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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55(张小泉)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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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055 张小泉 更新日期:2025-12-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10 18:32 │张小泉(301055):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 ├─────────┼──────────────────────────────────────────────┤ │2025-12-10 11:42 │张小泉(301055):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10 11:42 │张小泉(30105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10 11:42 │张小泉(30105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10 11:42 │张小泉(301055):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10 11:42 │张小泉(301055):公司章程(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10 11:42 │张小泉(30105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10 11:42 │张小泉(30105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10 11:42 │张小泉(30105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 │2025-12-10 11:42 │张小泉(301055):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 ─────────┬──────────────────────────────────────────────── 2025-12-10 18:32│张小泉(301055):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 张小泉(301055):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c531e48a-172f-4539-9109-509993eb8f3c.PDF ─────────┬──────────────────────────────────────────────── 2025-12-10 11:42│张小泉(301055):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 第一条 为适应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 资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1/3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如公司 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则直接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 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其委员资格自其不 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按照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战略决策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战略研究小组,由公司总经 理任组长,另设副组长1至2名。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证券投资部、财务部等部门应协助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跟踪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结合公司 发展的需要,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公司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公司拟定的有关长远发展规划、创新业务和战略性建议等,在董事会审议前先行研究论证,为其提供参考意见; (六)调查和分析公司有关重大战略与措施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和调整的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研究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长远发展规划、创新业务等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二)由战略研究小组进行初审,并报战略决策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的洽谈并上报战略研究小组; (四)由战略研究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十条 战略研究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书面意见的备案工作可以由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也可以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指定1名委 员负责。战略研究小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应由备案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战略研究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研究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按需召开,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豁免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1/2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电子签名表决等方式召开。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战略决策委员会,或以通讯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委员,可以通过视频显示、传真、电子邮件、公司认可的电 子签名等方式对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研究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战略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确认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证券投资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如涉及“以上”、“内”、“以下”,都含本数;如涉及“超过”、“过”、“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 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e4906b75-0a10-4269-8962-2059f7e08966.PDF ─────────┬──────────────────────────────────────────────── 2025-12-10 11:42│张小泉(30105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 张小泉(30105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d10a1ab3-179b-4b8b-9efc-358d5301dc2b.PDF ─────────┬──────────────────────────────────────────────── 2025-12-10 11:42│张小泉(30105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 张小泉(30105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67f3c8e9-74df-41ec-9fe3-4d5ca51243ab.PDF ─────────┬──────────────────────────────────────────────── 2025-12-10 11:42│张小泉(301055):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 第一条为规范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杜绝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的关联方含义相同。第三条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的资金。 第二章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 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 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应成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为副组 长,成员由财务总监和审计部负责人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 的关联交易事项。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 协议和《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每季度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 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主体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十七条 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 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 进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九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 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 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涉及“以上”、“内”、“以下”,都含本数;如涉及“超过”、“过”、“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 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f5bcc9b1-01c6-477c-929a-6587df39bce6.PDF ─────────┬──────────────────────────────────────────────── 2025-12-10 11:42│张小泉(301055):公司章程(2025年12月修订) ─────────┴──────────────────────────────────────────────── 张小泉(301055):公司章程(2025年12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b4517fd0-5423-4320-98a3-79ee5b8ab462.PDF ─────────┬──────────────────────────────────────────────── 2025-12-10 11:42│张小泉(30105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 第一条 为促进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 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 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 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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