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66 优宁维 更新日期:2025-10-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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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6:52 │优宁维(30116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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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优宁维(30116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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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优宁维(301166):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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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优宁维(301166):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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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优宁维(30116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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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优宁维(301166):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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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优宁维(30116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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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优宁维(301166):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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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优宁维(301166):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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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优宁维(301166):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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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6:52│优宁维(30116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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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优宁维”)于 2025年 2月 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年3月 7日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并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
用期限自 2025 年 3 月 9 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年 2月
19日和 2025年 3月 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现将公司近日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购买 签约银行 产品名称 收益 认购金 起息日 到期日 预期年化 资金
主体 类型 额 收益率 来源
(万元
)
优宁 民生银行股份有 结构性存 保本浮动收益 12,500 2025.9.2 2025.9.30 1.00%-3.40% 自有
维 限 款 型 3 资金
公司
优宁 宁波银行股份有 结构性存 保本浮动收益 2,500 2025.9.2 2026.3.24 1.20%或 2.05% 自有
维 限 款 型 5 或 资金
公司 2.15%
优宁 民生银行股份有 通知存款 保本固定收益 13,100 2025.9.3 2025.10.1 0.75% 自有
维 限 型 0 0 资金
公司
注 1:公司与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本次购买的投资品种为结构性存款产品及通知存款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未来不排除相关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在上述产品管理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
时跟踪现金管理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现金管理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现金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3、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自有资金本金安全
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现金管理,可以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
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自有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情况
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未到期余额为 0万元(含本次),使用自有资金
购买结构性存款等现金管理产品未到期余额为 87,600万元(含本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等现金管理产品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五、备查文件
本次购买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管理产品的相关证明资料。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35befcff-db37-4122-8b2d-bc91c18086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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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优宁维(30116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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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将
于 2025年 10月 16日(星期四)下午 14:30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10月 16日(星期四)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10月 16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
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0月 1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
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年 10月 9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 15弄 16号 1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
的栏目可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5.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6.00 《关于修订<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 √
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7.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8.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9.00 《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
10.00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9月 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
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议案 2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详见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登记(附身份证、单位证照及股东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时间为 2025年 10月 15日(星期三)的上午 8:30-11:30和下午 13:30-17:00。采取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
登记的须在 2025年 10月 15日(星期三)下午 17:00之前送达或发送邮件到公司。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 15弄 16号 3楼公司证券事务部,邮编:201314。如通过信函方式登记,信封上请注明“202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
4、注意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祁艳芳
联系电话:021-38939097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 15弄 16号 3楼
邮编:201314
电子邮箱:ir@univ-bio.com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
进行。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6c95119a-71fc-4a0f-99b7-c72afbccfb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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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优宁维(301166):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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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所有舆情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媒体、
互动易问答等各类型信息载体。证券事务部可以通过各种媒介渠道,实时监测与公司相关的舆情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董事会秘书。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并协助证券事务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
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
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董
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
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向舆情工作组全体成员报告,必要时向董事会、监管机构报告。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
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同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重大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事件情况、采取的措施等相关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
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
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知情人或者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
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5a87b439-e51b-44d6-a765-259a88b7b9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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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优宁维(301166):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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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第 2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交易原则
第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
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的商业银
行理财、信托理财、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理财工具的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投资的
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
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下同)。
第四条 除现金管理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公司用于理财的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
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投资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
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
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委托理财获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该大于等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获得的收益。
第三章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委托理财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委托理财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000万元人民币;
3、委托理财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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