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57 汇隆新材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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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5:42 │汇隆新材(301057):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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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7:36 │汇隆新材(301057):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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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16:56 │汇隆新材(301057):关于公司入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示名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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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7:48 │汇隆新材(301057):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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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7:48 │汇隆新材(301057):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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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7:48 │汇隆新材(301057):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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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7:48 │汇隆新材(301057):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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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7:48 │汇隆新材(301057):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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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7:48 │汇隆新材(301057):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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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0:00 │汇隆新材(301057):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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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5:42│汇隆新材(301057):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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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301057):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5a894618-71a3-42f9-862a-af409f6fd4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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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7:36│汇隆新材(301057):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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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301057):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7/67d449b9-bde2-4474-82bc-3dfbfa849a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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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16:56│汇隆新材(301057):关于公司入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示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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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关于浙江省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复核通过企业名单
的公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审核并入选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示名单。截至本公
告日,名单公示期已结束。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公示无异议的公司,将由国
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对公司的影响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
导意见》有关要求,经各省级主管部门通过组织报送、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流程而评选产生。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通常位于产
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优,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公司本次成功入选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示名单,是相关政府部门对公司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及综合实力的充分肯定
,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知名度,进一步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未来,公司将积极发挥标杆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争当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
三、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成功入选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示名单,不会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浙江省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复核通过企业名单的公示》。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6/456d5fcf-05de-4455-a8df-01993c4d7f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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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7:48│汇隆新材(301057):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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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
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汇率风险为目的,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
机构开展的,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相关产品或组合产品的
外汇衍生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
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选取的外汇套期产品需与公司实际业务种类、金额、期
限等内容相匹配,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及其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的合约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付的预测金
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期限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
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的额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
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
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
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相关授权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管理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定、提请审批、资金筹集、日常管理等工作
;
(二)采购管理部、营销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管理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
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内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
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
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通过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币种、金额及交割期限,以及对未来外汇趋势进
行分析比较,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2、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
相关业务申请书;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并进行资金划拨;
4、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并提交至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复核。会计核算人员每月末与交
易人员核对保证金账户余额;
5、财务管理部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做登记,并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资金交割,严控风险。若存在异常情况,
需第一时间上报董事长;
6、内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
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
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
施。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
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
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
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
记录和传递。
第十九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
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进行预判,对业务操作进行检视,主动规避风险。在汇率发生巨大波动时,财务管理部应
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管理层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业务进行执行监督,如发现未按照制度执行,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当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
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管理部负责
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fe8514e8-3d0b-404b-9150-7a9a55ffc4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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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7:48│汇隆新材(301057):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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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301057):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d5bd0aef-37b0-4840-a6cf-10398455a1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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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7:48│汇隆新材(301057):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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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目的、交易品种和交易金额:为规避和防范外汇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公
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在任一时点的余额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本次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审议程序:2024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风险提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在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风险、交易违约风险、法律风险等。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在任一时点的余额不超
过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授
权期限自公司前次董事会审议额度期限届满后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如单笔交易的
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
近年来,公司陆续购置先进进口设备,海外业务持续拓展,公司相关业务开展过程中会采用美元、欧元等外币进行结算。为规避
和防范外汇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的前
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本次交易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任意时点总持有量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
外币,该交易额度在投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3、交易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币种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包括美元、欧元等。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方式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
等业务。
交易对方为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4、交易期限
鉴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的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签署相关合
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授权期限自公司前次董事会审议额度期限届满后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如单笔
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5、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
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在任一时点的余额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
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授权期限自公司前次董事会审议额度期限届满后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使用
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
险,进一步提高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具有必要性。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公司采取
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
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
1、汇率波动风险: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存在不可预见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判断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
的情况下,若公司判断汇率大幅波动方向与外汇套期保值合约方向不一致时,将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员工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在办理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造成损失。
3、交易违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
将造成公司损失。
4、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信息
隔离措施、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2、为控制汇率大幅波动风险,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内外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经营、业务操作策略,
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3、为防范内部控制风险,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的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并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有效地保证制
度的执行。公司内审部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
相关内控制度执行。
4、为控制交易违约风险,公司及子公司仅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保证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工作开展的合法性。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最
终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汇率风险,具有必
要性。公司上述外汇套期保值额度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注意:在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要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和风险责任教育,落实风险控制具体措施及责
任追究机制,杜绝以盈利为目标的投机行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保荐机构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风险、交易违约风险、法律风险等
,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a0fecf44-6227-4dd3-bbd1-771d217aca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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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7:48│汇隆新材(301057):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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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4年 11 月 15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 3人,本次会议由监
事会主席吴燕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
险,进一步提高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具有必要性。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公司采取
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议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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