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55 张小泉 更新日期:2025-06-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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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9:17 │张小泉(301055):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解除质押、解除司法冻结暨权益变动的│
│ │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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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9:17 │张小泉(30105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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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10 │张小泉(301055):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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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9:46 │张小泉(301055):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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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9:44 │张小泉(301055):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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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8:20 │张小泉(301055):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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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8:20 │张小泉(301055):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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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18:16 │张小泉(301055):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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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5:50 │张小泉(301055):关于参加2025年浙江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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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5:48 │张小泉(301055):中信证券关于张小泉2024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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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9:17│张小泉(301055):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解除质押、解除司法冻结暨权益变动的提示
│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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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301055):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解除质押、解除司法冻结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
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30/491caaa1-c577-4df6-b757-9f8f5a5ef8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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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19:17│张小泉(30105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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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30105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30/38fadcbb-5536-4c50-ad33-adb439d876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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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10│张小泉(301055):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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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4 月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集团”)通知,同时通过查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ifa.jd.com),获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已于2025 年 5 月 20 日 10 时至 2025 年 5 月 21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张小泉
集团持有的公司 28,756,291 股股份,且已完成竞拍。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根据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示的《成交确认书》,张小泉集团持有的公司 28,756,291 股股份竞价结果如下:
用户姓名:上海兔跃呈祥品牌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竞买号233125324 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京东网开展的“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55)28756291 无限售流通股股票”
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物网络拍卖成交价格:¥357584478.58(叁亿伍仟柒佰伍拾捌万肆仟肆佰柒拾捌
圆伍角捌分)。
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
续。
标的物最终成交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二、累计司法拍卖前后股份变动情况
除上述拍卖事项外,张小泉集团持有的公司 320 万股股份已于 2025 年 5 月9 日完成竞拍,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如上述两笔司法拍卖共计 31,956,291股股份最终全部过
户完成,张小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变动如下:
股东名称 累计拍卖前持有股数 累计拍卖后持有股数
持股数量 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 占公司总 持股数量 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 占公司总
(股) 司总股本比例 股本比例 (股) 司总股本比例 股本比例
张小泉集团 76,000,000 50.19% 48.72% 44,043,709 29.09% 28.23%
杭州嵘泉投资合伙 15,162,400 10.01% 9.72% 15,162,400 10.01% 9.72%
企业(有限合伙)
张木兰 1,400,000 0.92% 0.90% 1,400,000 0.92% 0.90%
合计 92,562,400 61.13% 59.33% 60,606,109 40.02% 38.85%
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56,000,000 股,公司已回购股份数量为4,572,324 股,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为 151,427,676 股。
2、本公告除特别说明外,数值保留 2 位小数,如存在数据尾差为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若本次司法拍卖成交并完成过户登记,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将被动减持本公司股份,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若本次司法拍卖股份成功实施,可能触及权益变动相关披露要求,公司将配合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披露义务。
3、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最终成交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涉及缴纳余款、法
院执行、股权过户登记等环节,最终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4、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张国标先生、张樟生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1)本公司/本人对发行人
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在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公司/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
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5%。如根据本公司/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
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本公司/本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
(6)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小泉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计已完成竞拍的股份数量为 31,956,291 股,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42.
05%。上述司法拍卖股份权益发生变动时,张小泉集团被动减持的股份数量,及张国标先生、张樟生先生通过张小泉集团间接持有的
上市股份被动减持数量均将超过其在上述承诺中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可减持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25%的减持额度限制,从而导
致张小泉集团、张国标先生、张樟生先生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中“自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5%”的承诺内容。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第 7.4.10 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
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
相关承诺。”上述受让方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张小泉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继续遵守原股东做出的相关承诺。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
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
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
次司法拍卖的出让方及受让方后续股份变动时,应当遵守股份变动比例、信息披露等相关限制性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
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6、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保持相互独立。目前上
市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张小泉集团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
持续努力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以保障上市公司稳健经营。
7、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张小泉集团出具的《告知函》;
2、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示的《成交确认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cfc381e0-9a7e-4939-a51c-3fd262502f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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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9:46│张小泉(301055):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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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金燕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5),持有本公司股份 2,054,300 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 1.36%)的
股东金燕女士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514,200 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
本比例的1.00%),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
近日,公司收到特定股东金燕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截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金燕女士本次
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1,514,200 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
总股本比例的 1.00%)。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价格区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剔除回购股份后
名称 (元/股) (元/股) (股) 总股本比例(%)
金燕 集中竞价交易 2025.5.9- 16.81-17.65 17.17 1,514,200 1.00%
2025.5.16
注:(1)截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总股本为 156,000,000 股,公司已回购股份数量为 4,572,324 股,剔除回购股份后
公司总股本为 151,427,676 股。
(2)如上述表单数据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名称 股数(股) 占剔除回购股份 股数(股) 占剔除回购股份
后总股本比例 后总股本比例
金燕 合计持有股份 2,054,300 1.36% 540,100 0.3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054,300 1.36% 540,100 0.36%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在上述披露的减持期间,特定股东金燕女士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减持计划期限内,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
3、本次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及承诺进行了预披露。截至 2025 年 5 月 16日,金燕女士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减
持股份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和相关承诺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
4、金燕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
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三、备查文件
金燕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10482013-f3d2-43f4-b682-8799ebd725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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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9:44│张小泉(301055):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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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301055):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b77b136a-8609-493f-b108-61d49c95c1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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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8:20│张小泉(301055):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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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参加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张小泉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张小泉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张小泉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在符合条
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年5 月 12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
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明星路 9 号运通网城园区 5号楼 13层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年 5月 12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7、 《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9、 《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月 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人,持股数共计 92,1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541%。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8名,代表股份共计 35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7%。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
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 92,478,500 股,反对 25,000股,弃权 1,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9%,表决结
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316,100 股,反对股份数 25,000 股,弃权股份数 1,900股,同意股份占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7.9970%。
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92,478,500 股,反对 25,000股,弃权 1,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9%,表决结
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316,100 股,反对股份数 25,000 股,弃权股份数 1,900股,同意股份占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7.9970%。
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92,478,500 股,反对 25,000股,弃权 1,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9%,表决结
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316,100 股,反对股份数 25,000 股,弃权股份数 1,900股,同意股份占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7.9970%。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92,481,300 股,反对 22,200股,弃权 1,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表决结
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318,900 股,反对股份数 22,200 股,弃权股份数 1,900股,同意股份占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8.2055%。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92,288,500股,反对142,200股,弃权74,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5%,表决结果
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1,126,100股,反对股份数142,200股,弃权股份数74,70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83.8496%。
6、《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 92,478,000 股,反对 25,500股,弃权 1,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4%,表决结
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315,600 股,反对股份数 25,500 股,弃权股份数 1,900股,同意股份占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7.9598%。
7、《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2,481,300股,反对22,200股,弃权1,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表决结果为
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1,318,900股,反对股份数22,200股,弃权股份数1,90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8.2055%。
8、《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92,478,000 股,反对 25,500股,弃权 1,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4%,表决结
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315,600 股,反对股份数 25,500 股,弃权股份数 1,900股,同意股份占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7.9598%。
9、《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92,478,500 股,反对 25,000 股,弃权 1,9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9%,表决
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 1,316,100股,反对股份数 25,000股,弃权股份数 1,900股,同意股份占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 97.9970%。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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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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