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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57(汇隆新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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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057 汇隆新材 更新日期:2024-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9 16:24│汇隆新材(301057):关于举行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 ─────────┴────────────────────────────────────────────────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 2023 年 5 月 7 日(星期二)15:00-17:00 在“价值在线”(www.ir -online.cn)举办 2023 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互动方式举行,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投 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顺华先生、财务总监沈永娣女士、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周国强先生、独立董 事陈刚先生、保荐代表人钱红飞先生(如遇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投资者可于 2024 年 5 月 7 日(星期二) 15:00-17:00 通过网址https://eseb.cn/1dUuXt9MeiY 或使用微信扫描下方小程序 码参与互动交流。投资者可于 2024 年 5 月 6 日(星期一)前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 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说明会。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或易董 app 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 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9/76a33209-e81f-4c5d-8681-15a5caa5530e.PDF ─────────┬──────────────────────────────────────────────── 2024-04-29 00:00│汇隆新材(301057):2024年一季度报告 ─────────┴──────────────────────────────────────────────── 汇隆新材(301057):2024年一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9/55cb725d-5f90-4bb6-a23b-6ed938dfb1f5.PDF ─────────┬──────────────────────────────────────────────── 2024-04-29 00:00│汇隆新材(301057):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汇隆新材(301057):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6/1dca4c29-7bc7-40c5-9a7e-50c84b74eb61.PDF ─────────┬──────────────────────────────────────────────── 2024-04-29 00:00│汇隆新材(301057):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公司《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45)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6/abc3dcfc-1d7a-4720-aaa6-736b18abc71d.PDF ─────────┬──────────────────────────────────────────────── 2024-04-29 00:00│汇隆新材(30105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 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 务所,也不得不当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规范要求;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竞争性谈 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 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 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 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 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 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丨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丨/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 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 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可以不再进行公开选聘,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 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根据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谈判后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协议,期满可以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 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 第十七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 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 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 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相关审计协议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 定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9/f58a7297-bc98-42b5 ─────────┬──────────────────────────────────────────────── 2024-04-29 00:00│汇隆新材(301057):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4年 4 月 22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5 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5人,本次会议由董 事长沈顺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 本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所记载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45)。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 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6/60eaee3d-e002-48ed-982c-d8a6a7304fb0.PDF ─────────┬──────────────────────────────────────────────── 2024-04-29 00:00│汇隆新材(301057):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4年 4 月 22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燕女士主 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核和编制《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内容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45)。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6/60ce09c0-a2bc-478a-aaa8-5909e5c02c6c.PDF ─────────┬──────────────────────────────────────────────── 2024-04-23 00:00│汇隆新材(301057):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刚) ─────────┴──────────────────────────────────────────────── 汇隆新材(301057):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3/bbfc85c7-732c-4d1e-addb-2ac0c7bcca9f.PDF ─────────┬──────────────────────────────────────────────── 2024-04-23 00:00│汇隆新材(301057):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程志勇) ─────────┴──────────────────────────────────────────────── 汇隆新材(301057):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程志勇)。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3/89e6e05f-468c-43fc-b2b3-470c6a9f1469.PDF ─────────┬──────────────────────────────────────────────── 2024-04-23 00:00│汇隆新材(301057):浙商证券关于汇隆新材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和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就《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截止 2023年 12月 31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 意见。 一、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在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持续努力下,公司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公司层面到 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 实、完整提供了合理保障。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内部控制评价单位 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体包括: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博瑞斯特(杭州)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博瑞斯特”)、多普达(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普达”)、德清县政隆化工有限公司(已注销)(以下 简称“德清政隆”)、浙江汇蓝绿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蓝绿纤”)、浙江晴禾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晴禾休闲”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报告期内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 的 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公司治理管控层面的内控流程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策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 公司业务控制层面的内控流程包括:财务报告、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存货管理、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研发管理、 工程管理、业务外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公司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财务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合同管理等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 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展开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 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 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程度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重大缺陷 错报金额≥1% 错报金额≥1% 重要缺陷 0.5%≤错报金额<1% 0.5%≤错报金额<1% 一般缺陷 错报金额<0.5% 错报金额<0.5% 当某项内部控制缺陷导致的潜在错报影响多项指标时,按孰低原则认定缺陷性质。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程度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活动中存在重大舞弊; 2、公司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4、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单独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告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程度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重大缺陷 损失金额≥1% 损失金额≥1% 重要缺陷 0.5%≤损失金额<1% 0.5%≤损失金额<1% 一般缺陷 损失金额<0.5% 损失金额<0.5%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程度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导致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 故; 2、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 3、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且未得到整改; 4、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5、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况。 重要缺陷 1、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并造成较大的损失; 2、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重要缺陷; 3、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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