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096 百诚医药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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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7:42 │百诚医药(301096):关于部分董事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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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 │百诚医药(30109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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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 │百诚医药(301096):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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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 │百诚医药(301096):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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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 │百诚医药(301096):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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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 │百诚医药(30109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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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 │百诚医药(301096):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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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 │百诚医药(30109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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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 │百诚医药(301096):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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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 │百诚医药(301096):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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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7:42│百诚医药(301096):关于部分董事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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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
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持有公司股份 38,14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352%,总股本已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 777,3
00 股,下同)的董事严洪兵先生计划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9,500 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的 0.0088%;持有公司股份 9,33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86%)的董事宋博凡女士
计划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300 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总
股本比例的 0.0021%。
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严洪兵先生、宋博凡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减持 减持期间 减持价格区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总股本 减持股份
姓名 方式 (元/股) (元/股) (股) 比例 来源
(%)
宋博凡 集中竞 2025/11/3- 54.20-65.74 65.24 2,300 0.0021 股权激励授予
价交易 2025/12/1 的限制性股票
严洪兵 集中竞 2025/10/27- 49.90-66.90 58.61 9,500 0.0088 股权激励授予
价交易 2025/12/1 的限制性股票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名称 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股) (%) (股)
宋博凡 合计持有股份 9,337 0.0086 7,037 0.0065
其中:无限售 2,334 0.0022 34 0.0000
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 7,003 0.0065 7,003 0.0065
份
严洪兵 合计持有股份 38,145 0.0352 28,645 0.0264
其中:无限售 9,536 0.0088 36 0.0000
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 28,609 0.0264 28,609 0.0264
份
注:上述有限售条件股份均为高管锁定股。上述合计数与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不一致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严洪兵先生、宋博凡女士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
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
三、备查文件
1、部分董事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2/11ebfbe0-d422-4d03-8f30-ba41a54489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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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百诚医药(30109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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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08 日 14:30:0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月 0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0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02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绿洲路 159 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记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
议案数(8)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8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4.00 关于 BIOS-0629 项目签署《技术开发合作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 提案 1.00、2.01、2.02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通过。其余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提案 2.00 需要逐项表决,提案 4.00 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参阅 2025 年 11 月 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本人
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
股凭证原件。
股东为 QFII 的,凭 QFII 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前,采用信函、电子
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信函、电子邮件、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股东请仔细填写《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参会
股东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
2、登记时间:2025 年 12 月 5日
3、登记地点: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绿洲路 159 号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卓雯
联系电话:0571-87923909
传 真:0571-87923909
电子邮箱:stock@hzbio-s.com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绿洲路 159 号
5、其他事项:本次大会预期半天,与会股东所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2/287e9121-40ff-4f87-911f-962d2f2849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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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百诚医药(301096):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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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
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进行选
举,并报董事会批准。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门为该委员会的协助单位,董事会秘书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总协调人,证券事务部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需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协助单位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计划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及表决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召开前 7 日、临时会议召开前 3 日,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以书面通知、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或微信等即时网络通信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 2 次无故不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协助单位在需要时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列
席人员没有表决权。第二十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配合委员会的工作。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就相关事项要求董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到会
说明情况、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与参会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说明相关情况并予以回避表决;但委员会其他
委员经过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有利害关
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三条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委员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委员会全体委员就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六)其他应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两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决议及会议记录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保存,保存期
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2/908bcb69-5b41-47d8-b409-72029f00c8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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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9:34│百诚医药(301096):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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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管理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
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提高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
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公司与总经理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
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在未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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