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57 汇隆新材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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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7:12 │汇隆新材(30105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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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7:12 │汇隆新材(30105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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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7:12 │汇隆新材(301057):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 │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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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6:12 │汇隆新材(301057):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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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6:12 │汇隆新材(301057):关于合资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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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5:50 │汇隆新材(301057):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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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汇隆新材(301057):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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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8:02 │汇隆新材(30105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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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8:02 │汇隆新材(30105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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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8:02 │汇隆新材(30105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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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7:12│汇隆新材(30105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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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30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
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6日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777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董事长沈顺华先
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0人,代表股份62,214,3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65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2,21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7%;
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3.6066%;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62,21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7%;
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3.6066%;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62,21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37%;
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3.6066%;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9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
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一)、议案(二)及议案(二)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6dff4a96-06f2-46ec-9c67-ed5e3c5f82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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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7:12│汇隆新材(30105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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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0月 16日(星期四)14:00(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10月 16日(星期四),其中:① 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0月 16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
:00;
②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0月 16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777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顺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2 人,代表股份62,304,300股;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有表决
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0人,代表股份 62,21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注)的 53.86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有表决权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人,代表股份 62,15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125%。
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 25人,代表股份 6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25人,代表股份 61,000股;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2
5人,代表股份 6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25人,代表股份 6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16,969,438 股,其中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
购股份数量 1,293,655 股,需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176,000股。故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5,499
,783 股。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21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反对 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66%;反对 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393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21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反对 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66%;反对 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393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21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反对 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66%;反对 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393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李总律师、郭凯航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并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0461ae5c-9611-4094-a5c5-4d3e9b12d6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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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17:12│汇隆新材(301057):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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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
—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
充分且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
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即2025年 3月 26日至 2025年 9月 26日,以下简称“
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5 年 9月 30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
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 9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该 9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行为均发
生在其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之前,系其基于其自身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二级市场行情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且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亦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时
点安排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登记,并采
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的自查期
间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内
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f0cea5c2-6f8e-4bda-94c2-d3215846f7d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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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6:12│汇隆新材(301057):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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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浙江
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5年 9月 30日至 2025年 10月 12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公告栏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反馈,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核查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
)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及其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等内容。
三、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3/686250c2-7019-4b96-85b4-af337f4092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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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16:12│汇隆新材(301057):关于合资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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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隆新材”)于 2025年 9月 17日与杭州宠销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王
建兴、吴红强、贺佳佳、汤国彬、奚雯雯签订《投资协议》,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将依托汇隆新材在绿色功能纤维材料
领域的技术优势,整合多方资源,将具备抗菌、除臭、拒水、亲肤、凉感等功能的纤维材料与宠物健康用品相结合,打造宠物用功能
性纤维材料知名品牌,服务宠物健康产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9月 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
一、营业执照基本情况
近日,合资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了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杭州喳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EXLK298C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采荷路 41号 7幢五层 520
法定代表人:王建兴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5年 9月 30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
品零售;玩具销售;玩具制造;服饰制造;服装服饰零售;服装制造;日用杂品制造;日用百货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工
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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