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93 华兰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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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20:19 │华兰股份(30109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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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20:19 │华兰股份(30109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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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20:19 │华兰股份(30109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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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20:19 │华兰股份(301093):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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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20:19 │华兰股份(30109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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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20:17 │华兰股份(30109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侯绪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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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20:17 │华兰股份(30109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刘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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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20:16 │华兰股份(30109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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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20:16 │华兰股份(301093):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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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20:15 │华兰股份(301093):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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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20:19│华兰股份(30109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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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
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
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委员为独立董事。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
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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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20:19│华兰股份(30109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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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股份(30109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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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20:19│华兰股份(30109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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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经股东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
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委员会议案等。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
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定期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
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
为 10 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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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20:19│华兰股份(301093):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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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股份(301093):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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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20:19│华兰股份(30109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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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股份(30109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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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20:17│华兰股份(30109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侯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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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股份(30109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侯绪超)。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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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20:17│华兰股份(30109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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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股份(30109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刘力)。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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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20:16│华兰股份(30109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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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江苏华兰药用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 2025年 5月 28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独立董事 3名,实到独立董事 3名,与会独立董事共同推举徐作骏先生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
基于独立客观的原则,形成以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提名华一敏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关于提名华国平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关于提名单体超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4、《关于提名姚茗芳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5、《关于提名崔珂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经审议,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对各董事候选人的审查,认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
,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华一敏先生、华国平先生、单体超先生、姚茗芳女士、崔珂女士五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提名侯绪超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关于提名刘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3、《关于提名陈岗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经审议,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对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认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
进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
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侯绪超先生、刘力先生、陈岗先生三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30/d6d5ea5c-4302-451c-bf27-d0f002d665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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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20:16│华兰股份(301093):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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