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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43(绿岛风)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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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043 绿岛风 更新日期:2025-04-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3-18 18:07 │绿岛风(30104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 │2025-02-27 19:11 │绿岛风(30104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 │2025-02-25 16:17 │绿岛风(30104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 ├─────────┼──────────────────────────────────────────────┤ │2025-02-10 18:13 │绿岛风(30104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2-10 18:13 │绿岛风(30104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02-06 18:40 │绿岛风(301043):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 │2025-02-06 18:37 │绿岛风(301043):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 ├─────────┼──────────────────────────────────────────────┤ │2025-01-23 16:01 │绿岛风(301043):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1-23 16:00 │绿岛风(301043):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资建设年产空气处理机组6万台建 │ │ │设项目的公告 │ ├─────────┼──────────────────────────────────────────────┤ │2025-01-23 16:00 │绿岛风(301043):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资建设年产空气处理机组6万台建设项 │ │ │目的核查意见 │ └─────────┴──────────────────────────────────────────────┘ ─────────┬──────────────────────────────────────────────── 2025-03-18 18:07│绿岛风(30104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绿岛风(30104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8/983c0e03-541d-4267-ae4d-05d88054025f.PDF ─────────┬──────────────────────────────────────────────── 2025-02-27 19:11│绿岛风(30104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绿岛风(30104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8/87e64c55-43a0-4a99-9f8e-acbdfc0b53b6.PDF ─────────┬──────────────────────────────────────────────── 2025-02-25 16:17│绿岛风(30104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 绿岛风(30104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6/19c1d588-3695-4287-b13c-f489cf9576ed.PDF ─────────┬──────────────────────────────────────────────── 2025-02-10 18:13│绿岛风(30104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绿岛风”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绿岛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绿岛风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1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绿岛风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媒体发布了《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 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绿岛风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0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10 日 9:15-9:25、9:30-11:30 以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2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绿岛风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绿岛风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绿岛风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 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 人,均为 2025 年 2 月 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绿岛风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50,000,000 股,占绿 岛风股份总数的 73.529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59人,代表股份数 156,200股 ,占绿岛风股份总数的 0.2297%。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绿岛风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和绿岛风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绿岛风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绿岛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资建设年产空气处理机组 6 万台建设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08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25%;反对7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30%;弃权 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6248%;反对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45.9027%;弃权 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绿岛风章程等相 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绿岛风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1/f07f26d2-59a2-4db0-bcc0-d9936100af5e.PDF ─────────┬──────────────────────────────────────────────── 2025-02-10 18:13│绿岛风(30104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绿岛风(30104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0/8588531b-2cfd-4003-9e78-aca8f199648c.PDF ─────────┬──────────────────────────────────────────────── 2025-02-06 18:40│绿岛风(301043):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作为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绿岛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绿岛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5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首次公开发行前的 51,000,000 股增至 68,000,000 股。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68,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44,997,000 股,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的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17%;无限售流通股 23,003,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8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台山市奥达投资有限公司、李清泉。 上述 2 名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并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做出自愿延长限售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具体如下: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1、台山市奥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的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 (3)本公司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 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4)如本公司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承诺。 (6)本公司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李清泉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2 月 1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 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 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5)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 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6)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自愿延长限售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2023 年 9 月 14 日,公司控股股东台山市奥达投资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李清泉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 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自愿延长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限售股份 6 个月锁定期,并在自愿追 加首发前限售股份锁定期的同时,承诺: 1、在承诺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会要求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如因公司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况而增加股份的,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如减持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股份减 持相关规定。 3、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 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4,99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1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2 名。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总数(股) 数量(股) 1 台山市奥达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 29,997,000 29,997,000 2 李清泉 公司实际控制 15,000,000 15,000,000 人、董事长 合计 44,997,000 44,997,000 备注:李清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5,000,000 股,通过台山市奥达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9,997,000 股。根据上述相 关承诺,李清泉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 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4,997,000 66.17 - 44,997,000 0 0 首发前限售股 44,997,000 66.17 - 44,997,000 0 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3,003,000 33.83 44,997,000 - 68,000,000 100.00 三、总股本 68,000,000 100.00 - - 68,000,000 100.00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发现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反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 有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7/7555b0a2-ef07-46c5-a071-77ced077a9fd.PDF ─────────┬──────────────────────────────────────────────── 2025-02-06 18:37│绿岛风(301043):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 绿岛风(301043):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7/8a87daba-5e12-4af7-b9f4-52848eae47be.PDF ─────────┬──────────────────────────────────────────────── 2025-01-23 16:01│绿岛风(301043):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绿岛风(301043):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3/3a98ba7b-a750-4153-a974-92cf2bb8f94e.PDF ─────────┬──────────────────────────────────────────────── 2025-01-23 16:00│绿岛风(301043):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资建设年产空气处理机组6万台建设项 │目的公告 ─────────┴──────────────────────────────────────────────── 绿岛风(301043):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资建设年产空气处理机组6万台建设项目的公告。公告详 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3/35a3f8e6-29b7-4d39-922c-e57a02c78898.PDF ─────────┬──────────────────────────────────────────────── 2025-01-23 16:00│绿岛风(301043):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资建设年产空气处理机组6万台建设项目的 │核查意见 ─────────┴──────────────────────────────────────────────── 绿岛风(301043):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资建设年产空气处理机组6万台建设项目的核查意见。公告详 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4/700c27b6-9610-4eef-bab4-166cf20b3b39.PDF ─────────┬──────────────────────────────────────────────── 2025-01-23 16:00│绿岛风(301043):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绿岛风(301043):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3/7e343ec6-2d44-4d6c-9aaf-cb1263f58296.PDF ─────────┬──────────────────────────────────────────────── 2025-01-23 15:59│绿岛风(30104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绿岛风(30104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3/c9efc91e-59c6-46b4-97c2-de2bac9add57.PDF ─────────┬──────────────────────────────────────────────── 2025-01-14 18:29│绿岛风(30104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绿岛风(30104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4/8f0f5ad9-cffd-4d24-8707-35044c84eae4.PDF ─────────┬──────────────────────────────────────────────── 2025-01-14 18:24│绿岛风(30104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绿岛风”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绿岛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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