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
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薪酬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组织结构调整;
(四)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c10782df-e700-475e-b2ce-abe3bf1a63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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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14│迈普医学(30103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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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
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迈普再生
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
应当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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