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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58(中粮科工)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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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058 中粮科工 更新日期:2025-10-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18 16:20 │中粮科工(301058):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9-18 16:19 │中粮科工(30105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09-18 16:19 │中粮科工(301058):中粮科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 ├─────────┼──────────────────────────────────────────────┤ │2025-09-18 16:19 │中粮科工(301058):中粮科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 ├─────────┼──────────────────────────────────────────────┤ │2025-09-18 16:19 │中粮科工(301058):中粮科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09-18 16:19 │中粮科工(301058):中粮科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09-18 16:19 │中粮科工(301058):中粮科工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 ├─────────┼──────────────────────────────────────────────┤ │2025-09-18 16:19 │中粮科工(301058):中粮科工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 ├─────────┼──────────────────────────────────────────────┤ │2025-09-18 16:19 │中粮科工(301058):中粮科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 │2025-09-18 16:19 │中粮科工(301058):中粮科工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2025-09-18 16:20│中粮科工(301058):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 年 9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 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5年 9月 12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名,实到监事 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罗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形成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相关 制度相应废止。经与会监事审议,监事会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9/51b3e16a-151a-4573-af51-255a1e44e508.PDF ─────────┬──────────────────────────────────────────────── 2025-09-18 16:19│中粮科工(301058):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 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年 10月 10日 14:00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股东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0月 10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0月 1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5.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 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 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东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 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29日。 7. 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9月 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惠河路 186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 √ 登记事项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2.0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02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3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4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7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8 《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0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披露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 议案 1.00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上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均需要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1. 登记时间:2025年 10月 9日,9:00-11:30,13:30-17:00。 2. 登记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惠河路 186号证券事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3. 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代 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和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 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 (3)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书面信函或扫描件邮件发送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 (详见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须在 2025年 10月 9日 17:00前送达或发送至公司); (4)注意事项:①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现场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 出示原件。②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③未提前登记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无法进入会议现场。 4.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慧君、江小燕 联系电话:0510-85889593 联系传真:0510-85577756 电子邮箱:dbzlgk@cofco.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河路 186号证券事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14035 5.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预计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签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9/13062795-7787-4a7c-93a8-2747419b327e.PDF ─────────┬──────────────────────────────────────────────── 2025-09-18 16:19│中粮科工(301058):中粮科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进一步提高公司 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及 披露过程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以及《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按照本规程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审计准备工作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 地考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公司财务负责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书 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 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章 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出具正式审 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 行检查。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 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 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 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 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 上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 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报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年报窗口期(年报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及其配偶不得 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9/11488bf2-8ffc-4b05-9728-2e6e37f2c99f.PDF ─────────┬──────────────────────────────────────────────── 2025-09-18 16:19│中粮科工(301058):中粮科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中粮科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 等情形。第五条 辞任程序: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 任原因,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 任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 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 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 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 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 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3 个月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 者终止。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所作出的承诺。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9/e7f67cca-85d9-4fe9-a679-785fe9f6d0a7.PDF ─────────┬──────────────────────────────────────────────── 2025-09-18 16:19│中粮科工(301058):中粮科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粮科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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