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55 海力风电 更新日期:2025-04-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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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7:00 │海力风电(301155):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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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7:00 │海力风电(301155):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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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7:00 │海力风电(301155):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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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16:40 │海力风电(301155):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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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8:36 │海力风电(301155):2024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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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8:36 │海力风电(301155):关于2024年第四季度拟冲回信用减值准备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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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6:34 │海力风电(301155):海力风电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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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6:34 │海力风电(30115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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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16:50 │海力风电(301155):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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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16:50 │海力风电(301155):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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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7:00│海力风电(301155):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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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
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面积、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本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立项核准及报备、码头海域使用及岸线许可、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
前置审批手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程序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
终止的风险。
3、本次投资项目为公司未来的中长期项目规划,总体建设周期预计较长,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
4、本次项目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等外部因素及
公司内部管理、工艺技术、团队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及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5、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6、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需视后续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公司
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况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力风电”或“乙方”)于近日和启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
方”)签署《投资协议书》,本着友好协商、共赢发展的原则,公司计划在环抱式港池西港区投资海上高端装备制造出口基地二期项
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总投资25亿元,用地、用海总面积约680亩(其中工业用地约327亩、港口物流用地约323亩、用海面
积约30亩,具体以主管部门审批为准)。项目主要产品包括导管架(海上风电/海上钻井平台)、漂浮式基础、海上平台(包括大型模块
化海上升压站)、换流站、海洋牧场、海上重型单桩基础等海洋工程高端装备。项目达产后,预计年产海洋工程高端装备30万吨。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力风电设备科技(启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启东”)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公司拟对海力
启东进行增资,预计增资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一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落实本协议项
下相关投资事项。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名称:启东市人民政府。
2、性质/类型:地方政府。
3、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启东市人民政府
乙方: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1、投资内容:乙方在甲方管辖的环抱式港池西港区投资海上高端装备制造出口基地二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总投
资25亿元,用地、用海总面积约680亩(其中工业用地约327亩、港口物流用地约323亩、用海面积约30亩,具体以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
2、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产品包括导管架(海上风电/海上钻井平台)、漂浮式基础、海上平台(包括大型模块化海上升压
站)、换流站、海洋牧场、海上重型单桩基础等海洋工程高端装备。
3、项目用地:按照甲方规划要求以及乙方实际需要,项目选址于吕四港环抱式港池西港区北侧(四至范围为:北至兴海大道、
西至空地、东至空地、南至西港区北岸线南侧),用地、用海总面积约680亩(其中工业用地约327亩、港口物流用地约323亩、用海
面积约30亩,具体以主管部门审批为准),按照有关政策法规,项目实际用地以行政审批部门预审结果为准。
(二)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全程协助乙方及时办理项目审批、营业执照增资等相关手续。
(2)甲方承诺乙方项目公司可以享有国家、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适用于乙方的全部现行普惠政策,且甲方承诺国家、江苏
省、南通市、启东市未来出台更优普惠政策时,乙方项目公司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并适用该类更优普惠政策。
(3)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手续;负责协助乙方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
2、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甲方投资的项目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开工,并按约定持续进行投资。乙方应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加快项目进展,争取
早日开工。
(2)项目公司按本协议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交付土地使用预付金或土地出让金。
(3)乙方在项目投产后加大科技投入和人才引进,加快企业发展步伐,积极开展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申报,积极申报省级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项目地块的用地性质以及转让项目地块,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及建设形态等需服从甲方的整体规
划和要求。
(5)乙方应责成在启项目公司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等方面一切适用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
乙方在本项目工程建设期间,施工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依法纳税。
(三)协议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对本协议修改、变更与解除,必须经甲乙两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的;
(2)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公司的增资手续,或者乙方撤离投资的;
(3)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可终止协议的情形。
(四)其他
1、甲乙双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或委托甲方派出机构吕四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乙方协商解决。
2、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启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双方会议通过后生效。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投建的启东二期项目,是在一期项目成功经验基础上,基于公司“双海战略”发展规划作出的决定,亦是响应国家“
深海科技”新兴产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项目深度融合吕四港深水航道资源与临港装备制造产业集群优势,聚焦公司核心产品优势
,重点突破深远海环境下海洋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关键技术,推动公司海工装备制造能力升级。项目建成后,既能丰富公司的产品结
构,提升技术竞争力;也将进一步推动公司海外市场的布局拓展,提高国际影响力和综合实力。
本协议的执行和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需视后续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
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面积、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本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立项核准及报备、码头海域使用及岸线许可、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
前置审批手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程序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
终止的风险。
3、本次投资项目为公司未来的中长期项目规划,总体建设周期预计较长,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
4、本次项目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等外部因素及
公司内部管理、工艺技术、团队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投资计划及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5、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6、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需视后续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公司
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投资协议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7/0ea9c096-a120-4295-bd42-d33f3cb816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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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7:00│海力风电(301155):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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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风电(301155):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7/916493c4-1939-435e-98fb-f6ec6ce2b2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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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7:00│海力风电(301155):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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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5年3月10日以书面通知
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25年3月17日在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视频会议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
4、董事长许世俊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各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以现场与视频会议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和启东市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书》,对“海上高端装备制造出口基地二期项目”总投资 25 亿元人民币,用
地、用海总面积约 680 亩。是在一期项目成功经验基础上,基于公司“双海战略”发展规划作出的决定,亦是响应国家“深海科技
”新兴产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既能丰富公司的产品结构,提升技术竞争力;也将进一步推动公司海外市场的布局拓展,提高国际
影响力和综合实力。
《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投资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7/4c96cd2b-9203-45f6-9bbc-9f337673ec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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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16:40│海力风电(301155):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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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政府补助资金4,937.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56.0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补助资金已到账。本次系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公司
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不具有可持续性。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1、补助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
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公司本次获得的政府补助不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故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并自
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按照该资产预计可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区分补贴资金的归属期和与经营活动是否有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上述已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4,937.00万元,收到时确认为其他收益。
3、补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获得的政府补助,最终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
4、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上述补贴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有关本次政府补助的具体会计处理及最终对公司2025
年度损益的影响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收款凭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05/c3b061fa-ef75-4e7a-b77d-cc5a9b8d86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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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8:36│海力风电(301155):2024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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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预计的业绩:扭亏为盈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 6,326.83 万元 – 7,732.79 万元 亏损: 8,805.12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盈利: 5,617.86 万元 – 6,866.28 万元 亏损: 11,700.35 万元
后的净利润
注:上述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期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了初步沟通,双方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2024年度,随着海上风电“抢装潮”期间已完工项目结算进度顺利推进,公司账龄相对较长的应收账款逐步回款,账龄结构
整体改善,信用减值损失同比下降;
2、2024年度,公司参股投资的海上风电场全年发电上网电量增加,使得投资收益同比上升。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2、公司2024年度的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3/f35095e6-676e-4423-83c7-be9633beb5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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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8:36│海力风电(301155):关于2024年第四季度拟冲回信用减值准备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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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风电(301155):关于2024年第四季度拟冲回信用减值准备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3/628be02d-8805-412b-800c-052c4bf235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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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6:34│海力风电(301155):海力风电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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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电 话 Tel.: +86-21-2208 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 5599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PRC
20004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风电”或“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
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
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
024 年 12 月 31 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 时 30 分在
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北侧、井冈山路东侧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告的《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共计 127,290,9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8.5538%。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参
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6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33,
090,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217%。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
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海力风电董事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海力风电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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