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51 冠龙节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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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08 │冠龙节能(301151):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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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7:12 │冠龙节能(30115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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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6:46 │冠龙节能(30115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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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6:46 │冠龙节能(30115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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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6:37 │冠龙节能(30115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
│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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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8:57 │冠龙节能(301151):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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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8:56 │冠龙节能(30115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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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8:55 │冠龙节能(301151):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冠龙节能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
│ │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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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8:55 │冠龙节能(301151):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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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8:55 │冠龙节能(301151):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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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08│冠龙节能(301151):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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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龙节能(301151):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f7e75192-efbf-4345-bfa1-384bfc8e38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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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7:12│冠龙节能(30115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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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由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
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0,110 股限制性股票,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35%。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 170,374,020 股减至170,333,910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70,374,020
元减至 170,333,9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
,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日内,工作日 9:00-12:00、13:0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联星路 88号。
联系人:林念慈
电话:021-31229378
联系邮箱:investor@karon-valve.com
3、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
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文件需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
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1)以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421d7c95-c5cc-461c-b626-64584c24ac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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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6:46│冠龙节能(30115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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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 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政宏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18日 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8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
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8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博园路6966号上海汽车城瑞立酒店三楼嘉定厅。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0人,代表股份113,559,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5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3,210,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4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
股份349,0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8人,代表股份371,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2,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7人
,代表股份349,0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9%。
3、公司部分股东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
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499,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4%;反对 47,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弃权 12,1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1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1,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179%;反对 47,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245%;弃权 12,10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7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496,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3%;反对 28,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3%;弃权 34,5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8,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761%;反对 28,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92%;弃权 34,5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4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510,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 36,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权 12,6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1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0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624%;反对 36,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5%;弃权 12,6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501,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1%;反对 37,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4%;弃权 19,8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1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3,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560%;反对 37,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146%;弃权 19,80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9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国沪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斌、胡辛辛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国沪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30a1850f-7ea4-4805-a189-017ac51ed9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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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6:46│冠龙节能(30115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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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年 11月
18日,在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博园路 6966 号上海汽车城瑞立酒店三楼嘉定厅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国沪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钟斌律师、胡辛辛律师(下称“经办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
的法律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3、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
上海市浦东大道 1525 号 2302室,电话:021-68530678随本次股东大会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
4、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经办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0月 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作出的。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方法和操作流程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月 11日(星期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
4年 11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月 1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时间具体为 2024年 11月 18日(星期一)14:30。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政宏主持。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0 人,代表股份113,559,6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6.653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113,210,6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4483%;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上海市浦东大道 1525 号 2302室,电话:021-68530678代理人共计 117人,代表股份 349,0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049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经办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499,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4%;反对 47,6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0%;弃权 12,10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1,8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9179%;反对 47,663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245%;弃权 12,1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576%。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496,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3%;反对 28,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3%;弃权 34,5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8,3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9761%;反对 28,763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392%;弃权 34,5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47%。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上海市浦东大道 1525 号 2302室,电话:021-68530678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510,1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3%;反对 36,9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5%;弃权 12,6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0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6624%;反对 36,963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5%;弃权 12,6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921%。
4、《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501,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1%;反对 37,9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19,8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3,8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4560%;反对 37,96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146%;弃权 19,80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29
4%。
(三)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 2、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予以了单独披露。
综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市浦东大道 1525 号 2302室,电话:021-68530678《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5cef5668-4e2e-4c52-aa9d-fd416dca48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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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6:37│冠龙节能(30115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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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龙节能(30115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b082f552-6d13-41d7-afb5-e33762c588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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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8:57│冠龙节能(301151):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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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龙节能(301151):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cd2a140b-ef16-484f-b996-e7b60f374f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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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8:56│冠龙节能(30115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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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4年 10月 28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
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人
,其中 2人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政宏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
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议案已事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286.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已事
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对此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已于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因此不会对公司 2024 年及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
响。本次核销坏账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同意本次对坏账进行核销。该议案已事先经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 7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或“《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132.9810 万
股。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45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该议案已事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
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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