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49 隆华新材 更新日期:2025-10-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10 00:00 │隆华新材(30114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1009 │
├─────────┼──────────────────────────────────────────────┤
│2025-10-10 00:00 │隆华新材(30114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09-22 19:25 │隆华新材(301149):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进投资者、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
│2025-09-22 19:24 │隆华新材(30114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
├─────────┼──────────────────────────────────────────────┤
│2025-09-22 19:24 │隆华新材(30114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
│2025-09-22 19:22 │隆华新材(301149):关于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
│2025-09-22 19:21 │隆华新材(301149):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9-10 00:00 │隆华新材(301149):关于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
│2025-09-10 00:00 │隆华新材(30114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9-10 00:00 │隆华新材(30114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
2025-10-10 00:00│隆华新材(30114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51009
─────────┴────────────────────────────────────────────────
致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鼎新律师、
刘会晴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 年 10月 9日召开的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5 年 9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5 年 9 月 23日通过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前述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
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2025年 10月9日上午11:00在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 28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志刚先生主持。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平台在2025年10月9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向股东开放,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在 2025 年 10 月 9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向股东开放,网络投票的时间与前述公告
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9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该等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持有公司股份 152,718,6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516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32 名,持有公
司股份 25,633,9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614%。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
票的人员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验证,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进投资者、放弃优先认
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获得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431,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082%;反对 75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483%;弃权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5%。
该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根据表决结果,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47,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44%;反对 75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18%;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37%。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其他
1.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9d1c02e9-a208-4a96-a312-0eb715ed5803.PDF
─────────┬────────────────────────────────────────────────
2025-10-10 00:00│隆华新材(30114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0 月 9日(星期四)上午 11: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0 月 9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月 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月 9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授权他人出席。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韩志刚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人员: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6 人,代表股份 178,352,5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7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 152,718,6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1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2 人,代表股份 25,633,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4 人,代表股份 32,017,4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6,383,4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2 人,代表股份 25,633,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14%。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参加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此外,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进投资者、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431,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082%;反对 75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483%;弃权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47,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44%;反对 75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18%;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37%。
就本议案的审议,韩志刚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张鼎新、刘会晴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7eb0b695-af26-4da4-aebd-5dc763e66da5.PDF
─────────┬────────────────────────────────────────────────
2025-09-22 19:25│隆华新材(301149):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进投资者、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隆华新材(301149):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进投资者、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3/ec887f48-b3c9-4cc2-9a5c-7b546eabdad2.PDF
─────────┬────────────────────────────────────────────────
2025-09-22 19:24│隆华新材(30114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基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事项,决定于 2025 年 10 月 9日(星期四)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
董事会审议的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有关具体事项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0 月 9日(星期四)上午 11: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0 月 9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9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9 日(星期四)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
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月 26 日(周五)
7、本次会议的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9月 26 日(周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出席
会议并参与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 28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进投资者、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二)提案审议与披露情况
以上提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以上提案 1 为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结果将于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同时公开披露。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代理
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会。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会。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25 年 10 月 8 日(周三)下午 13:30-15:30,股东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将《授权委托
书》于 2025 年 10 月 8日(周三)前(含 8日)送达或邮寄至本公司登记地点。逾期不予办理。
3、登记地点: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 289 号公司办公楼证券部
4、联系人:张月
5、联系方式:0533-5208617
6、电子邮箱:lhzq@longhuapu.com.cn
7、注意事项:异地股东可填写附件三《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参会登记表》,并采取邮寄或电
子邮件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务必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
、有效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到场。
四、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
1、会议费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潍高路 289 号公司办公楼证券部
联系人:张月
联系电话:0533-5208617 传真:0533-5208617
邮政编码:256300
六、备查文件
1、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3/9d03485b-0b61-4c44-88d3-9791f4575fbc.PDF
─────────┬────────────────────────────────────────────────
2025-09-22 19:24│隆华新材(30114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信
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
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