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06 骏成科技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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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骏成科技(301106):骏成科技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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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46 │骏成科技(301106):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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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46 │骏成科技(301106):骏成科技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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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58 │骏成科技(301106):国泰海通关于骏成科技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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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36 │骏成科技(30110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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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36 │骏成科技(30110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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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0:53 │骏成科技(301106):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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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0:53 │骏成科技(301106):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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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0:52 │骏成科技(301106):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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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0:52 │骏成科技(30110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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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骏成科技(301106):骏成科技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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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发祥保证向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提供的信息内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 2025年 9月 29日询价申购情况,初步确定的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26.02元/股。
本次询价转让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不属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
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本次询价转让初步定价
(一)经向机构投资者询价后,初步确定的转让价格为 26.02元/股。
(二)参与本次询价转让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家数为 23 家,涵盖了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公司、私募
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询价转让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合计有效认购股份数量为 601.40万股,对应的有效认购倍数为
2.37倍。
(三)本次询价转让拟转让股份已获全额认购,初步确定受让方为 13家机构投资者,拟受让股份总数为 2,540,000股。
二、风险提示
(一)本次询价转让受让方及受让股数仅为初步结果,尚存在拟转让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等风险。询价转让的最终结果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二)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1db95356-863a-4148-9a01-5f664f2097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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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46│骏成科技(301106):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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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江苏骏成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股东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发祥(以下合称“出让方”)委托,组
织实施本次骏成科技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
中信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
。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12 日
(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 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
金阳商贸城物业楼 2 楼 218 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证券核查了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泰安骏成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需遵守《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2、应发祥
(1)基本情况
应 发 祥 , 中 国 国 籍 ,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为33040219711120****。
(2)应发祥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应发祥担任骏成科技董事长、总经理,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
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应发祥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应发祥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应发祥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七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创业
板上市公司存在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第七条
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上市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出让股东询价转让首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骏成科技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
(2)骏成科技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骏成科技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
的规定,即“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骏成科技已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
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骏成科技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
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骏成科技出具的《说明函》,骏成科技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骏成科技股票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骏成科技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
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
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九条规
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
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
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d3cc7855-17fd-4ab8-9cde-2c7c75aff4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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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6:46│骏成科技(301106):骏成科技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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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发祥保证向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重要内容提示:
1、拟参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公司”或“本公司”)首发前股东询价转让的股东为泰
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发祥(以下合称“出让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间接持有骏成科技的股份不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2、出让方拟转让股份的总数为2,5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
3、本次询价转让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不属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
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4、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一、拟参与转让的股东情况
(一)出让方的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出让方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组织实施骏成科技首发前股东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截至2025年9月26日,出让方所持首发前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1 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 28,618,511 28.16%
(有限合伙)
2 应发祥 20,496,189 20.17%
(二)关于出让方是否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均为骏成科技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中应发祥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泰安
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上述出让方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
持有骏成科技的股份不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三)出让方关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不违反相关规则及其作出的承诺的声明
出让方声明,出让方所持股份已经解除限售,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规定的不得减持股
份情形。出让方启动、实施及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时间不属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
规定的窗口期。出让方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让方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四)出让方关于有足额首发前股份可供转让,并严格履行有关义务的承诺出让方承诺有足额首发前股份可供转让,并严格履行
有关义务。
二、本次询价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股份的数量为2,5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转让原因为自身资金需求。
序号 拟转让股东名称 拟转让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 占所持股份 转让原因
(股) 本比例 的比例
1 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 1,240,000 1.22% 4.33% 自身资金
业(有限合伙) 需求
2 应发祥 1,300,000 1.28% 6.34% 自身资金
需求
(二)本次转让价格下限确定依据以及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与方式
股东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
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5年9月2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本次询价认购的报价结束后,中信证券将对有效认
购进行累计统计,依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
具体方式为:
1、如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
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将按照《认购报价表》送达时间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
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当全部有效申购的股份总数等于或首次超过2,540,000股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认购价格即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2、如果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2,540,000股,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报价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的证券公司为中信证券。
联系部门:中信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
项目专用邮箱:project_jckj2025@citics.com
联系及咨询电话:010-60833471
(四)参与转让的投资者条件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包括:
1、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
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
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2、除前款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
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风险事项、控制权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
(一)骏成科技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二节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风险事项;
(二)本次询价转让不存在可能导致骏成科技控制权变更的情形;
(三)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转让计划实施存在因出让方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
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披露后出现突然情况导致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而影响本次询价转让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询价转让计划可能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中止实施的风险。
五、附件
请查阅本公告同步披露的附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643d9df6-25ee-4b62-b2ea-6fc12c5401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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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58│骏成科技(301106):国泰海通关于骏成科技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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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301106):国泰海通关于骏成科技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6922a04e-7ed3-41bb-a80f-7442fa7141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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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36│骏成科技(30110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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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9月 11日(星期四)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1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 月 11日(星期四)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句容市华阳北路 4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应发祥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9人,代表股份 72,667,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084%。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436,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80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1,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0%。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 72,515,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0%;反对 1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1%;弃权 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524%;反对 151,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455%;弃权 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1%。
3、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 72,535,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5%;反对 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5%;弃权 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9,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828%;反对 131,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152%;弃权 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1%。
3、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 72,535,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5%;反对 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5%;弃权 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9,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828%;反对 131,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152%;弃权 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1%。
3、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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