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47 义翘神州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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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7:57 │义翘神州(301047):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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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54 │义翘神州(30104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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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54 │义翘神州(30104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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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6:03 │义翘神州(301047):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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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50 │义翘神州(301047):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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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50 │义翘神州(301047):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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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47 │义翘神州(301047):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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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47 │义翘神州(301047):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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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47 │义翘神州(301047):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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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45 │义翘神州(301047):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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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7:57│义翘神州(301047):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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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年 9月 11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情况
1、公司于 2025年 9月 11日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
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121,636,74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0元(含税),拟合计派
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486,546,968.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分红后的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分配。在权益分派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具体
以实际派发金额为准。
2、自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分派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1,636,74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0.000000 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每 10 股派 36.0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
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8.0000
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4.00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9月 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9月 2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年 9月 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9月 2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919 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 03*****269 谢良志
3 08*****030 华宏强震(厦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8*****821 徐州义翘安之元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08*****866 天津义翘安恒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 9月 12日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1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
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相关股东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
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街 18号院 11号楼
2、咨询联系人:张妍
3、咨询电话:010-50911676
八、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aa3e6b6a-9d3a-4637-87c8-ddd2f3f268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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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54│义翘神州(30104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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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9月 11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1日 9:15-9:25、9:30-11:30和 1
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1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街 18号院 11号楼215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良志博士。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9人,代表股份 78,465,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0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 2,741,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8人,代表股份 75,724,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1 人,代表股份 2,181,0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1 人,代表股份 2,181,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31%。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刘知卉、张光美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379,7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7%;反对76,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970%;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5,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667%;反对76,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4886%;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刘知卉、张光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ae9f4d3f-b2c7-4385-b876-ac27619144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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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54│义翘神州(30104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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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
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 9月 11日召开的 202
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5年 4月 19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年 8月 27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5年 8月 27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5年 8月 27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公司提
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 8月 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
5年 9月 1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 8月 2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1日下午 14:30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街 18号院 11号楼 215会议室
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良志先生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9月 1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9月 11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
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41,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253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0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724,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54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30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81,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3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30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465,5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08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
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78,379,7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7%;反对 76,0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 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5,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
67%;反对 76,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86%;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7%。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7fff500d-8a36-41ce-b228-6baa210e7e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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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6:03│义翘神州(301047):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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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力
克”)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股东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 是否为 质押起 质押到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或第一大股东及 数量(股) 持股份 总股本 为限 补充质 始日 期日 用途
其一致行动人 比例 比例 售股 押
爱力克 是 4,500,000 6.91% 3.70% 否 否 2025年9 至质押 中原信托 融资
月 4日 解除日 有限公司
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质押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股) 比例 前质押股 后质押股 持股份 总股本 已质押股份 占已 未质押股 占未质
份数量 份数量 比例 比例 限售和冻 质押 份限售和 押股份
(股) (股) 结、标记数 股份 冻结数量 比例
量(股) 比例 (股)
爱力克 65,140,056 53.55% 15,000,000 19,500,000 29.94% 16.03% 0 0.00% 0 0.00%
谢良志 2,741,495 2.25% 0 0 0.00% 0.00% 0 0.00% 2,056,121 75.00%
合计 67,881,551 55.81% 15,000,000 19,500,000 28.73% 16.03% 0 0.00% 2,056,121 4.25%
注:谢良志先生未质押限售股份为高管锁定股。
二、其他情况说明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实质性影
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3051f14f-b523-4292-b9e0-8c55a01e5f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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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8:50│义翘神州(301047):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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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8月 15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全体
董事,会议于 2025年 8月26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人,公司部分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谢良志博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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