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93 华兰股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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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14 │华兰股份(301093):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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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14 │华兰股份(301093):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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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6:57 │华兰股份(301093):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 │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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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5:42 │华兰股份(301093):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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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7:04 │华兰股份(301093):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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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7:04 │华兰股份(301093):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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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8:56 │华兰股份(301093):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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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8:55 │华兰股份(301093):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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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8:55 │华兰股份(301093):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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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8:54 │华兰股份(301093):关于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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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14│华兰股份(301093):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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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兰股份”)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华兰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年11月30日,华兰股份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8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华兰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兰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华兰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华兰股份
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40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43,432,271股,占华兰股份股份总数的34.344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华兰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华兰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
(1)审议《关于聘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3,273,605股,反对142,866股,弃权15,8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7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3,239,505股,反对179,966股,弃权12,8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2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华兰股份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
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华兰股份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华兰股份董事及记录人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97afb438-19ee-4b12-a33f-f714c8fd78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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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14│华兰股份(301093):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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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股份(301093):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c57c0dde-1cd3-4fa8-87bc-302af53ad6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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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6:57│华兰股份(301093):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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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股份(301093):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
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2/fae5a3eb-52d8-421e-bf56-0bd848da72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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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5:42│华兰股份(301093):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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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基于上述原因,根据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公司注销
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2,893,100 股股份,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 《 公 司 章 程 》 相 关 条 款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目前,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备案等手续,并取得了无锡市数据局下发的《登记通知书》以及《营业
执照》。最新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6079820552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华一敏
注册资本 12,646.0942 万元整
成立日期 1992 年 06 月 04 日
住所 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镇澄路 1488 号
经营范围 生产橡胶瓶塞,塑料输液容器用聚丙烯组合盖、接口,低密度聚乙
烯固体药用膜、袋;新型药用包装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国内贸易(不含限制及禁止类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普通玻璃容器制造;玻璃仪器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
试验发展;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
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
金属制品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二、备查文件
1、《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0/c152dc8e-6615-4912-a28d-67d1fbe007b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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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7:04│华兰股份(301093):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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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股份(301093):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2/c5a31e20-800d-4cb6-93e2-ce0617fbe6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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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7:04│华兰股份(301093):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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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兰股份”)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华兰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年11月15日,华兰股份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华兰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兰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华兰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华兰股
份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71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43,397,160股,占华兰股份股份总数的34.316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华兰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华兰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43,321,060股,反对45,600股,弃权30,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6%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华兰股份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
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华兰股份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华兰股份董事及记录人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2/56efe03b-319c-4602-a87f-d6f3d62339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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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8:56│华兰股份(301093):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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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以邮件、电话
等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形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华一敏先生召集并主持
,应出席会议的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9 人,李论先生、马卫国先生、王兆千先生、刘力先生、侯绪超先生、徐作骏先生
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求,并考虑到公司资金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合作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
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各类商业票据开立及贴现、项目贷款、银行保函、保理、银行承兑汇票、
开立信用证等综合授信业务(具体业务品种以相关银行审批为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代表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签
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以上
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上述综合授信
额度的申请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该授信额度在申请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2、会议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董事会同意公司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至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募集资金不超过 95,00
0 万元、自有资金不超过35,000 万元。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现金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现金管理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公司及子公司生产
经营的正常进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公告》。
本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至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24年 12月 18日召开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9/a99e013a-1027-475c-b3fe-e95923a0fba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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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8:55│华兰股份(301093):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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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股
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对华兰股份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下同)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0
号)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华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3,666,66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8.
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55,360,019.36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04,031,948.87元。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
华验字[2021]000714号)。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现金管理的目的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为进一步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结合实际经营
情况,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投资额度及有效期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募集资金不超过 95,000万元、
自有资金不超过 35,000万元,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1、公司及子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拟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收益
凭证、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担保,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
2、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拟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非高风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凭证、资产管
理计划等,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担保。
(四)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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