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90 华润材料 更新日期:2025-12-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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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20 │华润材料(301090):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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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20 │华润材料(30109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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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20 │华润材料(301090):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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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19 │华润材料(30109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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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19 │华润材料(301090):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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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19 │华润材料(301090):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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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19 │华润材料(30109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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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19 │华润材料(301090):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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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19 │华润材料(301090):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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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19 │华润材料(301090):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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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20│华润材料(301090):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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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材料(301090):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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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20│华润材料(30109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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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保证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整体范围内银行授信的延续性和公司2026年度经营发展的需要,
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关联方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1,166,000万元人民
币及33,000万美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拟向华润银行申请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上述授信额度包括新增授信
及原有授信的展期或者续约,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所需,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等综合授信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号 银行名称 2026年拟申请银行授信额度 授信期限
1 工商银行常州分行 100,000 1年
2 农业银行常州钟楼支行 73,000 1年
3 中国银行常州分行 50,000 1年
4 建设银行常州延陵路支行 75,000 1年
5 兴业银行常州分行 100,000 1年
6 交通银行常州分行 250,000 1年
7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200,000 3年
8 工商银行珠海临港支行 100,000 1年
9 中国银行珠海珠海港支行 118,000 1年
10 华润银行珠海分行 100,000 1年
11 星展银行香港分行 10,000万美元 1年
12 建设银行(亚洲) 12,000万美元 1年
13 瑞穗银行香港分行 4,000万美元 1年
14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7,000万美元 1年
具体授信额度在银行(包含但不限于上述银行)之间的分配、授信额度在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分配等,由公司在拟申请综合授信总
额度内与授信银行(包含但不限于上述银行)协商确定,授信额度以银行最终审批情况为准。上述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
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在授信额度内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申请授权公司及子公司总经理在年度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
审核并签署相关融资合同文件,其中香港子公司由其授权董事或其他授权代表审核并签署相关融资合同文件。上述授权期限自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
华润银行系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润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华润银行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5年12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及子公司2026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燕现军、许洪波、陈向军、王成伟回避表决。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关联交易事项未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的情形,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关联方名称: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曦
注册资本:853,326.9667万元人民币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北城东三路88号1栋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银行业务;外汇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华润银行系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3.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华润银行总资产4,340.40亿元,净资产329.37亿元,2024年1-12月主营业务收入71.32亿元,净利润4.4
9亿元。
4.构成具体关联关系的说明
华润银行系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华润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公司与华润银行实际控制人同为中
国华润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华润银行为公司关联法人。
5.经查询,华润银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公司整体范围内银行授信的延续性和公司2026年度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华润银行申请不超过100,000万
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所需,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等综合授
信业务。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根据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各项权利义务明确,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华润银行申请100,000万元授信额度,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2026年度经营发展的需要,为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
动提供资金支持。
华润银行作为华润集团内部成员,对公司的情况有较为深入的了解,能与公司进行更有效率的沟通,可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更为
方便、高效的服务。本次关联交易可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需要,提高效率,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利益。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10月底,公司与华润银行累计发生的各类交易金额为784.99万元,为银行存款利息及手续费。公司及子公司与受中国华润
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累计发生的各类交易总金额为23,484.23万元。
七、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关联方华润银
行及其他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主要是为了公司2026年度经营发展的需要,为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交易遵
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4.《2025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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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20│华润材料(301090):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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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材料(301090):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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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19│华润材料(30109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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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材料(30109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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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19│华润材料(301090):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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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材料(301090):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5acdb955-639c-4a39-bfde-1b4ab6fe1f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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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19│华润材料(301090):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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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以续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
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公司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
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及时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董事会
成员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前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上述离任审查
和工作交接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提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履职报告书,申报自前一年 5 月 1 日或自任职至离任时的工作情况,
并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七)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二)督促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培训;
(六)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五)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董
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
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为公司三级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022 年 7 月发布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同步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bc820d9b-2035-4d01-ac87-45b4c671a1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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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8:19│华润材料(30109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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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
第二条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召集人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
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
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八条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本
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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