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55 海力风电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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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7:26 │海力风电(301155):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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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7:10 │海力风电(301155):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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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7:10 │海力风电(301155):海力风电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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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54 │海力风电(30115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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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6:22 │海力风电(301155):关于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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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6:34 │海力风电(301155):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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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6:34 │海力风电(301155):海力风电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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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6:32 │海力风电(301155):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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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6:31 │海力风电(301155):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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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16:16 │海力风电(301155):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2025年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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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7:26│海力风电(301155):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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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9月22
日召开了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近日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南通市数据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现公告如下:
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基本情况
名 称: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933600247
法定代表人:许世俊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1739.1478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9年08月18日
注册地址: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北侧、井冈山路东侧
经营范围: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风力发电设备的零部件研发、生产、销售;农业机械、港口机械、环保机械生产、销售;钢结构
、机电设备安装;钢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船舶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技
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备查文件
1、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3/6ccff555-4d5b-4791-b4a7-250ce4111a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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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7:10│海力风电(301155):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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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2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
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北侧、井冈山路东侧,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世俊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9名,代表股份141,762,0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2105%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125,026,3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512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5人,代表股份16,735,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84%。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355名,代表股份16,735,7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984%。
4、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方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1,746,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719,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4%;反对15,0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海力风电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2/f0fce8d3-819f-4b17-ae82-0e892f68f3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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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17:10│海力风电(301155):海力风电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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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楼 电 话 Tel.: +86-21-2208 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 5599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PRC
20004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风电”或“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境内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境内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
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已于
2025年 9月 6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 9月 22日(星期一)下午 14时 30分在江苏省
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北侧、井冈山路东侧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13:00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2025年 9月 22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
0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 2025年 9月 6日公告的《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本
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符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计 125,026,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7.5121%。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参与公
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5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41,762,0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105%。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中
国境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海力风电董事会,根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
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包括海力风电的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下列议案,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为 141,746,06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87%;反对票为 15,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0106%;弃权票为 1,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6,719,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44%;反对票为 15,00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96%;弃权票为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2/e6b5b19b-feb6-41a9-b6d5-64aa7e50b3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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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54│海力风电(30115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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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 21,721,0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9.99%
)的股东、董事、总经理沙德权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不
超过 2,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92%)。
公司于近日收到沙德权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公司任职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沙德权 董事、总经理 21,721,050 9.9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股东名称 拟减持股份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沙德权 2,000,000 0.92%
注: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减持数量相应调整,减持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4、减持时间区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2025年 10月 15日至 2026年 1月 14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价格: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6、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7、本次减持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三、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总经理沙德权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
(3)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
(4)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承诺将依据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公司所有。
(7)不论本人在公司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减持主体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减持主体后续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
行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沙德权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
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沙德权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
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沙德权先生的本次减持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
定,规范后续减持行为。公司也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其合规减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沙德权先生出具的《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7745573f-4f4e-46e1-82d3-49c653628a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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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6:22│海力风电(301155):关于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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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风电”或“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
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同意为关联参股公司立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洋海洋”)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共计不超过30,968万元的担保额度
,立洋海洋其余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为立洋海洋提供同比例担保,同时立洋海洋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二、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近日,立洋海洋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借款变更协议》,公司和中天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为立洋海洋和民生银行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项下债务提供同比例担保
。
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立洋海洋向民生银行申请不超过30,471.875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
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同时,立洋海洋与公司签署了《反担保合同》,立洋海洋为公司本
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承诺以其等额资产为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立洋海洋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为32,284.875万元。本次担保额度在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立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担保金额:30,471.875万元
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担保范围:合同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
、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款项和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等,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
其他股东担保情况:立洋海洋其余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为立洋海洋提供同比例担保。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5,623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8.7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12,284.875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77%。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
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32,284.875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9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借款变更协议;
2、保证合同;
3、反担保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9d898357-d9ca-48b4-b8b4-2544e60522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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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6:34│海力风电(301155):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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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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