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57 汇隆新材 更新日期:2025-07-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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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7:10 │汇隆新材(301057):关于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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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50 │汇隆新材(301057):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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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8:50 │汇隆新材(301057):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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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8:04 │汇隆新材(301057):2025-050:关于签署《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并收到国│
│ │有土地剩余补偿款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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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8:04 │汇隆新材(301057):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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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22:43 │汇隆新材(301057):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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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22:43 │汇隆新材(301057):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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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8:54 │汇隆新材(301057):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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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8:54 │汇隆新材(301057):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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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8:54 │汇隆新材(301057):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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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7:10│汇隆新材(301057):关于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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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隆新材”)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具体情况
如下:
序 发明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专利权人
号
1 一种无捻丝加弹装 ZL202310883912.7 2023/7/19 2025/7/11 汇隆新材
置
2 一种负离子抗菌改 ZL202411649614.2 2024/11/19 2025/6/24 汇隆新材
性有色DTY低弹丝
的制备方法
3 一种色母粒振动筛 ZL202211054159.2 2022/8/30 2025/5/6 汇隆新材
选设备
4 一种高柔性高弹性 ZL202411649637.3 2024/11/19 2025/5/6 汇隆新材
有色DTY及其制备
方法
5 一种色母粒结晶干 ZL202211047832.X 2022/8/30 2025/4/15 汇隆新材
燥炉
注:上述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上述专利的取得是公司坚持自主创新的成果,所涉技术及应用领域与公司主营产品密切相关,将在公司在研产品上应用。上述专
利的取得不会对公司近期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有助于促进公司持续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公司的知识产权优势,进一步完善公司
的知识产权体系,保持技术领先地位,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a1d39ae2-8e84-499d-b890-02d2ae008f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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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50│汇隆新材(301057):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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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独立董事王朝生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王朝生先生因个人原
因向公司董事会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
职务。王朝生先生原定任期为 2023 年 8 月 20 日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辞职后,王朝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
鉴于王朝生先生离职后,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人数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其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王朝生先生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
会中的相关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朝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王朝生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公正,始终恪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业准则,为公司规范运作及经营发展
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王朝生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f54497c7-0155-4324-8e9e-2531081410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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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8:50│汇隆新材(301057):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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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6,48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5884%,公司总股本比例
以截至 2025 年 7 月 7 日总股本117,390,438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股份1,293,655股后的股本116,096,783股为计算依据,下
同)的大股东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隆合伙”,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
女士的一致行动人)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2025 年 7 月29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以集中
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482,902 股(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3%)。其中,以
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160,967 股(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
公司股份不超过2,321,935 股(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2%)。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汇隆合伙出具的《关于减持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汇隆合伙与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汇”)均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的一致行
动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用减持额度。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及华英汇不参与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额度均由汇隆
合伙使用。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汇隆合伙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汇隆合伙 6,488,000 5.5884
注:公司总股本比例以截至 2025年 7月 7日总股本 117,390,438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股份 1,293,655 股后的股本 116,0
96,783股为计算依据。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汇隆合伙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3,482
,902 股,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3%。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4、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计划期间如有派息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承诺
汇隆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具体如下:
1、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汇隆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承诺人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份在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3)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本承诺函自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本合伙企业公章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合伙企业
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2、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汇隆合伙承诺:
“(1)本合伙企业拟长期持有汇隆新材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
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合伙企业减持汇隆新材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合伙企业减持汇隆新材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
理);
(6)如果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则相关减持股票收益归汇隆新材所有;
(7)上市后本合伙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相关承诺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
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在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
时作了如下承诺:
“本次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
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汇隆合伙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的一致行动人,一并遵守了该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主体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减持主体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不存
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减持主体后续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承诺。
上述减持主体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
条规定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和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
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相关承
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
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4、在上述股东减持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减持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7/46bdaab8-8628-4ded-a48f-0e860fd1fc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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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8:04│汇隆新材(301057):2025-050:关于签署《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并收到国有土
│地剩余补偿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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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收回补偿情况概述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该地块的收回补偿具体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与相关政府部门就收回事项沟通协商、签订相关补偿协议、确定收回补偿款金额的支付安排、办理相关手续等。
同日,公司与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签署《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因大运河保护、严控新
增非公益用途用地的原因,镇政府收回公司位于禹越镇西港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编号为浙
(2021)德清县不动产权第 0023527 号、浙(2020)德清县不动产权第 0015651号,证载使用面积共计 45,852 平方米,补偿
费用合计为人民币 38,483,529 元,本次镇政府收回的土地为公司原 IPO 募投项目用地,相关补偿费用将退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经德清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德清新市支行;账号:1205280329200126564)收到了
镇政府核定拨付的土地收回相关补偿款项合计 33,699,246.00 元。该等土地收回补偿款项以德清县人民政府和镇政府核定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2025 年 4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
署<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8)、《关于收到国有土地补偿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
二、补充协议签署情况
近日,公司与镇政府签署了《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
经德清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补偿费用最终确定为 35,197,654 元。双方同意收回补偿费用由 38,483,529 元调整至 35,197,654 元
。《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
乙方: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经德清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补偿费用最终确定为 35,197,654 元。双方同意收回补偿费用由 38,483,529 元调整至 35,197
,654 元。
2、甲方已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支付第一笔补偿款 33,699,246 元,剩余补偿款共计 1,498,408 元应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
前支付。
3、其它未尽事宜,均参照已签订的《协议书》。
4、本协议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收到剩余补偿款情况
2025 年 7 月 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德清新市支行;账号:1205280329200126564)收到了镇
政府核定拨付的土地收回相关剩余补偿款项合计 1,498,408 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全部土地收回补偿款 35,197,654 元,该款项将继续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符合公司的战略规
划与长远发展目标。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因原 IPO 募投项目用地被收回事项以及基于绿色纤维市场空间广阔等原因,2024 年 1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将“年产15 万吨智能环保
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变更为“年产 10 万吨绿色新材料项目”(以下简称“新募投项目”)。新募投项目投资总额 48,00
0 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 14,201.73 万元,剩余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14,201.73 万元包含
了 2023 年 12 月公司与镇政府签署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约定的土地收回补偿款项 38,483,529 元。因该等补偿款
政府核定数据发生变化,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14,201.73 万元调整为 13,873.1425 万元。
2、收到上述补偿款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和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须以会计师
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2、收款凭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1/6cb6d74f-fc4a-4a5b-bd00-e0e402a7ad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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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8:04│汇隆新材(301057):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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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出具
的《关于变更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专项说明》。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
下简称“首发项目”)及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定增项目”)的保荐人,浙商证券原委派钱红
飞先生、周旭东先生为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其中,公司首发项目的持续督导期已于2024 年 12 月 31 日届满,但由于募集资
金尚未使用完毕,浙商证券需要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继续履行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公司定增项目的持续
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司原保荐代表人钱红飞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
,浙商证券委派张航先生接替钱红飞先生的工作,继续履行对公司首发项目及定增项目的持续督导责任。张航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不影响浙商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次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周旭东先生与张航先生
。
公司董事会对钱红飞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1/5907bf57-b527-49fd-990e-b753f670be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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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22:43│汇隆新材(301057):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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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034%)的董事兼副总经理
张井东先生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29%,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0.0129%,未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持有公司股份 1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034%)的副总经理邓高忠先生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
的三个月内(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2
9%,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0.0129%,未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持有公司股份 9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775%)的副总经理沈永华先生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
的三个月内(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1,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9
7%,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0.0097%,未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董事兼副总经理张井东先生、副总经理邓高忠先生和副总经理沈永华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浙江汇隆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张井东先生、邓高忠先生及沈永华先生。
张井东先生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邓高忠先生及沈永华先生系公司副总经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井东先生、邓高忠先生及沈永华先生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张井东 120,000 0.1034
邓高忠 120,000 0.1034
沈永华 90,000 0.077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张井东先生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5,0
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9%,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0.0129%。
(2)邓高忠先生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5,0
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9%,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0.0129%。
(3)沈永华先生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1,2
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7%,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0.0097%。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4、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计划期间如有派息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董事兼副总经理张井东先生、副总经理邓高忠先生及副总经理沈永华先生
所持有的股份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其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文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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