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45 天禄科技 更新日期:2025-10-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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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5:49 │天禄科技(301045):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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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5:49 │天禄科技(30104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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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5:49 │天禄科技(301045):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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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5:49 │天禄科技(30104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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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5:49 │天禄科技(30104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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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5:49 │天禄科技(30104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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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5:49 │天禄科技(301045):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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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5:49 │天禄科技(301045):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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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5:49 │天禄科技(301045):子公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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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5:49 │天禄科技(301045):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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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5:49│天禄科技(301045):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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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
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
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
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
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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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5:49│天禄科技(30104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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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
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
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继
续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满;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第一款(一)至(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条第一款(七)至(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解除其职务
。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的。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
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
会报告。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
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 2年内仍然有效,并
不当然解除。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
费用等,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
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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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5:49│天禄科技(301045):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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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
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为“相关事件”),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
,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
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
明确预测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相关事件”,包括下列类型的事件:
(一)签订有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重要协议(合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
应商体系、公司或者产品获得客户关键资格认定等信息;
(三)5000 万元以上,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其关键进展;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
(五)主导或者参与行业重要标准编制等信息;
(六)获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重要业务资质;
(七)新产品等研发或者技术改造取得重大突破或者重要进展;
(八)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九)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信息提供者起草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
(四)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所审核或者备案;
(六)公司在指定方式或者媒体上公告;
(七)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八)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
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
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者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开展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负责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5/8f9278ce-9a1f-47cd-8e3a-40e557a6572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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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4 15:49│天禄科技(30104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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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苏州天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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