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62 国能日新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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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8:18 │国能日新(301162):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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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8:44 │国能日新(301162):2025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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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8:44 │国能日新(30116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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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8:42 │国能日新(301162):关于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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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8:26 │国能日新(301162):关于部分董事减持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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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8:38 │国能日新(301162):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国能日新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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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7:22 │国能日新(301162):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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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8:00 │国能日新(301162):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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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8:00 │国能日新(301162):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
│ │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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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8:00 │国能日新(301162):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
│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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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8:18│国能日新(301162):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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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概述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进一步
投资协议的议案》,公司以自有资金 4,253.33万元认购西藏东润数字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东润”)新增的 3,497.60万元
注册资本,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西藏东润 25%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总经理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对外投
资进展暨签署进一步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3)。
二、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近日,西藏东润已办理完毕上述事项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主要登记信息如下:
1、名称:西藏东润数字能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D3J6LK0M
3、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 24号海亮世纪新城南岸天都11期 21幢 1单元 3层 315号
4、法定代表人:赵怀英
5、注册资本:34,548.40万元人民币
6、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成立日期:2023年 11月 13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环保咨询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
咨询;对外承包工程;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专业
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许可证为准)
三、备查文件
西藏东润数字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9201d984-7d6b-467a-b0f9-72ab9f6d0d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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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8:44│国能日新(301162):2025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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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8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公告了《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于2025年9月10日14:30在北京
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27号金隅智造工厂N6一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非累计投票议案:
序号 议案
1.00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00 《关于增加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3.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上述
议案公司均已针对
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和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
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
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应为:(1) 截至2025年9月3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工作人员;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5年9月3日
(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名册,并经本
所律师对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有效
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5名,持有公司84,908,507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4.041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76人,持有公司26,030,319股股份,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31%。
其中,以现场表决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1名,持有公司54,674,118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1.2374%;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
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4名,持有公司30,234,389股股份,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04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雍正先生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900,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10%;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6%;弃权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022,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06%;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0.0150%;弃权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4
%。
2. 审议《关于增加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900,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00%;反对4,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56%;弃权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021,8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9673%;反对4,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0.0182%;弃权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4
%。
3. 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900,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10%;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6%;弃权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022,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06%;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0.0150%;弃权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4
%。
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
获得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
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a36772b1-b132-4d5a-b90c-d91979199f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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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8:44│国能日新(30116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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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在原有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增设视频接入
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27号金隅智造工场N6一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雍正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5人,代表股份 84,908,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
0414%。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54,674,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37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4人,代表股份 30,234,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040%。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76人,代表股份 26,030,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331%。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3人,代表股份 6,57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73 人,
代表股份 19,454,1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31%。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900,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 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022,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6
%;反对 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弃权 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900,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0%;反对 4,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021,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3
%;反对 4,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 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900,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 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6,022,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6
%;反对 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弃权 3,7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张蒙律师、孔俊杰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ea653278-dcff-41bd-accf-ccf62d2dcf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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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8:42│国能日新(301162):关于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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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2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因个人资金需求
,公司监事刘可可先生计划在上述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5年 9月 3日—2025年 12月 2日)以集
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7,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高级管理人员啜美娜女士计划在上
述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5年 9月 3日—2025年 12月 2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
份不超过 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4%)。
公司于近日收到监事刘可可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啜美娜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获悉刘可可先生、
啜美娜女士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公司总股本
(元/股) (股) 的比例(%)
刘可可 集中竞价 2025年 9月 5日 58.50 17,000 0.01
啜美娜 集中竞价 2025年 9月 5日 58.50 5,000 0.004
合计 22,000 0.017
注:以上表格中合计比例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 股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比例(%)
刘可可 合计持有股份 70,308 0.05 53,308 0.0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7,578 0.01 578 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52,730 0.04 52,730 0.04
啜美娜 合计持有股份 20,160 0.02 15,160 0.0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040 0.004 40 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15,120 0.01 15,120 0.01
注 1:以上表格中合计比例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系由四舍五入所致。注 2: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限制性股票归属或因权益分派转增的股份。
二、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股东减持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况。
2、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公告中的相应承诺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可可先生、啜美娜女士的减持计划已实施
完成,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存在违反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及承诺的情形。
3、刘可可先生、啜美娜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备查文件
刘可可先生、啜美娜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8/27bfd0d8-cbba-4b54-894e-e6c3fe3ebc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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