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25 腾亚精工 更新日期:2025-05-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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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06 │腾亚精工(30112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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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06 │腾亚精工(30112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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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06 │腾亚精工(301125):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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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04 │腾亚精工(301125):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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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20:02 │腾亚精工(30112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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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20:02 │腾亚精工(30112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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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6:04 │腾亚精工(301125):东吴证券关于腾亚精工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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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7:12 │腾亚精工(301125):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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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6:40 │腾亚精工(301125):关于控股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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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8 16:40 │腾亚精工(301125):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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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06│腾亚精工(30112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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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月 23 日 9:1
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至道路 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行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姝芳女士。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 名,代表股份 87,564,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1.9297%(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85,72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294%;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6 名,代表股份 1,838,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名,代表股份 2,720,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4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88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8%;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36名,代表股份 1,838,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3%。
3、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上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独立董事安礼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至 2025
年 5 月 22 日(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30-17:00)。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本次征集表决权征集获得授权的股东人数为 0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7,54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反对 17,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弃权 1,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0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156%;反对 17,0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264%;弃权 1,5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58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7,5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 17,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弃权 1,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0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119%;反对 17,0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264%;弃权 1,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1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7,5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 17,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弃权 1,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0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119%;反对 17,0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264%;弃权 1,6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1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一宏、姚璐。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符合《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征集人的条件,具备本次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3/daba66f0-772c-43fc-8099-6960c8f3f9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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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06│腾亚精工(30112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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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南京腾亚精
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
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5年 4月 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
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 14:30 如期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至道路 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5月 2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5 月 23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总数 85,72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294%。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6 名,代表股份
总数为 1,838,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共 37 人,代表股份总数 2,720,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41%。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况,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按照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
单独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审议的具体结果如下:
1.《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87,54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反对 17,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95%;弃权1,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70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56%;反对 17,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4%;弃权 1,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
2.《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87,54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 17,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95%;弃权1,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70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19%;反对 17,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4%;弃权 1,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8%。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87,54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 17,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95%;弃权1,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70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19%;反对 17,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4%;弃权 1,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8%。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3/a98b1624-f32c-4b91-b3d6-a8c682eab1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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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06│腾亚精工(301125):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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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独立董事安礼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
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以下简称
“本次征集投票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中国
”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征集投票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其他事项
发表意见;
3.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
头证言;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征集投票权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于 2025年 4月 28日公告的《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征
集公告》”),经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安礼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期限为 2025年 5月 20日至 2025年 5月 22日(工作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30-17:00)。
根据公司上述公告并经本所律师在公开网站查询,征集人安礼伟自征集日至行权日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
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即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符合
《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征集人的条件,具备本次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征集投票权涉及的《征集公告》已依法披露,《征集公告》及其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征集人安礼伟已依法充分披露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权结果
根据征集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征集投票权获得的授权股东人数为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符合《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征集人的条件,具备本次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3/c04aa5e1-ef46-4477-9376-b52d040fa4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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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04│腾亚精工(301125):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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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 2
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主体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4 年 10 月
25 日-2025 年 4 月 25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制作了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
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不含转托管)情况如下:
监事邹同光先生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2025 年 3 月 6 日卖出公司股票 318,500股,其减持行为系严格按照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进行,且其在
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之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核查对象均不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自查期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存在股票买入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
中,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
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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