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18 恒光股份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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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18:58 │恒光股份(301118):恒光科技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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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18:58 │恒光股份(30111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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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18:56 │恒光股份(301118):关于相关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解除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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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7 18:05 │恒光股份(30111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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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17:40 │恒光股份(301118):关于年产30万吨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入试生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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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5:50 │恒光股份(30111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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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17:16 │恒光股份(301118):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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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5:45 │恒光股份(30111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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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20:42 │恒光股份(30111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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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01 │恒光股份(30111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减持结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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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18:58│恒光股份(301118):恒光科技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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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或“本所”)接受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科技”“公司”或“上
市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相
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披露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
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
注意义务。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共同控制关系的确立及解除
1、2009年 3月 5日,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洪江恒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投资”)的股东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
、胡建新(衡阳籍)、贺志旺、陈建国、陈朝舜、李勇全(前述八人合计持有恒光投资 62%的股权)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李
正蛟等 7人承诺:作为恒光投资的股东、董事行使提案权,或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股东、董事表决权时,均按照曹立祥的
意见行使相关提案权、表决权,并在恒光投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公司所有重大决策方面均保持与曹立祥一致;
前述承诺同样适用于恒光投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有效期 10 年。2019年 4月 8日,曹立祥分别与前述 7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
,将一致行动期限延长至 2024 年 3月 31 日;2021 年 1月 7日,曹立祥与李正蛟等 7人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约
定:(1)将《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 2026年 3月31日;(2)《一致行动人协议》期限届满前,协议签署方均未提出书
面异议的,则《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自动续期,每次续期一年。
据此,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贺志旺、陈建国、陈朝舜、李勇全为一致行动人,系上市公司的共同实际
控制人。
2、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和深交所同意,恒光科技股票于 2021年 11月 18日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交易。
3、根据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贺志旺、陈建国、陈朝舜、李勇全八人签署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协
议>的告知函》,前述八人协商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于 2026年 3月 31日到期后终止,各方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综上,本
所认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贺志旺、陈建国、陈朝舜、李勇全八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符合《民
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变更
1、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 2026 年 3月 20 日,恒光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44.38%股份,系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曹立祥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67%股份。
根据恒光投资全体股东共同于 2026年 3月 29日签署的恒光投资章程约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曹立祥在 3年内代
表恒光投资自主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董事提名权,并授权曹立祥代表恒光投资自主行使在上市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增资扩股、除对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方案除外)。
根据上述约定,曹立祥先生可以控制恒光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即曹立祥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 47.05%的表决
权。同时,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低,第二大股东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5.97%,与曹立祥控制的表决权
比例相差较大。
2、上市公司目前董事会共有 7名董事,其中曹立祥先生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同时,曹立祥先生作为上市公司的创始人之一,一
直担任上市公司的总经理/总裁职务,全面负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日常管理事项,主导着上市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对上
市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曹立祥先生可以依其所持有的表决权对上市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经营决
策起到重要作用。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二)投资者可以
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如前所述,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曹立祥可以控制上市公司 47.05%的表决权
,即曹立祥先生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综上,本所认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贺志旺、陈建国、陈朝舜、李勇全八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到
期解除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曹立祥先生一人控制。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贰份交公司,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1/5d279334-621e-41ce-832d-7efd3d5ec9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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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18:58│恒光股份(30111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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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光股份(30111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1/88c14c4d-34e7-46a5-836a-3f1d11fc29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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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18:56│恒光股份(301118):关于相关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解除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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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光股份(301118):关于相关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解除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31/8334b1b2-b61c-441d-8b3c-bad77ab848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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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7 18:05│恒光股份(30111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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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光股份(30111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7/2794e361-c0e7-4c5b-b413-c2a09a107c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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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17:40│恒光股份(301118):关于年产30万吨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入试生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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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光股份(301118):关于年产30万吨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入试生产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1/c3ec4569-85c8-4936-b8e3-79f2630504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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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5:50│恒光股份(30111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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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光股份”)于 2025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
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8 亿元,并
由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担保,综合授信额度的申请期限和担保额度的
授权期限均为自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有效,在有效期限内,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
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控股子公司衡阳丰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丰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事项需要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和衡阳丰联除湖南恒光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外的其他股东按照持股比
例同比例提供担保。衡阳丰联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根据保证
合同约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衡阳丰联向中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项下所欠中国银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金额
不超过 550 万元。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2、债务人:衡阳丰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3、保证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额度及范围:保证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佰伍拾万元整。在保证合同第二条所明确的主债权发生期
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保证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权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
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保证合同所担保
的最高债权额。
6、保证责任期间: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涉及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累计且尚存续的担保总额为 3.04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
产的比例为 22.8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比例为 0%。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1/0a66c9d4-cb70-4a0c-904a-2ec91df838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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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17:16│恒光股份(301118):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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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25 年 1月 1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以区间数进行业绩预告:
单位:万元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2,000 ~ -1,000 -6,093.16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3,100 ~ -2,100 -7,901.12
的净利润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本次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公司 2025 年度亏损较上年减少的主要原因有:
(1)报告期内,相关行业需求略有回暖,公司主要产品售价略有回升、营业收入有所增加;
(2)海外(老挝)基地氯碱产品产能进一步释放,产销量较上年有所增长。
2、影响利润的其他重大因素:
(1)报告期内,计提了约 4,000 万元的资产减值准备;
(2)报告期内,计提了约 1,200 万元的股份支付费用。
3、公司预计 2025 年非经常性损益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影响金额约为 1,100 万元,上年同期实际发生额为 1,807.9
7 万元。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公司将在2025 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5 年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9/b57fa88a-9389-47f0-a42f-9a32960755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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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5:45│恒光股份(30111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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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光股份(30111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1/7279064b-03c0-4d9f-82b3-9af1c35ab0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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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20:42│恒光股份(30111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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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 5%以上的股东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光股份”)股东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江投资”)现
持有公司股份7,6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5%,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5月4日
)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3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99%。如遇公司股票在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近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湘江投资出具的《减持股份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7,760,000股
(三)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6.95%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中规定“第七条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
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四)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已满六十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股份
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
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四)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已满六十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股份总数
不受比例限制。前款交易的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不受“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股份”的限制。”
湘江投资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对公司的投资期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已满六十个月,按照
前述规定,湘江投资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受让的股份不受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
限制。湘江投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平台申报减持不受限政策并获得通过。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二)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
(三)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票。
(四)拟减持数量: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330 万股,即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2.99%。如遇公司股票在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五)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2026年 2月 5日至 2026 年 5月 4日)。
(六)减持价格: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七)持股 5%以上股东湘江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1、本公司拟长期持有恒光股份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恒光股份股票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恒光股份,并由恒光股份及
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以减持恒光股份股票。
3、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承诺进行减持,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恒光股份股票的:(1)本公司将在恒光股
份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恒光股份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恒光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即减持恒光股份股票所得扣除取得该等股票的成本后所获收益)归恒光股份所有,
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公司未及时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恒光股份,则恒光股份有权扣留应付
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本承诺出具之后相关减持规定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最新的减持规定进行减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湘江投资严格遵守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湘江投资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湘江投资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以及决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减持时间、减持数量等。
2、湘江投资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
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3、湘江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湘江投资出具的《减持股份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4/af1dac5c-68a7-4db4-938b-affb337487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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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8:01│恒光股份(30111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减持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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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 5%以上股东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 年8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
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公司股东湘江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江投资”)计划在上述公告披露之日
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5 年 9 月 22 日至2025 年 12 月 21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不超过330 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99%。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收到湘江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湘江投资本
次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股) 减持比例
湘江产业投 集中竞价 2025年 9月24日 28.46 元/股 600,000 0.54%
资有限责任公司 至 2025 年 11 月19 日
注:本次减持的股份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湘江产业 合计持有股份 8,260,000 7.50% 7,660,000 6.95%
投资有限 其中:无限售 8,260,000 7.50% 7,660,000 6.95%
责任公司 条件股份
有限售 0 0 0 0
条件股份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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