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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20(新特电气)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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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120 新特电气 更新日期:2025-05-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5-20 22:06 │新特电气(301120):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2025-05-19 19:52 │新特电气(301120):新特电气2025年限制性股票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 ├─────────┼──────────────────────────────────────────────┤ │2025-05-19 19:52 │新特电气(301120):新特电气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 ├─────────┼──────────────────────────────────────────────┤ │2025-05-19 19:52 │新特电气(30112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 │2025-05-19 19:52 │新特电气(301120):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5-19 19:52 │新特电气(301120):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5-19 19:51 │新特电气(301120):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 │2025-05-19 19:51 │新特电气(30112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 │2025-05-19 19:50 │新特电气(301120):关于调整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公告 │ ├─────────┼──────────────────────────────────────────────┤ │2025-05-19 19:50 │新特电气(301120):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 ─────────┬──────────────────────────────────────────────── 2025-05-20 22:06│新特电气(301120):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特别提示: 1.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特电气”)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3,007,050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为:以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当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 0.30 元人 民币现金红利(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11,053,020.1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 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2.本次权益分派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金额以及据此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的相关参数和公式计算如下: 按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的金额=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11,053,020.15/371,441,055*10=0.297571 元;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前提下,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 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的金额=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0.0297571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 2024 年度利润分配。 2.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4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511,612.96 元, 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18,962,465.00 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2,628,534.65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0 元,加上年初 未分配利润 256,164,122.24 元,扣除 2023 年度分配的股利20,263,870.28 元,母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223,271,717.3 1 元。根据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的利润孰低的原则,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23,271,717.31 元。 3.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当日公司总股本 371,441,055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 3,007,050 股后的368,434,00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 0.30 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总 额为 11,053,020.1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4.如本方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 年度公司预计现金分红总额11,053,020.15 元(含税);2024 年度公司以现金为对价 ,采用集中竞价、要约方式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为 14,947,937.55 元。2024 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总额 26,000,957.70 元 ,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53.60%。 5.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日起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及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本数发生变动的,则以 分配方案实施时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本数后的股本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 进行调整。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371,441,055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3,007,050.00 股后的 368,434,005.00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 .27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 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 月 26 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5 月 2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5 月 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5 月 2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3*****371 谭勇 2 03*****719 宗丽丽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 2025 年 5 月 20 日至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2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调整相关参数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本次除权除息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亦作相应调整。 2.因公司正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根据相关规定及《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若《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首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实施完毕,则根据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标的股票的购 买价格做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由 4.67 元/股调整为 4.64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 50 号 邮编:101102 咨询联系人:段婷婷、展博娜 联系电话:010-85577061 传真电话:010-84782181 咨询邮箱:zhengquanban@xinhuadu.com.cn 七、备查文件 1、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75bd8748-922a-4c2e-8f4e-3491bdf9ae94.PDF ─────────┬──────────────────────────────────────────────── 2025-05-19 19:52│新特电气(301120):新特电气2025年限制性股票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号广播大厦 5、9、10、13、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 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25年 4月 24日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 书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本所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新特电气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 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 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新特电气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 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授予事宜,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2025年 4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5年 4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5年 5月 16日,公司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通过《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意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025年 5月 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进行本次授予。董事会审议本次授予事项前 ,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5年 5月 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形:(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25)0205708号《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5)0205710号《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监事会出具的相关核查意见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 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 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5年 5月 1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不早于审议授予事宜的 董事会的召开日期,且不属于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公司同意以 4.6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49名激励对象授予 378.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的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 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授予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43279b1a-49dd-4aa5-bbd8-1900b259a6a7.PDF ─────────┬──────────────────────────────────────────────── 2025-05-19 19:52│新特电气(301120):新特电气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号广播大厦 5、9、10、13、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调整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电气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 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25年 4月 24日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 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 见书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本所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调整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新特电气股票价值、考核 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新特电气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 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 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调整事宜,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2025年 4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2025年 4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5年 5月 16日,公司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同 意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 2025年 5月 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同意根 据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 会审议本次调整事项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且关联委员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及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2025年 5月 16日,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董事会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当日公司总股本371,441,055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3,007,050股后的 368,434,0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股派 0.30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11,053,020.15元。 若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首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实施完毕,则根据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的相关规定,对标的股票的购买价格做相应调整。 公司若发生派息事宜,购买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购买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购买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若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调整后的购买价格=4.67-0.03=4.64元/股。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含预留份额)的购买 价格由 4.67元/股调整为 4.64元/股。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及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 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调整内容符 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及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4949452c-d10f-4f0b-bddb-cd4b16a77fbf.PDF ─────────┬──────────────────────────────────────────────── 2025-05-19 19:52│新特电气(30112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新特电气(30112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eff653bb-b922-40a0-9436-bf53c42794b1.PDF ─────────┬──────────────────────────────────────────────── 2025-05-19 19:52│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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