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17 佳缘科技 更新日期:2025-07-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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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00:00 │佳缘科技(301117):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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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9:47 │佳缘科技(301117):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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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9:45 │佳缘科技(301117):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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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9:44 │佳缘科技(301117):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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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9:44 │佳缘科技(301117):《公司章程》(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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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9:44 │佳缘科技(301117):《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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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9:44 │佳缘科技(30111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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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9:44 │佳缘科技(30111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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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9:44 │佳缘科技(301117):《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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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9:44 │佳缘科技(30111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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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00:00│佳缘科技(301117):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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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缘科技”、“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佳缘科技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09 号)同
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07.33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80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107,983.0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9,499.28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1月 11 日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22〕第 ZA90003 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
所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9,499.28 万元,扣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募资金为 40,478.0
7 万元。
(一)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 2
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总金额为 12,00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65%,其中 6,0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6,000.00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自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 8,000.00 万元的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超募资金专户。
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 8,000万元全部提前归还至超募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期限
未超过 12 个月。信息披露情况请见公司 2023 年 6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提前归还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的公告》。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额募集资金人民币 1
2,0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 8,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超募资金专户。
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 8,000万元全部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期
限未超过 12 个月。信息披露情况请见公司 2025 年 6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提前归
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召开 20
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额募集资金人民币 12
,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65%,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 8,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 2025 年 6 月 24 日,公司实际使用了 6,849.97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25 年 6 月 24 日,公司
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6,849.97 万元全部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 12 个月 。 信 息
披 露 情 况 请 见 公 司 2025 年 6 月 25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提前归还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的公告》。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超募资金累计使用 36,000.00 万元,超募资金账户余额为 6,123.11 万元(含利息收入),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三、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及必要性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
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总金额为 6,123.11
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15.13%,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预计当年能为公司节约财务费用 183.69 万元。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同
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利益和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四、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明和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公司承诺: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公司在补充流动
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 年 7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总金额为 6,123.1
1 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15.13%。本次继续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有关规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
事会同意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6,123.11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性需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公
司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4/83b0216b-5746-46d9-9ba1-b552e9478e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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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9:47│佳缘科技(301117):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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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缘科技(301117):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4/e9cc15d4-7b7b-411d-9af0-954854693b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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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9:45│佳缘科技(301117):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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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7月3日(星期四)在成都市高新区天辰路333号
公司一楼1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6月30日通过电话、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
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寄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92,263,300.00元增加至129,168,620.00元,同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管理层及授权人员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
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有关规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
事会同意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6,123.11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3/f3ef1030-aef7-4993-9462-3cf30e189b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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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9:44│佳缘科技(301117):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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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缘科技(301117):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3/607a7166-a98f-4de5-b06e-f13296ebc1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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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9:44│佳缘科技(301117):《公司章程》(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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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缘科技(301117):《公司章程》(2025年7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4/fae7a328-1598-436b-9651-2e21afe9d5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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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9:44│佳缘科技(301117):《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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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佳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
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
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八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九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
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
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时间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至少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辞职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
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熟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4/ffd83530-c405-4f80-9598-7ebdaf360e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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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9:44│佳缘科技(30111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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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
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备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
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
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书面材料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书面材料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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