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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67(显盈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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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067 显盈科技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13 15:46 │显盈科技(301067):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 │2025-10-13 15:46 │显盈科技(301067):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 │2025-10-13 15:46 │显盈科技(301067):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蒋培登) │ ├─────────┼──────────────────────────────────────────────┤ │2025-10-13 15:46 │显盈科技(301067):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蒋培登) │ ├─────────┼──────────────────────────────────────────────┤ │2025-10-13 15:46 │显盈科技(301067):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 ├─────────┼──────────────────────────────────────────────┤ │2025-10-13 15:46 │显盈科技(301067):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杨栎洁) │ ├─────────┼──────────────────────────────────────────────┤ │2025-10-13 15:46 │显盈科技(301067):关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 ├─────────┼──────────────────────────────────────────────┤ │2025-10-13 15:46 │显盈科技(301067):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杨栎洁) │ ├─────────┼──────────────────────────────────────────────┤ │2025-10-13 15:46 │显盈科技(301067):舆情管理制度 │ ├─────────┼──────────────────────────────────────────────┤ │2025-10-13 15:46 │显盈科技(30106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 ─────────┬──────────────────────────────────────────────── 2025-10-13 15:46│显盈科技(301067):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显盈科技(301067):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3/c629c0ad-c9b0-4698-a637-84c880136441.PDF ─────────┬──────────────────────────────────────────────── 2025-10-13 15:46│显盈科技(301067):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蒋培登先生、杨栎洁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上述独立董事 候选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也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任职资格、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独立 董事的独立性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蒋培登先生、杨栎洁女士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或独立董事培训证 明。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蒋培登先生、杨栎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3/2b286b16-a776-4d44-93cc-f2b3724b0bfb.PDF ─────────┬──────────────────────────────────────────────── 2025-10-13 15:46│显盈科技(301067):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蒋培登) ─────────┴──────────────────────────────────────────────── 显盈科技(301067):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蒋培登)。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3/b52355c5-1689-47f5-bf62-fee03379125e.PDF ─────────┬──────────────────────────────────────────────── 2025-10-13 15:46│显盈科技(301067):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蒋培登) ─────────┴──────────────────────────────────────────────── 显盈科技(301067):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蒋培登)。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3/0339dce3-a0f6-4ac9-bc62-d78735221a31.PDF ─────────┬──────────────────────────────────────────────── 2025-10-13 15:46│显盈科技(301067):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显盈科技”)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将由 5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3名(未设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2名。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林涓先生、肖杰先生和黄雅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同意提 名蒋培登先生、杨栎洁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了资格审核,确认上述候选人具备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全体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不低于董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 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或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三、其他说明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义务与职责。 公司董事宋煜先生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正式选举生效后将不再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职务及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职务,但仍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煜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南京启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 18.00万股,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祁丽女士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正式选举生效后将 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职务,祁丽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 项。公司董事会对宋煜先生、祁丽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3/07576700-f2a7-4e14-9661-7c680b4eb4a5.PDF ─────────┬──────────────────────────────────────────────── 2025-10-13 15:46│显盈科技(301067):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杨栎洁) ─────────┴──────────────────────────────────────────────── 显盈科技(301067):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杨栎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3/92559cbd-cbe0-4b2e-bf04-94514916d704.PDF ─────────┬──────────────────────────────────────────────── 2025-10-13 15:46│显盈科技(301067):关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近日已搬迁至新办公地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变更前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红湖东路嘉达工业园 7栋厂房(6-7层); 邮政编码:518105。 变更后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 70区润坊路 5号润智研发中心 1栋 9F903、904; 邮政编码:518101。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地址、信息披露及备置地点相应变更。公司投资者联系电话、公司网址、电子邮箱保持不 变,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3/2cda060f-34cd-4e67-93de-ac542d44156a.PDF ─────────┬──────────────────────────────────────────────── 2025-10-13 15:46│显盈科技(301067):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杨栎洁) ─────────┴──────────────────────────────────────────────── 显盈科技(301067):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杨栎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3/7dc3539e-de9f-4cc7-a3cb-c89aab962791.PDF ─────────┬──────────────────────────────────────────────── 2025-10-13 15:46│显盈科技(301067):舆情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 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并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 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 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互动易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整理、核实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马上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 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 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 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与部署。 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和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发声,认真解答相关疑问,避免猜测与谣传;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 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 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者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泄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 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3/748d869e-116d-4335-bd3b-565666e29fa1.PDF ─────────┬──────────────────────────────────────────────── 2025-10-13 15:46│显盈科技(30106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 财务信息质量,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 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 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能力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第七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查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 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若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 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 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 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司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 提议,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续聘不需要重新招标。第十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 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 情况和变化原因。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 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2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 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 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 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第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 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 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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