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51 信濠光电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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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04 │信濠光电(30105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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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04 │信濠光电(30105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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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5:56 │信濠光电(301051):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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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5 │信濠光电(301051):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信濠光电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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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5 │信濠光电(30105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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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5 │信濠光电(301051):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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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5 │信濠光电(301051):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信濠光电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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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5 │信濠光电(30105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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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5 │信濠光电(301051):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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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4 │信濠光电(301051):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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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04│信濠光电(30105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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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6 年 5月 15 日(星期五)15:00
2、 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北三路 2号达濠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姚浩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2,837,27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3,043,456股的 30.94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6,696,
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3,043,456股的27.92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1
41,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3,043,456股的 3.024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487,99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3,043,456股的 4.18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346,74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3,043,456股的 1.15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141,2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3,043,456股的 3.0246%。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716,6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0%;反对 117,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6%;弃权 3,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67,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5789%;反对 117,24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812%;弃权 3,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9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718,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7%;反对 117,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6%;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69,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5987%;反对 117,24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812%;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438,6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00%;反对 117,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95%;弃权 5,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65,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5577%;反对 117,24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812%;弃权 5,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10%。
关联股东王雅媛(持有股份 45,360,000)、关联股东姚浩(持有股份 8,916,000)、关联股东蔡水兰(持有股份 200)对本议
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4,276,200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716,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9%;反对 117,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6%;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67,2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5775%;反对 117,24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812%;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1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714,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2%;反对 117,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6%;弃权 5,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65,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5577%;反对 117,24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812%;弃权 5,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1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635,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88%;反对 198,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6%;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86,1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6221%;反对 198,34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367%;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1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2,718,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7%;反对 117,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6%;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69,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5987%;反对 117,24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812%;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714,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2%;反对 117,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6%;弃权 5,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65,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5577%;反对 117,24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812%;弃权 5,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1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2,718,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7%;反对 117,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6%;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69,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5987%;反对 117,24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812%;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李婷、郑珂丹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7b43d211-a9a7-4a6d-810a-1a7e0d5f56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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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04│信濠光电(301051):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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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年度股
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信濠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经查验,该等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相关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手续、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15日下午 15:00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
业北三路 2号达濠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15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15 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人,代表股份 62,837,27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0.9477%。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人,代表股份 56,696,02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7.9231%。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28人,代表股份 6,141,25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024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
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一)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3.《关于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5.《关于续聘 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 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8.《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二)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7、议案 9属于特别
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均获通过,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716,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8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367,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789%。
2.《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718,3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0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369,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987%。
3.《关于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438,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700%。本议案的关联股东王雅媛、姚浩、蔡水兰已对本
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365,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577%。
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716,5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7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367,2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775%。
5.《关于续聘 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714,8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5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365,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577%。
6.《关于 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635,4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78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286,1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6221%。
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718,3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0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369,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987%。
8.《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714,8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05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365,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577%。
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718,3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0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8,369,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987%。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8d43f6be-aeb4-4d44-a0a0-934bd5acc6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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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5:56│信濠光电(301051):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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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濠光电(301051):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c7b25c02-4d99-49d1-9610-c9308080e0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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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5│信濠光电(301051):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信濠光电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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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2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喜特审2026T00136号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信濠光电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信濠光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
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
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政编码:100062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信濠光电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周香萍
中国注册会计师:
单小瑞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成文化大厦A座11层
电话:010-67085873 传真:010-67084147 邮政编码:1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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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5│信濠光电(30105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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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濠光电(30105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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