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66 优宁维 更新日期:2026-06-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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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6:22 │优宁维(301166):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开立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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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18:08 │优宁维(301166):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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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18:07 │优宁维(301166):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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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18:06 │优宁维(301166):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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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18:05 │优宁维(301166):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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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18:05 │优宁维(301166):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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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18:04 │优宁维(30116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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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7:06 │优宁维(301166):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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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7:11 │优宁维(301166):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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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7:28 │优宁维(301166):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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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6:22│优宁维(301166):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开立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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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5月 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6 年 6月 16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现将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立证券交易账户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已经开立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1、开户时间:2026年 6月 23日
2、账户名称: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3、账户号码:0899561089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尚未持有公司股票。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4/44872429-3d70-479c-8c28-61b554dc9e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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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18:08│优宁维(301166):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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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6月 16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16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16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 15弄 16号 1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冷兆武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总股份为 85,163,468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 86,168,468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
回购股份 1,005,000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1人,代表股份 46,26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272%。其中,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人,代表股份 45,39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07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86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计 56人,代表股份 86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3%。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8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23%;反对 4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87%;弃权 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886%;反对 415,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977%;弃权 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7%。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8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23%;反对 4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87%;弃权 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886%;反对 415,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977%;弃权 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7%。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8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23%;反对 4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87%;弃权 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886%;反对 415,8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977%;弃权 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7%。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0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30%;反对 2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73%;弃权 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456%;反对 230,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062%;弃权 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3%。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陈晨、叶昊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7/d21e9521-2a58-47dc-b78d-3fb3825f55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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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18:07│优宁维(301166):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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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6月 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 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情况,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价格由 15.89元/股调整为 15.30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6 年 5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2026年 6月 16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
3、2026 年 6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 202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情况,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价格由 15.89元/股调整为 15.30元/股。
二、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情况
1、调整事由
公司分别于 2026年 4月 26日、2026年 5月 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
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于 2026 年 5月 25 日披露了《202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86,168,468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927,600股后的 85,240,868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6元(含税),共计派发 51,144,520.80元。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6年 6月 1日。本次权益分派后,按公司总股本 86,168,468股折算的每 10股现金分红金额以及
据此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的相关参数和公式计算如下:
公司 2025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6年 6月 1日实施完毕。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927,600股不参与 2025年
度权益分派,根据 2025年度权益分派情况,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5935410元。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其中,派息时购买价格调整计算方式为: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因此,调整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价格为 15.89-0.5935410=15.30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在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继续实施
。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中介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根据 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符合《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2号》及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2号》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监管
指引第 2号》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7/ceb396d7-e523-44d7-a006-005c43b610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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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18:06│优宁维(301166):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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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年 6月
1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会议通知于 2026年 6月 16日以现场口头、电话
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的董事 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冷兆武先生主持,公司高管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 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及《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
票购买价格由 15.89元/股调整为 15.30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公告
》。
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范围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关联董事周寅先生、唐敏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修订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与本
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7/01d56ffa-030b-4efd-b2c0-897a7b7f4e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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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18:05│优宁维(301166):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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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宁维”或“公司”)的委
托,担任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
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相关方
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对经办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公司所提
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4.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政府有
关部门、公司、其他有关机构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该等证明文件本所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5.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调整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
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
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调整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
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正 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相关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下列程序:
2026 年 5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关于<第一期员工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
2026年 5月 26日,公司 2026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2026年 5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026 年 6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事宜。
2026 年 6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
格的议案》。
2026年 6月 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 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情况,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价格由 15.89元/股调整为 15.30元/股。根据公司 20
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前述调整事项属于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2号》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2026年 5月 19日,公司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26年 5月 25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86,168,468股
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927,600 股后的 85,240,86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6元(含税)
,共计派发 51,144,520.80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累计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 2025年度权益
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5月 29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6年 6月 1日。
公司 2025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6年 6月 1日实施完毕。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927,600股不参与 2025年
度权益分派,根据 2025年度权益分派情况,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5935410元。
(二)调整方法
根据《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员工持
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
应的调整。其中,派息时购买价格调整计算方式为: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因此,本次调整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价格为 15.30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2号》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
的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2号》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
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
引第 2号》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2号》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已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2号》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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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18:05│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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