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03 何氏眼科 更新日期:2025-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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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5:42 │何氏眼科(301103):关于股东回馈活动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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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7:36 │何氏眼科(30110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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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7:35 │何氏眼科(301103):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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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7:34 │何氏眼科(301103):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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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7:34 │何氏眼科(30110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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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7:32 │何氏眼科(301103):关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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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7:32 │何氏眼科(301103):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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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10 │何氏眼科(301103):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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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10 │何氏眼科(301103):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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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10 │何氏眼科(301103):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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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5:42│何氏眼科(301103):关于股东回馈活动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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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301103):关于股东回馈活动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95d1358b-e563-45a1-9b9a-485bf38aef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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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7:36│何氏眼科(30110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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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5年 12月 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
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提前 5天通知的时限要求。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 12月 23日以书面
文件、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何伟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 6名,实际出席董事 6名(其中:何向东以通讯表决方式
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将“沈阳何氏医院扩建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至 2026年 12月 31日、“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至 2027年 3月
31日。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周晋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职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何星儒先生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公司拟制订《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 2026年 1月 14日(星期三)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c30d9d52-51de-43b8-9d7a-b83f5657c3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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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7:35│何氏眼科(301103):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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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301103):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f0992c76-fdf3-4916-a400-59e9115fcb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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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7:34│何氏眼科(301103):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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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01月 14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01月 14日 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1月 14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01月 07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2026年 1月 7日(星期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
投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 118号甲泰和国际大厦 15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2.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理制度>的议案》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12月 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3、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均需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年 1月 13日 9:00-12:00,13:30-16:00。
2、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 118号甲泰和国际大厦 15楼公司证券部。
4、登记手续:
(1)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股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3)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
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见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信
函或传真须在 2026年 1月 13日 14:00之前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5)注意事项: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
件。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24-23882921传真:024-23882921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 118号甲泰和国际大厦 15楼公司证券部。6、会议费用: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
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713803b4-79fe-4213-950b-63c2bf15aa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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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7:34│何氏眼科(30110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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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30110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28657da3-2835-43e0-8671-4254d19d7d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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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7:32│何氏眼科(301103):关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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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董事会秘书辞职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周晋峰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
报告。周晋峰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周晋峰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原定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晋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其辞任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行。公司
董事会对周晋峰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保证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的相关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在聘任新的董事
会秘书之前,暂由公司总经理何星儒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何星儒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24-23882921
传真号码:024-23882921
电子邮箱:hexingru@hsyk.com.cn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 118号甲泰和国际大厦 15层
二、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事项
公司于 2025年 12月 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鉴
于周晋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何星儒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会选举。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d150476c-e9ea-4cfe-bbe6-a7a63afe9f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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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7:32│何氏眼科(301103):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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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301103):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9daf7f2c-96d0-4cfb-9488-c00faf87ef4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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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10│何氏眼科(301103):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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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辽宁何氏眼
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年 12月 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240名激励对象授予 510.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同意以 13.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5/9ee8df3a-d535-4f8b-9def-6fcb731071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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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10│何氏眼科(301103):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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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经理离任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何伟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的申
请,为了顺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 10月修订)》做好分权安排并确保公司独立的相关要求,同时结合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
,需要战略决策与经营管理合理分工,何伟先生将更专注于履行董事长职责,集中精力统筹公司长期战略规划与发展方向,进一步优
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决策效率,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何伟先生辞去
总经理职务后,仍继续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何伟先生
原定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其辞职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何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327,379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146,921 股,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何伟先生离任后继续担任董事长等职务,并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二、总经理聘任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25年 12月 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经董事长何伟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何星
儒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何星儒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履职能力和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5/31bbca80-5303-4a01-9781-f43d198feb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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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6:10│何氏眼科(301103):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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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氏眼科”或“公司”)委
托,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
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何氏眼科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何氏眼科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
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
件和何氏眼科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辽宁
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 9月 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核查意见。
2、2025 年 9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
公示,于 2025年 10月 14日发表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意见》,同日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5 年 10 月 20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
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25年 12月 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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