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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65(本立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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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065 本立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27 17:09 │本立科技(301065):2025年三季度报告 │ ├─────────┼──────────────────────────────────────────────┤ │2025-10-27 17:09 │本立科技(301065):《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 ├─────────┼──────────────────────────────────────────────┤ │2025-10-27 17:09 │本立科技(301065):《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17:09 │本立科技(30106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17:09 │本立科技(30106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17:09 │本立科技(301065):《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17:09 │本立科技(30106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17:09 │本立科技(30106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 │2025-10-27 17:09 │本立科技(30106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27 17:09 │本立科技(30106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 └─────────┴──────────────────────────────────────────────┘ ─────────┬──────────────────────────────────────────────── 2025-10-27 17:09│本立科技(301065):2025年三季度报告 ─────────┴──────────────────────────────────────────────── 本立科技(301065):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8ba08fb2-0f1e-436a-9f9f-70933fe28077.PDF ─────────┬──────────────────────────────────────────────── 2025-10-27 17:09│本立科技(301065):《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 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 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职工董事,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 限,不跨届任职。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荐 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的任职要求。董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 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 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以保证独 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 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 视为弃权。 4、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 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 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 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据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以及董事候 选人所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 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多 者当选; (三)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 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 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四)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 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 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五)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 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不足”“高于”“低于”“以外”不含 本数。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 ,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d2480451-9a79-47c8-b65d-7f5950add2d6.PDF ─────────┬──────────────────────────────────────────────── 2025-10-27 17:09│本立科技(301065):《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 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 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要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 、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 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 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 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 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 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 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建立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董事会根据公司实 际发展阶段和发展需要,适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 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 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市值管理的重要参与者,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市值管理策略的决策,从战略高度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确保策略的前瞻性与可行性; (二)监督、推动相关市值管理措施在各自分管领域的执行情况,确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参与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在遵循信息披露合规的前提下,向投资者传达公司战略、运营状 况及未来展望,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推动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承担以下职责: (一)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 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 应。 第十条 证券部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 常维护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负责提供业务进展、财务数据等关键信息,为市 值管理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确保市值管理策略在各层面的有效执行,形成市值管理工作的合力效 应。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 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相一致,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 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合理反映公司的内在 价值,最终实现公司市值提升。 (三)现金分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可以适时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或适时采取增加分红频次,优 化分红节奏等方式,合理提高分红率,积极实施分红计划。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 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 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 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条件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以顺应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当公司股价严重背离公司价值时,董事会秘书应当上报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应对措施包括不限于发布澄清公告、 官方声明、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投资者交流频次、外出路演等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六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如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二)立即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由证券部牵头,联合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 面排查; (三)可以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原因的客观分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 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导致的,公司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视情况进行自愿性披露,提 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正确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 第十七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 ─────────┬──────────────────────────────────────────────── 2025-10-27 17:09│本立科技(30106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本立科技(30106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01078275-2704-492b-a137-29734b17682d.PDF ─────────┬──────────────────────────────────────────────── 2025-10-27 17:09│本立科技(30106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本立科技(30106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8dbb0e79-01e5-46e3-aa36-cb24d9e9db15.PDF ─────────┬──────────────────────────────────────────────── 2025-10-27 17:09│本立科技(301065):《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本立科技(301065):《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21b87821-171c-4cfb-a045-bf219f89d0b1.PDF ─────────┬──────────────────────────────────────────────── 2025-10-27 17:09│本立科技(30106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本立科技(30106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a371157e-369f-44ef-93ca-14998ce51dde.PDF ─────────┬──────────────────────────────────────────────── 2025-10-27 17:09│本立科技(30106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 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 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的;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第九条 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 月内公司应重新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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