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40 中环海陆 更新日期:2025-08-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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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6 │中环海陆(301040):关于中陆转债2025年付息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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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44 │中环海陆(301040):中证鹏元关于关注中环海陆董事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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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8:34 │中环海陆(30104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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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8:34 │中环海陆(30104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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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38 │中环海陆(301040):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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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38 │中环海陆(301040):关于不向下修正中陆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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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21:25 │中环海陆(301040):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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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21:24 │中环海陆(30104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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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21:24 │中环海陆(30104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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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6 21:24 │中环海陆(30104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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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6│中环海陆(301040):关于中陆转债2025年付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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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中陆转债”(债券代码:123155)将于 2025年 8月 12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 10 张“中陆转债”(面值 1,000 元
)利息为人民币 12.00 元(含税)。2、债权登记日:2025年 8月 11日(星期一)
3、除息日:2025年 8月 12日(星期二)
4、付息日:2025年 8月 12日(星期二)
5、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40%、第二年为 0.60%、第三年为 1.20%、第四年为1.80%、第五年为 2.50%、第六年为 3.00%。
6、“中陆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8 月 11 日,凡在 2025 年 8月 11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
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5 年 8 月1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5年 8月 12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499 号《关于同意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环海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3
,6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为 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60,000,000.00 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为“中陆转债”
、债券代码为“123155”。
根据《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在“中陆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中陆转债”2024年 8月 12日至 2025年 8月11日期间的付息
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简称:中陆转债
(二)可转债代码:123155
(三)发行量:人民币 36,000万元(360万张)
(四)上市量:人民币 36,000万元(360万张)
(五)上市时间:2022年 8月 31日
(六)存续的起止日期:2022年 8月 12日至 2028年 8月 11日
(七)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3年 2月 20日至 2028年 8月 11 日
(八)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40%、第二年为 0.60%、第三年为 1.20%、第四年为 1.80%、第五年为 2.50%、第六年为 3.00%。
(九)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
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
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十)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三)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
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24 日出具的《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券 2025年跟踪
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5】跟踪第【383】号 01),对中环海陆主体及其相关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确定维持中
环海陆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中陆转债”债券信用等级为“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中陆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4年 8 月 12 日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当期
票面利率为 1.20%,每 10 张“中陆转债”(面值 1,00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12.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中陆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 9.60元;对于持有“中陆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
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 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增值税,公司每 10张派发利息 12.00 元;对于持有“中陆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张派发利息
12.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
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一)债权登记日:2025年 8月 11日。
(二)除息日:2025年 8月 12日。
(三)付息日:2025年 8月 12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5年 8月 11日(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中陆转
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
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
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
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 34号)等规定,自
2021年 11月 7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
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证券部
咨询电话:0512-56918180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5/63c4d0a5-8343-46a3-a58b-e4f257a652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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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44│中环海陆(301040):中证鹏元关于关注中环海陆董事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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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海陆”或
“公司”,股票代码:301040.SZ)及其发行的下述债券开展评级。除评级委托关系外,中证鹏元及评级从业人员与公司不存在任何
足以影响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
债券简称 上一次评级时间 上一次评级结果
主体等级 债项等级 评级展望
中陆转债 2025年 6月 24日 A+ A+ 稳定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6 日发布的《关于董事、副总经理离职暨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关于独立董事离职暨补选独立董
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丁勇因个人原因,决定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公司独立董事厉治、于劲
松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中的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上述人员不在公司担任任
何职务。
根据公司反馈,上述人事变动未影响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正常运作,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黄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其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2025 年 7 月 22 日,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增补田庭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担任
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因此,中证鹏元决定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中陆转债”信用等级维持为 A+,评级结果有效期为
2025年 8 月 4 日至“中陆转债”存续期。鉴于公司近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变动频繁,中证鹏元将密切关注公司重大人事变化
情况及对公司生产经营、治理管控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影响,并持续跟踪以上事项对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以及“中陆转债”
信用等级可能产生的影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4/7cd0b1b9-bedc-4e0a-98c2-f75c4a82eb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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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8:34│中环海陆(30104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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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海陆(30104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2/3b26638b-b785-4128-a78b-5d81a1e05c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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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8:34│中环海陆(30104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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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7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2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华山路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吴剑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2日(星期二)
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2日(星期二)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
0-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1,763,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633%
。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5名,该等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41,448,9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48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14,7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7%。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14,7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7%。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其出席会议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三)根据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
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
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五)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5《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6《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7《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8《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9《关于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2、《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2/d271986c-c6a8-4e72-8202-94b88a77af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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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38│中环海陆(301040):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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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月 8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通讯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 2025年 7月 1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8 人,
实到董事 8人。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剑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不向下修正“中陆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截至 2025年 7 月 11日,公司股票已出现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的
情形,触发“中陆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鉴于“中陆转债”发行上市时间较短,距离 6 年的存续期届满尚远,综合考虑
公司的基本情况、市场环境、股价走势等诸多因素,以及对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与内在价值的信心,为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明确投
资者预期,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且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即 2025 年 7 月 12 日至 2026 年 1
月 11 日),如再次触发“中陆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自 2026年 1月 12日起算,若再次触发“
中陆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中陆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权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不向下修正“中陆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ce9ee7fb-a824-40df-9ee5-4fc5c9b3dd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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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38│中环海陆(301040):关于不向下修正中陆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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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截至 2025年 7月 11日,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出现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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