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20 新特电气 更新日期:2025-09-1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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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9:04 │新特电气(30112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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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9:04 │新特电气(301120):新特电气2025年第三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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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8:10 │新特电气(30112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特电气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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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18 │新特电气(301120):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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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59 │新特电气(30112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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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59 │新特电气(301120):新特电气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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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59 │新特电气(3011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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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59 │新特电气(301120):新特电气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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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59 │新特电气(301120):新特电气 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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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59 │新特电气(301120):新特电气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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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9:04│新特电气(30112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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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30112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6507b2e4-46eb-4200-817c-b59d90af49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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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9:04│新特电气(301120):新特电气2025年第三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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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301120):新特电气2025年第三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c39fdb1a-de2a-49d7-98a9-9927a4577dd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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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8:10│新特电气(30112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特电气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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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30112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特电气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2/8eb70be8-82e3-4357-bd2d-b7de1a3e67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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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18│新特电气(301120):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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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301120):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5/2826646f-7da7-4449-b599-12c92e105d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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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59│新特电气(30112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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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经 2025年 8月 2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9日(星期二)下午 14: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9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9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选择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行使表决权,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
式参与投票。
(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4日(星期四)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年 9月 4日下午 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及参加会议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
格式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 50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交股东会表决的议案
提案编 提案名称 备注
号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5.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6.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7.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8.00 《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
9.00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10.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特别说明和提示
上述议案中议案 1.00、议案 2.00、议案 3.00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
3以上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
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
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三),以便确认登记,信函或传真请
于 2025年 9月 8日 16:30前送达公司证券办,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
邮寄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 50号,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邮编:101102(信封请注明“
股东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 50号
邮编:101102
电话:010-85577061
传真:010-84782181
联系人:段婷婷展博娜
3.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8日 9:00-11:30、13:00-16:30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
/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本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期暂定半天,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7ab13208-2007-4cf5-9bd1-624466f0a3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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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59│新特电气(301120):新特电气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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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水平及管理能力,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并致力于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战略及议题管理等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公司 ESG 战略、ESG 议题管理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公司重大 ESG 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审核公司 ESG 报告及其他与 ESG 相关的重要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管理和监督 ESG 相关事宜的信息披露;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三条 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43b12bd1-0bac-49ec-9215-80092e006c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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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59│新特电气(3011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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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技术负责人、销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其在公司贡献度、负责的工作以及承担的责任大小以及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确定,并结合
市场薪酬情况统筹考虑,标准确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二)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
原则;(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四)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董事薪酬/津贴如下: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参与公司管理的,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未担任实际职务的及不承担经
营管理职能的,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二)公司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交通费、培训费等相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标准由“基本薪酬+年终奖励”组成,其中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岗位、能力所核定的薪资
;年终奖励根据公司年度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业绩达成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予以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薪酬/津贴的,公司将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薪酬/津贴,且以后不再补发。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可以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公司业务发展、经营状况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
公司发展需要。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管理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行业薪酬水平、通货膨胀水平等因素提出年度薪酬调整建议,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定年度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bb892887-8b72-4917-bbc6-b4d9b11e4e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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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59│新特电气(301120):新特电气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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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301120):新特电气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791a80c5-efbd-4ce6-a282-394f3091f6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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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59│新特电气(301120):新特电气 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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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规范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经营管理行为,确保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顺利地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忠实履行其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其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全面主持公司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设副经理若干名,副经理主持一个方面的工作并对经理负责
;设财务负责人一名,协助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方面的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和其他需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另有规定提名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相应所需要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七条 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责时或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有权指定一名副经理临时代行职责。
第三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制订实施细则并执行;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副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经理工作,并对经理负责;
(二)按照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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