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60 翔楼新材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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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6:43│翔楼新材(301160):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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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楼新材(301160):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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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48│翔楼新材(301160):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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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已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以书面及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
长钱和生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其中朱建华先生、刘庆雷先生、杨春福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公司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由 27.86 元/股调整为 26.85 元/股。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
表决情况: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5 票(其中关联董事钱和生、张玉平、张骁、曹菊芬、钱亚萍回避表决)
。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 88 万股,同意公司按照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30 名授予
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5 票(其中关联董事钱和生、张玉平、张骁、曹菊芬、钱亚萍回避表决)
。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1/59d5c677-3927-49bb-a932-983c818809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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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48│翔楼新材(301160):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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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楼新材(301160):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1/3c508e41-5330-41c7-91c9-6b0cf7b7b7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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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48│翔楼新材(301160):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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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归属的 30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
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为符合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的相关事宜,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 88 万股。上述
事项符合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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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48│翔楼新材(301160):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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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依照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授
予价格进行调整,将授予价格由 27.86 元/股调整为 26.85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意见,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之法律意见
书》。
2、2022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意见,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
3、2022 年 9 月 8 日至 2022 年 9 月 18 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修订稿)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
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提出的异议。2022 年 9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9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以2022年10月
26日为授予日,以28.1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180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意见,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
6、2023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以27.8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
性股票归属的相关事宜,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88万股。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
事务所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
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意见书》。
7、2024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以26.8
5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的相关事宜,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88万股。公司监事会对《关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
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
见书》。
二、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由及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本次
董事会决议日(2024 年 4 月 12日)总股本 79,183,314 股扣除回购账户股份 1,954,204 股后的股份数 77,229,110股为基数,拟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10.1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78,001,401.10 元(含税)。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披露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6 月 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 月 21 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实施完毕。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本激励计划,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P0-V=27.86-1.01=26.85元/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对授予价格的调整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与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本
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 27.86 元/股调整为26.85 元/股。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
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已取得了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六、备查文件
1、《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1/35931cfb-7d36-40ba-b7b8-443e3e63fe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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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48│翔楼新材(301160):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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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已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以书面及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沈衡
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 27.86 元/
股调整为 26.85 元/股。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归属的 30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上述事项符合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办理 88 万股限制性股票归属的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1/2d0e9de2-6c6f-4649-8fa0-11fe230992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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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8:48│翔楼新材(301160):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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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翔楼新材)的委托,
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
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北京
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
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
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翔楼新材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翔楼新材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
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
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
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2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
案。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2022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等议案。
(三) 2022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四) 2022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五) 2022 年 9 月 8 日至 2022 年 9 月 18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公告了《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条件,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 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七) 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29.21 元/股调整为
28.16 元/股,并同意确定 2022 年 10 月 26 日为授予日,向 31名激励对象授予 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 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29.21 元/
股调整为 28.16 元/股,并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26 日作为授予日,向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公告了《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九) 2023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1)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由 28.16 元/股调整为 27.86 元/
股;(2)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 名激励对象已退休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4 万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3)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 88 万股,
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30 名授予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1/833f9e9a-f4e1-4f36-9569-ecdb578856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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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翔楼新材(301160):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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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楼新材(301160):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b14a5011-7ed6-496d-8523-5080d4ee78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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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16:26│翔楼新材(301160):关于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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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上市的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0 元/股(含本数),用
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均含本数),按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回购价格上限测
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200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2.53%;按回购资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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