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51 信濠光电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22 19:56│信濠光电(30105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被担保方信光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情况概述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信光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信光”)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的担保,包括到期无条件支付供应商款项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涉及应付供应商款项不
超过3亿元人民币。公司本次通过签署《融资额度协议》《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协议》《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等付款确认文件,确认
与子公司共同履行债务,偿还子公司对深圳市今朝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人民币126,278,420.21元的应付账款,视同公司为子公司
债务提供担保行为,承担到期无条件连带付款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信光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8Q1ED52E
3、成立日期:2023-02-15
4、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永阳路 120 号
5、法定代表人:刘月胜
6、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
元器件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9月30日
资产总额 412,458,325.86 766,230,212.50
负债总额 336,825,389.04 751,864,076.42
所有者权益 75,632,936.82 14,366,136.08
项目 2023年1-12月 2024年1-9月
营业收入 214,663,643.12 29,014,928.93
营业利润 -36,953,359.22 -89,475,139.74
净利润 -27,745,097.71 -69,082,791.79
注:安徽信光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为 2023 年 1-12 月(经审计),2024 年 1-9 月数据未经审计。
9、股权结构:安徽信光为公司 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
10、安徽信光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主要债务人:信光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深圳市今朝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3、保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保证人: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本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6,278,420.21元
6、保证方式:到期无条件连带付款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7、保证范围:对子公司安徽信光在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总金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内的应付账款承担到期无条件连带付款责任和
连带保证责任。其中,子公司安徽信光供应商深圳市今朝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办理不超过人民币126,278,420.21元的保理融
资(含浦发银行的“浦链通”业务),如子公司安徽信光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公司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
8、担保额度期限:2024年11月15日——2025年11月1日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暨为子公司应付债务提供担保事项,是在不影响供应商日常供货、产品质量及公司和子公司正常经营情
况下开展,有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
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 3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31%。截至目前,
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金额为 30,525,426.71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5%,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
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况。
七、备查文件
1、《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协议》;
2、《融资额度协议》;
3、《采购合同补充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1eeb36dc-ee7b-4c4d-ad1f-42b3727abd14.PDF
─────────┬────────────────────────────────────────────────
2024-11-13 18:16│信濠光电(301051):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信濠光电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信濠光电(301051):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信濠光电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44c0a97e-0622-4d1e-81b7-c84470310e98.PDF
─────────┬────────────────────────────────────────────────
2024-11-13 18:16│信濠光电(30105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信濠光电(30105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bd595582-ed7f-462f-aabd-336255aac338.PDF
─────────┬────────────────────────────────────────────────
2024-11-01 18:51│信濠光电(30105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被担保方信光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情况概述
基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濠光电”)全资子公司信光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安徽信光”)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
务,涉及应付供应商款项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公司通过签署《保理协议》等付款确认文件,确认与子公司共同履行债务偿还义务,
视同公司为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行为,承担到期无条件连带付款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担保的金额、种类、期限等以与金融机构
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此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业务、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1、业务概述:供应链金融是金融机构将企业和供应商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全资子公司
安徽信光开展的供应链金融业务范围仅限于全资子公司安徽信光的供应商,在该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全资子公司安徽信光在现有交易
的供应商中选择资质较好的供应商作为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合作对象。全资子公司安徽信光基于和供应商真实的贸易背景,与金融机
构、上游供应商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2、业务流程:基于子公司安徽信光与供应商签署的贸易背景合同,供应商完成供货后,形成对子公司安徽信光的应收账款,供
应商就上述应收账款向浦发银行申请买断型保理融资,该供应商通过浦发银行网银就该应收账款向浦发银行申请转让及保理融资申请
。信濠光电通过浦发银行网银对上述应收账款的金额及付款到期日等要素进行确认。浦发银行审核通过后,向供应商发放保理融资。
上述应收账款在信濠光电确认的到期日时,由信濠光电子公司安徽信光付款至浦发银行指定账户。如果安徽信光无法足额付款,则由
信濠光电全额支付。
3、业务授权期限:授权期限自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信光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8Q1ED52E
3、成立日期:2023-02-15
4、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永阳路 120 号
5、法定代表人:刘月胜
6、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
元器件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9月30日
资产总额 412,458,325.86 766,230,212.50
负债总额 336,825,389.04 751,864,076.42
所有者权益 75,632,936.82 14,366,136.08
项目 2023年1-12月 2024年1-9月
营业收入 214,663,643.12 29,014,928.93
营业利润 -36,953,359.22 -89,475,139.74
净利润 -27,745,097.71 -69,082,791.79
注:安徽信光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为 2023 年 1-12 月(经审计),2024 年 1-9 月数据未经审计。
9、股权结构:安徽信光为公司 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
10、安徽信光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安徽信光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担保,包括到期无条件支付供应商款项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本
公告日,本次担保相关协议尚未签署。具体担保的方式、期限及金额等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最终与各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暨为子公司应付债务提供担保事项,是在不影响供应商日常供货、产品质量及公司和子公司正常经营
情况下开展,有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
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审议通过后,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 3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31%。截至
目前,公司无对外担保余额,亦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d46602fe-a769-47e1-8453-28c1dd734389.PDF
─────────┬────────────────────────────────────────────────
2024-11-01 18:51│信濠光电(301051):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信濠光电(301051):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30bfe411-2de5-4412-b812-e62003ebd941.PDF
─────────┬────────────────────────────────────────────────
2024-10-28 00:00│信濠光电(301051):2024年三季度报告
─────────┴────────────────────────────────────────────────
信濠光电(301051):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9119be26-7be5-41ac-b48f-e11db767f5b3.PDF
─────────┬────────────────────────────────────────────────
2024-10-28 00:00│信濠光电(301051):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信濠光电(301051):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c7098696-369b-4e65-91eb-f91d0b4a0065.PDF
─────────┬────────────────────────────────────────────────
2024-10-28 00:00│信濠光电(30105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可能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
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
份;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
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
五个交易日向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的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
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披
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
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
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或
者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
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除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处罚外,本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
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十九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相关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
执行,并相应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5f4e95ec-b88c-49b4-ab6e-be44c7aca0db.PDF
─────────┬────────────────────────────────────────────────
2024-10-28 00:00│信濠光电(301051):主要股东行为规范制度
─────────┴────────────────────────────────────────────────
信濠光电(301051):主要股东行为规范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3252c35b-2ce0-465c-8cf4-57bdba49a1e8.PDF
─────────┬────────────────────────────────────────────────
2024-10-28 00:00│信濠光电(30105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金融资产投资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一)对子公司投资;
(二)对合营公司投资;
(三)对联营公司投资;
(四)新设子公司;
(五)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公司所属企业的对外投资,按照本制
度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