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50 雷电微力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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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9:02│雷电微力(301050):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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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微力(301050):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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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9:16│雷电微力(301050):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第一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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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微力(301050):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第一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5/11c45d62-8977-4146-a7cb-d140f6b77f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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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17:06│雷电微力(301050):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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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微力(301050):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4/553b30fc-b2a2-4bba-8686-21987de370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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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5:42│雷电微力(301050):关于完成注册资本变更及工商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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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完成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
施,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74,967,506元变更为 243,561,828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74,967,506股变更为243,561,828股。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以章程修正案的形式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
记及公司章程备案事宜。
二、变更情况
公司于近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取得了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并完成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备案。
(一)公司取得新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5337310H
法定代表人:桂峻
成立日期:2007年09月11日
注册资本:贰亿肆仟叁佰伍拾陆万壹仟捌佰贰拾捌元整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新大道288号石羊工业园
经营范围: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微波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移动通信及终
端设备、通信传输设备、雷达及配套设备的制造(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电子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工程
和技术的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货物、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
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以上经营项目不含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或许可的项目)。
(二)公司《章程修正案》情况如下:
1.将《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六条修改为: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3,561,828元。
2.将《公司章程》第三章第十九条修改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243,561,828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8/376aaaa5-0d6f-4179-b405-598fa9e0f5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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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0:00│雷电微力(301050):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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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微力(301050):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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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0:00│雷电微力(301050):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及首次授予第一期拟归属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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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及首次
授予第一期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本次拟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17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
规则》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含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3 年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关于首次授予第一期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除 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外,本次拟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15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中 150人个人绩效考核为 A,可按本次可
归属比例的 100%归属;2 人个人绩效考核为 B,可按本次可归属比例的 80%归属,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提交的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上述 15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归属。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4/09a1baef-b431-4257-8747-d72595882b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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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0:00│雷电微力(301050):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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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11日以不限于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24年 10月 14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磊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表决并一致同意,形成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号:2024-052)。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 2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人回避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和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 年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公告》(编号:2024-053)。
监事曹怡先生系公司 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之亲属,对此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 2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人回避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合法、
公平、客观、激励原则基础上对 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考核过程公平公正,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监事曹怡先生系公司 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之亲属,对此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 2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人回避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留授予
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2年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和预留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根据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
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
留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编号:2024-054)
监事曹怡先生系公司 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之亲属,对此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 2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人回避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2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
部分 2022年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
获授但不得归属的 2022年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2 年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编号:2024-055)。
监事曹怡先生系公司 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之亲属,对此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 2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人回避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和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 年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 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公告》(编号:2024-056)。
监事曹怡先生系公司 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之亲属,对此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 2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人回避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合法、
公平、客观、激励原则基础上对 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考核过程公平公正,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监事曹怡先生系公司 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之亲属,对此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人回避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3年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
条件成就的公告》(编号:2024-057)。
监事曹怡先生系公司 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之亲属,对此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以 2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人回避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3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
部分 2023年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
获授但不得归属的 2023年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3 年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编号:2024-058)。
监事曹怡先生系公司 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之亲属,对此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含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3年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10月 14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17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69.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编号:2024-059)。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4/8bcbe67d-6476-45bd-b631-73427c4ea9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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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0:00│雷电微力(301050):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第一期拟归属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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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微力(301050):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第一期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4/f8e5e268-5af0-4cca-bb38-4faf27b10a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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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0:00│雷电微力(301050):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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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职务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目前公司
性股票数量 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本总额的
(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17 人) 69.6 100% 0.286%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1 阴明勇 中层管理人员
2 叶勇 中层管理人员
3 冯琳 中层管理人员
4 唐博伟 中层管理人员
5 张珂 中层管理人员
6 李国庆 中层管理人员
7 唐珍 中层管理人员
8 张汉春 中层管理人员
9 王清明 中层管理人员
10 伍海林 核心骨干人员
11 张书平 核心骨干人员
12 张羚逍 核心骨干人员
13 李康 核心骨干人员
14 宋海泉 核心骨干人员
15 刘翔 核心骨干人员
16 董文卿 核心骨干人员
17 李东 核心骨干人员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4/2b0088e0-a838-4204-9b34-61a21c7bce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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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0:00│雷电微力(301050):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3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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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3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
明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 9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
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的意见与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
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3年 9月 28日至 2023年 10月 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
未收到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或疑问,并于 2023年 10月 1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 10月 16日,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
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意见和报告。
5.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预留授予及拟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相应意见和报告。
二、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2023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由于公司 2023年激励计划中 1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获授的 1,007,528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B,个人
层面本期可归属比例为80%,其本期获授的 4,869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至办理首次授予第一期所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如有激励对象提出离职申请或主动放弃权益
归属申请,则已获授但尚未办理归属登记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由公司退还该激励对象已支付的认购资金。
三、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
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由于公司 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个人绩效考核的原因,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应
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作废部分不得归属的 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作废部分 2023年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部分不得归属的 2023年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作废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作
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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