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03 何氏眼科 更新日期:2025-11-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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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何氏眼科(301103):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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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5:42 │何氏眼科(301103):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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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7:22 │何氏眼科(30110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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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20:24 │何氏眼科(30110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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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20:24 │何氏眼科(30110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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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20:22 │何氏眼科(30110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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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6:10 │何氏眼科(301103):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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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16:10 │何氏眼科(301103):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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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5:58 │何氏眼科(301103):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注资全资子公司收购株式会社医道メディカル70.65%股权的│
│ │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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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9:50 │何氏眼科(301103):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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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何氏眼科(301103):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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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301103):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04d2aa65-0bb9-4081-9ad8-cfa8495735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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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5:42│何氏眼科(301103):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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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出具的
《关于更换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中原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为封江涛先生和钟坚刚先生,现因封江涛
先生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上述项目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中原证券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铁维铭先生接替封江涛先生担任贵公
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变更不影响中原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为铁维铭先生和钟坚刚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公司董事会对封江涛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33a17143-0910-4865-9b1e-66d27cb889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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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7:22│何氏眼科(30110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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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何氏眼科”)于2025 年 7月 1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股东先进
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先进制造基金”本)公计司划及在董本事公会告全披体露成之员日保起证十公五告个内
交容易与日信后息的披三露个义月务内人(提即供2的02信5息年一7致月。22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1 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3,106,074 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例的 2%)。
近日,公司收到上述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计划已实施完
毕。本次先进制造基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321,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0%,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例的 0.21%。现将上述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2、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 减持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剔除公司回
称 方式 (元/股) (股) 购专用账户股
份数量后总股
本比例
先进制 集中 2025年 7月 23日至 23.34 321,800 0.21%
造基金 竞价 2025年 9月 8日
(注:上表数据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2、本次减持计划前后持股情况
股 股份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东 性质 股数 占总 占剔除公 股数 占总 占剔除公
名 (股) 股本 司回购专 (股) 股本 司回购专
称 比例 用账户股 比例 用账户股
份数量后 份数量后
总股本比 总股本比
例 例
先 合 计 10,651,667 6.74% 6.86% 10,329,867 6.54% 6.65%
进 持 有
制 股份
造 其中: 10,651,667 6.74% 6.86% 10,329,867 6.54% 6.65%
基 无 限
金 售 条
件 股
份
有 限 / / / / / /
售 条
件 股
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先进制造基金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先进制造基金在本次减持前已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了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日,先进制造基金的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本
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减持情况。
三、备查文件
1、先进制造基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1/c09d1e4a-6a67-4846-882e-549f9db5fc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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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20:24│何氏眼科(30110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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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30110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0/ff88511e-99ba-4790-be5c-e90163ab00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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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20:24│何氏眼科(30110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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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 2025年 10月 20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
于 2025年 9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 10月 20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10月 20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10月 2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0月 20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 118号甲泰和国际大厦 15楼会议室。
4.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 2025年 10月 15日(星期三)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8人,代表股份 75,325,1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018%。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7人,代表股份 74,936,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5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1人,代表股份 388,828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1人,代表股份 388,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1人,代表股份 388,828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4%。
(3)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113,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88%;反对 21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12%;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158%;反对 21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842%;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113,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88%;反对 21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12%;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158%;反对 21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842%;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113,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88%;反对 21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812%;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158%;反对 21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842%;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177,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1%;反对 147,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959%;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1,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526%;反对 147,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474%;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魏海涛律师、郝韵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0/eda1a94b-4db6-461d-bcf1-f0b82c59a5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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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20:22│何氏眼科(30110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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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对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
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于 2025年 9月 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5年 9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
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0月 20日 14:00在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 118号甲泰和国际大厦 15楼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何伟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10月 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
25 年 10 月 20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0月 20日上
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人,代表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74,936,34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8.2515%,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1 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
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
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113,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8%;反对 21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2%;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6,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158%;反对 211,8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842%;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000%。
本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2.《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113,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8%;反对 21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2%;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6,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158%;反对 211,8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842%;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000%。
本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113,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8%;反对 21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2%;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6,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158%;反对 211,8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842%;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000%。
本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177,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1%;反对 147,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9%;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1,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526%;反对 147,5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474%;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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