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08 洁雅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15 18:18 │洁雅股份(301108):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09-15 18:18 │洁雅股份(301108):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
│2025-09-08 16:30 │洁雅股份(301108):关于参加2025年安徽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
│2025-09-03 18:40 │洁雅股份(30110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
├─────────┼──────────────────────────────────────────────┤
│2025-09-02 17:48 │洁雅股份(30110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
├─────────┼──────────────────────────────────────────────┤
│2025-09-02 17:48 │洁雅股份(301108):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
│2025-09-02 17:48 │洁雅股份(301108):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9-02 17:48 │洁雅股份(301108):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
│2025-09-02 17:48 │洁雅股份(30110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 │
├─────────┼──────────────────────────────────────────────┤
│2025-08-27 19:07 │洁雅股份(301108):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
─────────┬────────────────────────────────────────────────
2025-09-15 18:18│洁雅股份(301108):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15日(星期一)14:30。(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5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月 1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 15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铜井东路 1928号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蔡英传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68人,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63,775,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6.661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5人,代表股份数 63,630,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6.53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 145,0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12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且非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与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 63 人,代表股份数145,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128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数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 145,0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1289%。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见证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本次议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为持续回报股东、更好地与股东分享公司发展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结合公司20
25年上半年经营情况,公司拟定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以截至公告日的总股本112,556,252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1,25
5,625.20元人民币(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用于支持公司经
营发展。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若公司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情形时,将按照
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3,773,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1,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15%;反对 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7%;弃权 1,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6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bf533301-1c5d-4ffe-b1dc-04e88c34d25b.PDF
─────────┬────────────────────────────────────────────────
2025-09-15 18:18│洁雅股份(301108):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致: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冉合庆、杨春波律师(下
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年 8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5日 14:30在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铜井东路 1928号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蔡英传主持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9月 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9:15-9:25、
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9:15至 15:00期间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68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63,775,502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61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5人,代表股份 63,630,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321%,均为 2025年 9月 10日下午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63人,代表公司股份 145,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
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会表决
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关于《关于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3,773,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22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 1,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25%。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143,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15%;反对 22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7%;弃权 1,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68%。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
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43b41e34-2bf0-47c8-9ccc-c95a37da862a.PDF
─────────┬────────────────────────────────────────────────
2025-09-08 16:30│洁雅股份(301108):关于参加2025年安徽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安徽证监局指导、安徽上市
公司协会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2025年安徽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
,或下载全景路演 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5年 9月 15日(周一)15:00-17:00。届时公司高管将在线就公司 2025
年半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
,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8/499ea700-3590-4e9f-83da-c297cc973886.PDF
─────────┬────────────────────────────────────────────────
2025-09-03 18:40│洁雅股份(30110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阅与核查。经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后,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为了提高原材料、周转材料成本核算与 SAP 信息管理系统的适配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历年成本核算经验,公司拟自 2025年
7月 1日起将原材料、周转材料发出的计价方法由“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变更为“移动加权平均法”。本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
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以往各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公司 2024年 1月至 2025年 6月的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较小,经公司财务部估算,将原材料计价方法由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变更
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往期净利润的影响不超过 2%、净资产的影响不超过 0.02%。
综上所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 SAP系统的核算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3/7456c36d-fd68-4520-8b9b-345112cb0b23.PDF
─────────┬────────────────────────────────────────────────
2025-09-02 17:48│洁雅股份(30110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
致: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
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洁雅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大林、冉合庆律师作为经办律师,为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前洁雅股份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的。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的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3、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洁雅股份本次授予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是否已经履行
了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授予事项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
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
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
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
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应经本所对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事项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
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 7月 18日和 2025年 7月 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铜陵洁雅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
2、2025年 8月 8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5年 8月 9日和 2025年 9月 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5年 9月 2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 10名激励对象授予 149.8
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5年 9月 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
5年 9月 2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 10名激励对象授予 149.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且为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2025年 9月 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
5年 9月 2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 10名激励对象授予 149.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予的权益 占授予权益 占本激励计划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胡能华 中国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8.2 10% 0.16%
2 叶英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8.2 10% 0.16%
3 杨凡龙 中国 董事、财务总监 18.2 10% 0.16%
4 王婷 中国 董事 15.4 8.46% 0.14%
小计 70 38.46% 0.62%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6人) 79.8 43.85% 0.71%
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合计(10人) 149.8 82.31% 1.33%
预留部分 32.2 17.69% 0.29%
合计 182 100% 1.6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及授予对象确认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
管理办法》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
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
合《管理办法》《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2/a2ea33b7-62f5-4628-be05-f1357b08c33f.PDF
─────────┬────────────────────────────────────────────────
2025-09-02 17:48│洁雅股份(301108):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0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
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条所述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