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71 力量钻石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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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37 │力量钻石(301071):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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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36 │力量钻石(301071):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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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36 │力量钻石(301071):2025年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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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36 │力量钻石(30107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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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35 │力量钻石(30107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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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35 │力量钻石(301071):力量钻石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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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35 │力量钻石(301071):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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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35 │力量钻石(30107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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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35 │力量钻石(301071):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栗正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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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35 │力量钻石(30107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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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37│力量钻石(301071):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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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钻石(301071):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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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36│力量钻石(301071):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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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钻石(301071):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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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36│力量钻石(301071):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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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钻石(301071):2025年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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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36│力量钻石(30107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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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钻石(30107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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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35│力量钻石(30107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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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钻石(301071):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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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35│力量钻石(301071):力量钻石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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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钻石(301071):力量钻石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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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35│力量钻石(301071):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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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充分考
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同时对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
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 2 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
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出具对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
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得在无充足理由的情况下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
经理人选。董事长在确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总经理在确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推荐人选前,也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不同意见,及时调整人选或与提名委员会委员进行有效沟通后再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对于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于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长、总经理确定人选
后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不包括开会当日)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
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
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
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
议案没有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
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或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决议生效之三日内,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
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
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提名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
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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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35│力量钻石(30107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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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
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
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
(一)董事: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按身份、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分为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内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
职情况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股东长远利益相协调,同时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确定本制度,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明确薪酬确
定依据、具体构成、发放标准及考核规则等内容;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监
督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作出年度评价。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薪酬管理核心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相关建议;
(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的核心依据;
(三)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其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另行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确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应当回避。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第七条公司人事行政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
施工作。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实际发放、个人所得税申报及代扣代缴等事宜。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周期为一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岗位胜任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履职尽责情
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 薪酬的确定与构成
第十条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与公司效益指标挂钩,结合市场对标、公司
效率指标、工资支付能力等确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十二条基本薪酬:根据任职主体担任的实际管理职务、履职能力、市场薪资行情、所在地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的基本薪酬以固定津贴形式体现,分别按季、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和发放,公司应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
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专项激励方案。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薪酬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独立董事: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津贴为 8万元/年(含税),按季度发放,出席会议及来公司现场工作、考察的差旅费用,在每次差旅发生后
凭有效票据按实报销。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不另行发放其他薪酬。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标准按本制度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条款执行;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根据具体职务
由公司管理层绩效考核后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另行发放董事薪酬或津贴。
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因担任董事职位额外领取津贴或报酬。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核算并发放薪酬
,未完成考核周期的按实际履职情况折算。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
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第四章 薪酬调整与专项奖励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战略服务,随公司发展变化作相应调整,调整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及增幅情况;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盈利状况、业绩达成情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变动或职责变化;
(六)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董事的个别岗位调整情况。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针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董事对公司经营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设立董事专项奖励。
第五章薪酬追索与扣回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
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或公司章程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
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二)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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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35│力量钻石(301071):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栗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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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钻石(301071):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栗正新)。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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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35│力量钻石(30107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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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
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第四条 除董事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将在其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
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无论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离职,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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