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57 华塑科技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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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17:28 │华塑科技(301157):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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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7:18 │华塑科技(301157):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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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57 │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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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20:36 │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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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20:36 │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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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6:57 │华塑科技(301157):中信证券关于华塑科技2025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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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6:57 │华塑科技(301157):中信证券关于华塑科技2025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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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6:54 │华塑科技(301157):关于参加浙江辖区上市公司2026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的│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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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11 │华塑科技(301157):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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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11 │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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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17:28│华塑科技(301157):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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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涉及以下哪种情形:
?股份质押 □股份冻结 □股份拍卖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明星先生函告,获悉其所持公司的部分股份
办理了质押业务,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 是否为 本次质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为 是否为 质押起 质押到 质权人 质押用
称 控股股 押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限售股 补充质 始日 期日 途
东或第 (股) (含间 比例 (如 押
一大股 接持 是,注
东及其 股)比 明限售
一致行 例 类型)
动人
李明星 是 700,00 5.55% 1.17% 是(首 否 2026 至解除 华夏银 补充流
0 发前限 年 06 质押登 行股份 动资金
售) 月 30 记之日 有限公
日 止 司杭州
解放支
行
合计 —— 700,00 5.55% 1.17% —— —— —— —— —— ——
0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关联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 持股 本次质 本次质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称 (含间 (含间 押前质 押后质 持股份 总股本 已质押 占已质 未质押 占未质
接持 接持 押股份 押股份 (含间 比例 股份限 押股份 股份限 押股份
股)数 股)比 数量 数量 接持 售和冻 比例 售和冻 比例
量 例 (股) (股) 股)比 结、标 结数量
(股) 例 记数量 (股)
(股)
李明星 12,618 21.03% 0 700,00 5.55% 1.17% 700,00 100.00 11,918 100.00
,889 0 0 % ,889 %
杨冬强 12,618 21.03% 2,400, 2,400, 19.02% 4.00% 2,400, 100.00 10,218 100.00
,889 000 000 000 % ,889 %
杨典宣 12,564 20.94% 1,500, 1,500, 11.94% 2.50% 1,500, 100.00 11,064 100.00
,286 000 000 000 % ,286 %
合计 37,802 63.00% 3,900, 4,600, 12.17% 7.67% 4,600, 100.00 33,202 100.00
,064 000 000 000 % ,064 %
注 1:李明星和杨冬强两人系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一致行动人;杨冬强、李明星和杨典宣分别直接持有杭州皮丘拉控
股有限公司 33.41%、33.41%和 33.17%的股权。
注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明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139,900 股;杨冬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139,900 股;杨典
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102,370 股。此外,李明星先生还通过杭州皮丘拉控股有限公司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恒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478,989 股;杨冬强先生还通过杭州皮丘拉控股有限公司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恒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478,989 股;杨典宣先生还通过杭州皮丘拉控股有限公司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恒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461,916 股。注 3:上表中“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标记数量”和“未质押股份
限售和冻结数量”中限售部分为首发限售股。注 4:本公告中数据差异系因四舍五入方式计算所致。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股份质押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明星先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质押融资不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故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所质押的股份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明星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明星先生及其关联人或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未出现
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3、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明星先生出具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2/1033bb0d-d75a-44c6-a7cb-049ee44805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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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7:18│华塑科技(301157):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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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0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05月19日召开公
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和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部分子公司和孙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含本数)的担保额度,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担保事
宜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期间签订的担保合同均为有效。上
述额度适用的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以及日常经营
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
为提高决策效率,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额
度范围内签署上述担保相关的合同及法律文件并具体办理担保事宜,授权期限与担保额度有效期相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0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和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本次担保在上述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
及股东会审议。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就控股孙公司杭州华锌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锌能源”)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以下简称“杭州
银行”)的借款事宜与杭州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华锌能源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叁仟捌佰伍拾万元整的连带责任
保证。公司及华锌能源与杭州银行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保证合同签署前后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方 经审批可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后 剩余可用
持股比 用担保总 金额 对被担保方 对被担保方 担保额度
例 额度 的担保余额 的担保余额
华塑科技 华锌能源 58.02% 8,000 3,850 0 3,850 4,15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
2、债务人:杭州华锌能源有限公司
3、保证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最高限额:叁仟捌佰伍拾万元整
6、保证范围: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
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
他应付费用。
7、保证担保期限: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
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叁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 3.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22%。公司
本次为控股孙公司杭州华锌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后,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实际提供担保余额为 3,8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3.49%。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不涉及对公司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
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杭州华锌能源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fcfc334b-eafc-4985-9991-1d84cfd679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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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9:57│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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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 年 05月 19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6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分红 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9,000,000 元。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滚
存至下一年度。
2、自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保持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
00 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05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05 月 2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6 年 05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05 月 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
1 08*****293 杭州皮丘拉控股有限公司
2 03*****910 李明星
3 03*****578 杨冬强
4 03*****290 杨典宣
5 08*****412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敦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 年 05 月 21 日至登记日:2026 年05 月 2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
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不低于发行价。
根据上述承诺,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作相应的调整。
七、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50 号 3幢 2、3层(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3、咨询联系人:胡瑞芳
4、咨询电话、传真:0571-8896 8260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2/995a13e5-cf54-4fcf-8627-25b580c695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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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20:36│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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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
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4月 24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
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年 4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杭州
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
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
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
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月 19 日 14:00 在公司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冬强先生主持。
2.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 5月 19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 5月 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9,340,0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66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
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4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66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15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
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5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40,009,0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817%。其中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46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2,491,
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27%。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以现场和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
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
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
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
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7.《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8《.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6年度为子公司和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1.《关于 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2.《关于续聘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3.01《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3.02《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3.03《关于修订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
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本次股东会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第 10 项、第 11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相关关联股东
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f8ef8705-89f9-457f-b75f-bfb6393c19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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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20:36│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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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1730a15e-4c70-4b68-b735-4937508ecb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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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6:57│华塑科技(301157):中信证券关于华塑科技2025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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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中信证券关于华塑科技2025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d3b6c391-94eb-4898-b1bd-a62a99ab97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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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6:57│华塑科技(301157):中信证券关于华塑科技2025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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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中信证券关于华塑科技2025年度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4e1d270c-4a3a-4b86-ac4b-dcf531fb3c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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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6:54│华塑科技(301157):关于参加浙江辖区上市公司2026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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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和《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已于 2026 年
04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
,公司将参加由浙江证监局指导,浙江上市公司协会主办,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承办的“浙江辖区上市公司 2026 年投资者网上
集体接待日暨 2025 年度业绩说明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s://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
,下载全景路演 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3 日(周三)15:00-17:00。届时公司高管将在线就公司 20
25 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
出席本次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董事长杨冬强先生、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胡瑞芳女士、独立董事陈为人先生、保荐代表人朱玮
先生、保荐代表人何康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提前向所有关心公司的投资者公开征集交流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
资者可于 2026 年 05 月13 日(星期三)12:00 前访问 http://ir.p5w.net/zj/,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提交您所关心的问题。欢
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8/ad3db0de-0258-420b-82a0-959cf0a780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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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11│华塑科技(301157):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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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d1f3efad-2ac6-4d60-add6-80daac0818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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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11│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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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2bb16132-6e78-4b3a-be69-a1863fce4e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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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11│华塑科技(301157):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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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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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11│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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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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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10│华塑科技(301157):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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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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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10│华塑科技(301157):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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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b1d0ec2e-a358-4f66-a613-439d7caa6e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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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10│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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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446685c7-17f0-47f6-af75-564520a6af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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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10│华塑科技(301157):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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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c81f2c13-da90-4472-92a1-41b8f2efdf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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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10│华塑科技(301157):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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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04 月 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 亿元(含本数)自有资金适当购买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上述额度有效期自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次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额度
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对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品种
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把控风险,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 亿元(含本数)部分自有资金适当购买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
但不限于信托产品、资管计划、结构性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国债逆回购、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内部决策
程序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但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
高风险投资涉及的投资品种。
(三)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 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次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现金管理决策及实施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有效期内和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
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属于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对于闲置自有资金,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将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并严格控制风险,选择安全性高、投资回报
相对较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货
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等),且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
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可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着审慎原则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
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
1、董事会审议情况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
行的前提下,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 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效期限自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次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2、审计委员会意见
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在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宜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
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a2aa4356-19f0-4933-a304-dfe6a756c4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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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10│华塑科技(301157):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和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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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和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895edb90-866d-4e1c-a557-07294c3aa5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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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10│华塑科技(301157):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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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2b8208b5-b9d5-438f-bc59-00dd76d4ac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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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10│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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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ca3278e4-c613-4749-a71b-02a7b11df2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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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9│华塑科技(301157):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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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5 月 19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5 月 12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50 号 3 幢 3 层(上城科技工业基地)大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2.00 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3.00 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要的议案
4.00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6 年-2028 年)》的议案
5.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7.00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8.00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9.00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为子公司和孙公司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0.00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11.00 关于 2026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2.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3.00 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
议案数(3)
13.01 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管理制度》的议案
13.02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13.03 关于修订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上述议案已经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3、议案 10.00 和议案 11.00,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且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
票。
4、议案 13 需逐项表决。
5、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6、公司独立董事已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述职(本事项无需股东会审议
)。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 年 05 月 15 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
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出席人身
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须在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本公司(信函登记以当地邮
戳日期为准,请注明“股东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及证明文件原件到场。3、登记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50 号 3幢 3层小会议室二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承珠
电 话:0571-8896 8260
传 真:0571-8896 8260
邮 箱:investor@huasucn.com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50 号 3幢 2、3层(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5、其他事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6affba99-f86b-438a-9e1b-aede3b57d4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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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9│华塑科技(30115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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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0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85d4764a-977c-4d19-85a7-ffab04bbfd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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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9│华塑科技(301157):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徐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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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本人作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科技”)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
,诚信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徐新民,男,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电路与系统专业,副教授。1986年9月至1998年9月在杭州大学电子工程
系任教;1998年9月至今在浙江大学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任教;自2020年10月至今担任华塑科技独立董事;2021年9月至今担任浙江大
学金华研究院(浙江大学的派出机构)副院长。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任何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
关要求。
2025年,公司共计召开4次董事会,本人出席4次;公司共计召开2次股东会,本人出席2次。
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认真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详细了解公司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
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董事会上本人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的沟通,及时了解公司发展规划和日常经营情况,也提出
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本人认为,公司在2025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
法有效。因此,本人对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
况。
2025年,公司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出席参加,未有缺席情况,就公司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以及关联交易的事
项进行审议并发表同意的意见。
2025年,本人未行使作为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为积极推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强化其专业职能,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提名委员
会。本人现任公司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同时任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1、2025年,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出席了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未有缺席情况,对公司年度决算报告、定期报告、募集资
金报告、关联交易以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2、2025年,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共出席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未有缺席情况,对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及津贴进行了审议确认,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2025年,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审计工作,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重点、审计人
员配备等事项进行沟通,关注公司外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关键审计事项等,切实维护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2025年,本人忠实勤勉地履行了各项职责,将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履职核心。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
审议各项议案,独立、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在出席股东会时,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做到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本人持续关注各类媒体有关公司的相
关报道,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核实媒体关注的情况,了解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
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为公司
的长远发展和管理出谋划策,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确保公司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始终保持一
致。
2025年,未发现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
议等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均及时披露。
2025年度,公司灵活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本人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参与会议,期间
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时刻关注外部环境
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2025年,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本人充分利用参加相关会议的机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情况,到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实地现场考察、沟
通,对公司新产品的研发生产进行指导,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财务状况以及规范运作情况等并提出改进建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
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
司 2025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上述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于 2025 年 08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转让5%控股孙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及业务需要,为进一步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促进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敦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关联方杭州同舟鑫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次性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控
股孙公司杭州华锌能源有限公司25万元出资额(全部未实缴)计 5%股权,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公司
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
构的事项。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自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
则,出具的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不存在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2025年,本人出席了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相关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2025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勤勉
尽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
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切实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我履行职
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2026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确保公司
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徐新民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581c50b9-bb7b-42a8-9d37-270ddfc978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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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9│华塑科技(301157):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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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年0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24b5e060-41c1-4f1f-addc-2fd4747a8c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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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9│华塑科技(301157):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陈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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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本人作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科技”)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
,诚信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陈为人,男,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商业财务会计专业,会计学副教授。1985年8月至 2023年1月在浙江工商大学
任教。曾先后任职法学院党委书记和会计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23年10月至今担任华塑科技独立董事;2025年12月至今担任杭州
新剑机电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任何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
关要求。
2025年,公司共计召开4次董事会,本人出席4次,其中现场出席3次,授权委托出席1次;公司共计召开2次股东会,本人出席2次
。
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认真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详细了解公司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
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董事会上本人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的沟通,及时了解公司发展规划和日常经营情况,也提出
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本人认为,公司在2025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
法有效。因此,本人对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
况。
2025年,公司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本人作为召集人,就公司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以及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发
表同意的意见。
2025年,本人未行使作为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为积极推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强化其专业职能,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提名委员
会。本人现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1、2025年,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召开了共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年度决算报告、定期报告、募集资金报告、
关联交易以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
2、2025年,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召开了共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及津贴进行了审议确认,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
2025年,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审计工作,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重点、审计人
员配备等事项进行沟通,关注公司外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关键审计事项等,切实维护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2025年,本人忠实勤勉地履行了各项职责,将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履职核心。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
审议各项议案,独立、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在出席股东会时,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做到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本人持续关注各类媒体有关公司的相
关报道,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核实媒体关注的情况,了解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
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为公司
的长远发展和管理出谋划策,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确保公司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始终保持一
致。2025年5月,本人作为公司代表出席了公司在全景网举办的2024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加强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2025年度,公司灵活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本人均按时参加,期间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2025年,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人充分利
用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的机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情况,到公司及新设的子公司进行实地现场考
察、沟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财务状况以及规范运作情况等并提出改进建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
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于 2025年 04月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 2
025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上述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于 2025年 08月 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转让5%控股孙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及业务需要,为进一步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促进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敦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关联方杭州同舟鑫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次性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控股
孙公司杭州华锌能源有限公司25万元出资额(全部未实缴)计 5%股权,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公司
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
构的事项。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自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
则,出具的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不存在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2025年,本人出席了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相关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2025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勤勉
尽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
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切实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我履行职
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2026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确保公司
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陈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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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9│华塑科技(301157):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2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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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
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认真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
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
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为有效履行监督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披露职责,独立董事可以定期与外部审计机构、内审部门和管理层
等单独会面,保持审慎的专业怀疑态度,关注财务报表相关的主要问题及异常、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障碍、外部审计机构与管理层
存在的重大分歧等问题。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包括外部审计机构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
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涉及)、本年度审
计重点等。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
会,沟通初审意见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
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
(六)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七)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八)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九)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签署。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财务问题,季报、半年报、业绩预告和相关正式声明;
(二)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与上下文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披露的其他财务相关信息以及非财务信
息的一致性;
(三)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六)其他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风险。
独立董事应当依托审计委员会加强对财务信息质量、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和独立性、内审职能履行等事项的
监督。推动审计委员会主动加强与内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建立内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同。如发现财务舞弊线索,可
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独立调查。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进行监督,重点关注报告内容的完备性、真实性与合理性。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会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
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
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与上述年度报告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和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存档保管
。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c71f0a69-7588-445f-8426-bacd948f15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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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9│华塑科技(301157):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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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
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及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尚未
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
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
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由经办人员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
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于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特别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向特
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报批期间,负有保
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相关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且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第十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
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报项目、银行贷款、咨询项目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要求对方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的提醒及确认函》,保证不对外披
露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制度》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三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时,信息报送方需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经信息报送方主管部门和公司董
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信息。公司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协助填报数据部门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
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
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其
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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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9│华塑科技(30115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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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
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华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参照同行业及同地区类似上市公司标准,并确保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和长远利益相结合,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三)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
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第六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履行
职责有权了解公司战略规划、年度计划、财务和经营情况等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
部、财务部以及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九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照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制定,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
议通过。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根据其本人在公司所任具体职务及其对公司发展贡献确定。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根据本
制度第十一条执行;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
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二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半年度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
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扣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
薪酬或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薪酬: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薪酬标准应当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或薪酬方案提出修订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
做出相应调整。第二十四条 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
,公司应当披露原因。
若公司业绩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
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
股东会审议批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9a8e89ea-85e7-4720-b6e3-8824d89839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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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9│华塑科技(301157):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韩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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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本人作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科技”)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
,诚信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韩家勇,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法学专业,副教授,律师。1985年7月至1998年8月在杭州大学法律系任教;19
98年9月至2023年6月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任教;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担任杭州奇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5
月至2024年9月担任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20年10月至今担任华塑科技独立董事;2020年11月至今担任千年
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1月至今担任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任何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
关要求。
2025年,公司共计召开4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出席4次,均为现场出席;公司共计召开2次股东会,本人出席2次。
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认真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详细了解公司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
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董事会上本人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的沟通,及时了解公司发展规划和日常经营情况,也提出
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本人认为,公司在2025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
法有效。因此,本人对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
况。
2025年,公司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出席参加,未有缺席情况,就公司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以及关联交易的事
项进行审议并发表同意的意见。
2025年,本人未行使作为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为积极推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强化其专业职能,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提名委员
会。本人现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
2025年,公司未召开提名委员会委员会议。
2025年,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审计工作,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25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重点、审计人员配备等事项进行沟通
,关注公司外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关键审计事项等,切实维护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2025年,本人忠实勤勉地履行了各项职责,将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履职核心。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认真
审议各项议案,独立、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在出席股东会时,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做到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本人持续关注各类媒体有关公司的相
关报道,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核实媒体关注的情况,了解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
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为公司
的长远发展和管理出谋划策,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确保公司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始终保持一
致。
2025年度,公司灵活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本人均按时到场参加,期间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
管理提出建议。2025年,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的机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情况,到公司及新设的子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沟通,了解生产
经营情况、内部控制、财务状况以及规范运作情况等并提出改进建议。同时就公司法务部、内审部的组织架构的工作以及当期企业可
能涉及到的法律风险进行深入沟通与交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
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于 2025年 04月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 2
025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上述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于 2025年 08月 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转让5%控股孙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及业务需要,为进一步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促进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敦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关联方杭州同舟鑫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次性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控股
孙公司杭州华锌能源有限公司25万元出资额(全部未实缴)计 5%股权,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公司
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
构的事项。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自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
则,出具的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不存在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2025年,本人出席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勤勉尽职,相关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2025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勤勉
尽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
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切实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我履行职
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2026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确保公司
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韩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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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9│华塑科技(30115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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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0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3f0e8cbe-7b94-4785-ab49-0f50108dce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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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9│华塑科技(301157):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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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本制度所称“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所界定的关联方。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
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
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
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
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对大股东
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在审议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股东会在审议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董事、独立董事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指导和检查公司经营管理层建立的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三)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以及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
是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
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协助董事长或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
控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报告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
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整改
第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大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协助、纵容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
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大股东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大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应当遵
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作出决议,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
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
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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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9│华塑科技(30115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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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0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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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9│华塑科技(301157):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6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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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6年0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d39198a1-aa19-4f5c-9034-be7e708931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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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7│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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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04 月 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于 2026
年 04月 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5c584468-f2b1-4480-9de9-ee6d3a5da3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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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7│华塑科技(301157):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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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0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或“天健”)
为公司 2026 年度的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
业素养。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勤勉尽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事务所名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11年7月18日 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128号
首席合伙人 钟建国 2025年末合伙人数量 250人
上年末执业人 注册会计师 2,363人
员数量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954人
2025年(经审计 业务收入总额 29.88 亿元
)业务收入 审计业务收入 26.01 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 15.47 亿元
2024年上市公 客户数量 756家
司(含A、B股) 审计收费总额 7.35亿元
审计情况 涉及主要行业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
商务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交通运
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农、林、牧
、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建筑业,
综合,住宿和餐饮业,卫生和社会工作等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578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2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 2亿元,职业
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
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
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原告 被告 案件时间 主要案情 诉讼进展
投 资 华仪电气、 2024年03月06 天健作为华仪电气 已完结(天健需
者 东海证券、 日 2017 年度、2019 年度 在 5%的范围内与
天健会计师 年报审计机构,因华 华仪电气承担连
事务所 仪电气涉嫌财务造 带责任,天健已
假,在后续证券虚假 按期履行判决)
陈述诉讼案件中被列
为共同被告,要求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案件已完结,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其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 诚信记录:近三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次、监督管理措施 17 次、自律监管措施 13 次,纪律处
分 5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近三年,112 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5人次、监督管理措施 63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 42
人次、纪律处分 23 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组成 姓名 何时 何时 何时 何时开 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
员 成为 开始 开始 始为本 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
注册 从事 在本 公司提
会计 上市 所执 供审计
师 公司 业 服务
审计
项目合伙 沈云强 2007 2005 2007 2025 年 近三年签署或复核的
人 年 年 年 上市公司超过 5家
签字注册 金浙安 2013 2008 2013 2024 年 近三年签署或复核的
会计师 年 年 年 上市公司超过 3家
项目质量 郑耀祥 2001 1999 2001 2023 年 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
控制复核 年 年 年 司超过 4家
人
2. 诚信记录: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 独立性: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
的情形。
4. 审计收费:2025 年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费用为 95 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 80 万元,年
度内部控制审计费 15 万元),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公司审计需配备的审
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与上一年度金额一致。公司 2026 年度审计费用暂未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
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具体审计要求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2026 年度相关审计费用,公司经营管理
层将综合考虑公司业务规模、工作复杂程度、所需投入的各级别工作人员配置和投入时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行情等,与审计机构协
商确定 2026 年度审计费用,并办理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5 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
,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董事会以 8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续聘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
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2026 年度的审计机构。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服务团队具有承办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能够胜任审计工作,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
026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
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785f6743-8b11-4e74-a415-46865395a3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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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7│华塑科技(301157):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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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责。现将
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2011 年 07 月,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区灵隐街道西溪路 128 号。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总数 2,363 人,合伙人 250人,注册会计师
中,954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5 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
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以及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工作安排,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内部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
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监督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
职责,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1、审计委员会在 2025 年度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中,按照相关要求,保持与年审会计师持续沟通,积极履行职责。在年审会
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时,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审计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确定了具体审计事项和时间安排,并要求审计机构严格按
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保持持续沟通,督促审
计进度,确保公司年度报告及相关文件按时披露。在年审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审计报告初稿,听取了
年审会计师的意见,并与之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之后审阅了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将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提请公司董事会
审议。
2、审计委员会充分评估并认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认为其在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中,严
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严谨、客观、公允、独立地履行了审计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建议
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6 年度的审计机构。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查了公司 2025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审阅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发现
的问题、相关整改要求以及管理建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履行职责,并对
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三)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议情况
2025 年,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完成财务报告后,召开会议对公司的 2024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
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议并认为: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
、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
时。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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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7│华塑科技(301157):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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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04 月 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20
26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基于谨慎性原则,本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至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同时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董事兼任总经理李明星先生、董事兼任副总经理聂孟建先生已回
避表决。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及
经营效益,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特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1、董事薪酬方案自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新的薪酬方案通过之日止;
2、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新的薪酬方案通过之日止。
三、薪酬方案
1、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
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是与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绩效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相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绩效
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绩效薪酬实际发放金额以考评结果为准。
未担任实际工作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该岗位薪酬。
独立董事 2026 年度的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税前)人民币陆万元整。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
定。绩效薪酬是与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绩效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相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绩效薪酬实际发放金额以考评结果为准。
四、发放办法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2、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计算。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4、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5、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b596855a-2d80-4e40-b7fb-6877b46d8d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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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7│华塑科技(301157):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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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04 月 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修订及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原因说明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对治理制度进行了梳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有的部分治
理制度进行修订,并依据公司管理的需要制定新制度。
二、本次修订及制定的公司相关制度明细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 是
2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是
3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 修订 是
理制度
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5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修订 否
6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7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8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9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修订 否
上述修订及制定的制度中 1-3 项制度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 修 订 及 制 定 后 的 相 关 制 度 全 文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修订、制定后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765a23b5-9c1f-446b-af5f-d56e38f887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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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7│华塑科技(301157):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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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04 月 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于 2026 年 04 月 28 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e2e07402-4887-48ff-bbf8-a76ee182c2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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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7│华塑科技(301157):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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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天健审〔2026〕9515 号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科技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12月 31日的
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
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华塑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
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华塑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华塑科技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
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华塑科技公司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华塑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
修订)》(深证上〔2026〕135 号)的规定编制汇总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华塑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发表专项审计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的审计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审计对象信息
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
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审计结论
我们认为,华塑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
)》(深证上〔2026〕135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塑科技公司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复印件仅供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9515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
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本复印件仅供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9515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序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业证书编 备案公告日
号 号 期
1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110000051421390A 11000243 2020/11/02
2 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110108MA007YBQ0G 11010274 2020/11/02
3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1101020855463270 11000010 2020/11/02
4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110000599649382G 11000241 2020/11/02
5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110108590676050Q 11010148 2020/11/02
6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110108590611484C 11010141 2020/11/02
7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31000005587870XB 31000012 2020/11/02
8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320200078269333C 32020028 2020/11/02
9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4401010827260072 44010079 2020/11/02
)
10 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440101MA9UN3YT81 44010157 2020/11/02
11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3701000611889323 37010001 2020/11/02
12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350100084343026U 35010001 2020/11/02
13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1101050805090096 11000154 2020/11/02
1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310101568093764U 31000006 2020/11/02
15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1201160796417077 12010023 2020/11/02
16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440300770329160G 47470029 2020/11/02
17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3100000609134343 31000007 2020/11/02
)
18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1101020854927874 11010032 2020/11/02
19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11010856949923XD 11010130 2020/11/02
20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310106086242261L 31000008 2020/11/02
21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91440300770332722R 47470034 2020/11/02
22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91510500083391472Y 51010003 2020/11/02
合伙)
23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320000085046285W 32000026 2020/11/02
24 唐山市新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911302035795687109 13020011 2020/11/02
25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3200000831585821 32000010 2020/11/02
26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13300005793421 33000001 2020/11/02
213
27 911101080896649376 11000374 2020/11/02
28 91110108592 342556 11010150 2020/11/02
8
29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61010047 2020/11/02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kjb/sjypgjgba/202011/t20201102_385509.html本复印件仅供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天健审〔2026〕9515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他用
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9515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沈云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
得擅自外传。本复印件仅供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9515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金浙安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
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9b3cd40e-ec3f-43bc-b6bb-798239b47f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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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7│华塑科技(301157):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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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5ecbf5a8-6108-4819-b08e-59dfdf0798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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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7│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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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b55b904a-5431-42eb-8c5f-5aa5c4f739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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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7│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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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d03d32c2-8326-4d4f-8709-46b97c607a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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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7│华塑科技(301157):关于2025年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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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为真实、准确、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各项需要计提减值的资产进行了评
估和分析。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截至 2025年12月 31日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了全面
清查,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回收的可能性,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
充分的评估和分析。根据评估和分析的结果判断,计提 2025年年度各项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共计 8,084,795.84元。具体如
下表:
类别 项目 本期计提金额(元)
信用减值损失 应收票据坏账损失 49,915.55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3,867,609.66
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 -254,022.87
资产减值损失 存货跌价损失 -4,013,078.86
合计 -8,084,795.84
注:计提金额>0表示本期冲回准备的金额,计提金额<0表示本期计提准备的金额。
二、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1、金融工具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1)金融工具减值计量和会计处理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
资产、租赁应收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
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
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
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
认为损失准备。
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
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
该金融工具未来 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
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于资产负债表日,若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
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
组合类别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应收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类型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
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
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商业承兑汇票 账龄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
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账龄与
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
应收账款——账龄组合 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账龄组合 账龄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
其他应收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
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3)账龄组合的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账 龄 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和应 其他应收款
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 预期信用损失率(%)
(%)
1年以内(含,下同) 5 5
1-2 年 20 20
2-3 年 50 50
3 年以上 100 100
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账龄自初始确认日起算。
(4)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的认定标准
对信用风险与组合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收款项,公司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2、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
,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
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
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
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三、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8,084,795.84元,导致公司 2025年度利润总额减少 8,084,795.84 元,并相应减少
公司 2025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净值,对公司 2025年度的经营现金流没有影响。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真实反映
了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8d7f1329-26f3-4c6e-9811-505237805f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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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7│华塑科技(301157):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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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bb8dc2e8-8dbf-482a-b79e-e30669b136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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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7│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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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2083c2da-63d8-4138-9631-cc7503b178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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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7│华塑科技(301157):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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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6510d2de-54f8-4a82-8e65-ee95e43391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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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7│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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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301157):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617d25d9-6c13-4a82-a28f-b0172d1919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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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7│华塑科技(301157):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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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徐新民先生、陈为人先生和韩家勇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徐新民先生、陈为人先生和韩家勇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提交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
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43f6cf35-6b4e-4050-b7c8-307c22e2fd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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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0:07│华塑科技(301157):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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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4,984.95 万元,其中超募
资金 23,120.37 万元。拟使用超募资金6,8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41%。
2、公司承诺: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
3、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0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 6,8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议案已经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05 号
)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5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
发行价格为 56.50 元,募集资金总额 84,750.00 万元,减除发行费用 9,765.05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4,984.
95 万元。
2023 年 03 月 03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保荐承销费(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 78,288
.00 万元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3〕70 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 20
23 年 03月 03日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
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二、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电池安全监控产品开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21,743.73 21,743.73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8,781.50 8,781.50
3 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6,339.35 6,339.35
4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5,000.00
合计 51,864.58 51,864.58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0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和内部投资结构并
延期的议案》,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变更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和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电池安全监控产品开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23,943.73 23,943.73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8,781.50 8,781.50
3 营销服务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4,139.35 4,139.35
4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5,000.00
合计 51,864.58 51,864.58
三、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公司超募资金金额为 23,120.37 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6,8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
额的比例为 29.41%,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最近 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
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及业务的不断扩展,公司经营性流动资金需求日益增加,通过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公司本次使用 6,8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承诺
公司承诺: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
六、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2026 年 0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6,800.00 万元用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仅可以提高超募资金
使用效率还能够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更好地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
(二)审计委员会意见
2026 年 0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认为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6,8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七、保荐机构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
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该事项
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华塑科技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33690d6c-7fe9-40c5-9ac8-999a2cc1e0fe.PDF
【2.财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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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华塑科技:2025年年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8/1225210303.PDF
─────────┬────────────────────────────────────────────────
2026-04-28│华塑科技:2026年一季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8/1225210313.PDF
─────────┬────────────────────────────────────────────────
2025-10-29│华塑科技:2025年三季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10-29/1224748846.PDF
─────────┬────────────────────────────────────────────────
2025-08-28│华塑科技:2025年半年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8-28/1224590803.PDF
─────────┬────────────────────────────────────────────────
2025-04-25│华塑科技:2024年年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5/1223266919.PDF
─────────┬────────────────────────────────────────────────
2025-04-25│华塑科技:2025年一季度报告
─────────┴────────────────────────────────────────────────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5/1223266905.PDF
─────────┬────────────────────────────────────────────────
2024-10-30│华塑科技: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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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0-30/12215533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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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华塑科技: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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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华塑科技: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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