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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55(海力风电)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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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155 海力风电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4-12-02 18:26 │海力风电(301155):海力风电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 │2024-12-02 18:26 │海力风电(301155):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4-11-21 16:12 │海力风电(301155):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 │2024-11-21 16:12 │海力风电(301155):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 │2024-11-15 16:06 │海力风电(301155):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4-11-15 16:05 │海力风电(301155):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 │2024-11-15 16:05 │海力风电(301155):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 │2024-11-15 16:05 │海力风电(301155):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4-11-15 16:04 │海力风电(301155):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 │2024-10-29 19:24 │海力风电(301155):2024年三季度报告 │ └─────────┴──────────────────────────────────────────────┘ ─────────┬──────────────────────────────────────────────── 2024-12-02 18:26│海力风电(301155):海力风电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电 话 Tel.: +86-21-2208 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 5599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PRC 20004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风电”或“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 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 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已 于 2024 年 11 月 16 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4 时 30 分在 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北侧、井冈山路东侧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12 月 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4 年 12 月 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6 日公告的《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共计 71,664,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2.9656%。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参 与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7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73,0 13,8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864%(前述参与表决的股东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剔除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应回避表决 的股东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海力风电董事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海力风电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为 72,919,59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708%;反对票为 71,1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974%;弃权票为 23,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3,156,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0990%;反对票为 71,10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2.1873%;弃权票为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137% 。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就本议案的审议,参与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关联股东许成辰、沙德权、陈海骏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2/2675b335-5948-41d1-91d2-a6e2d05c2e2a.PDF ─────────┬──────────────────────────────────────────────── 2024-12-02 18:26│海力风电(301155):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上午9:15-9:25、9:30-11: 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北侧、井冈山路东侧,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世俊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4名,代表股份128,640,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174 5%。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71,664,4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9656%;此外,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关联股东许成辰先生、沙德权先生及陈海骏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55,626,425股。 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168名,代表股份1,349,4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208%。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69名,代表股份3,250,6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953%。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方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2,91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8%;反对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4%;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156,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90%;反对71,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73%;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海力风电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2/b389d7a5-3c0e-4f5a-bfa5-8af48f8fb224.PDF ─────────┬──────────────────────────────────────────────── 2024-11-21 16:12│海力风电(301155):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力风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海力风电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进 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 02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4,348,000 股,并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 163,043,478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217,391,478 股,其中无限制 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51,547,09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有限制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165,844,38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为 76.29%。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及限售股流通情况 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800,90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884%, 具体情况见公司 2022 年 5 月 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2022 年 11 月 24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56,369,613 股,占公司发行 后总股本的 25.9300%,具体情况见公司 2022 年 11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06,673,865 股,占公司发行 后总股本的 49.0699%,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 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共3名,分别为许世俊、许成辰、南通海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力投资” )。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 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世俊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成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 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5月24日,下同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在 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 (5)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6)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承诺将依据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公司所有。 (8)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公司任职、未来在公司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 诺。 2、公司股东海力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解除锁定后减持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 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做出的股份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一致,并在限售期内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 关规定及承诺中需延长股票锁定期限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情况。除上述承诺外,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存在上述承诺发生变更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 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1月25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06,673,865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49.0699%;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为3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实际可上市流通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1 许世俊 69,399,876 69,399,876 17,349,969 2 许成辰 31,413,615 31,413,615 7,853,403 3 海力投资 5,860,374 5,860,374 1,465,092 合 计 106,673,865 106,673,865 26,668,464 注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 2:股东许世俊、许成辰为公司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上述两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中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分别为 17,349,969 股、7,853,403 股。股 东海力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及股东承诺,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可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此海力投资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465,092 股。 注 3:上表中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按照不足一股向下取整原则计算,为公司初步计算结果,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 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 量 占总股本 增 加 减少(股) 数 量 占总股 (股) 比例 (股) (股) 本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26,655,213 58.26% 80,005,401 106,673,865 99,986,749 45.99%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106,673,865 49.07% - 106,673,865 - - 首发后限售股 - - - - - - 高管锁定股 19,981,348 9.19% 80,005,401 - 99,986,749 45.99%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90,736,265 41.74% 26,668,464 - 117,404,729 54.01% 三、总股本 217,391,478 100.00% 106,673,865 106,673,865 217,391,478 100.00% 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4 年 11 月 8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 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主要系四舍五入导致。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海力风电本次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 ─────────┬──────────────────────────────────────────────── 2024-11-21 16:12│海力风电(301155):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3 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06,673,865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49 .0699%,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星 期一)。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7f95cc53-c3fd-4903-80f2-cc22a9e3b13a.PDF ─────────┬──────────────────────────────────────────────── 2024-11-15 16:06│海力风电(301155):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11日以书面通 知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5日在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视频会议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 4、董事长许世俊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各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以现场与视频会议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沙德权先生、许成辰先生、陈海骏先生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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