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67 建研设计 更新日期:2026-03-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2-10 18:44 │建研设计(301167):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2-10 18:44 │建研设计(301167):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2-10 18:44 │建研设计(301167):建研设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
│2026-02-10 18:44 │建研设计(301167):建研设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
│2026-02-10 18:44 │建研设计(301167):建研设计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
├─────────┼──────────────────────────────────────────────┤
│2026-02-10 18:44 │建研设计(301167):建研设计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
├─────────┼──────────────────────────────────────────────┤
│2026-02-10 18:44 │建研设计(301167):建研设计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
│2026-02-10 18:44 │建研设计(301167):建研设计股东会议事规则 │
├─────────┼──────────────────────────────────────────────┤
│2026-02-10 18:44 │建研设计(301167):建研设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
│2026-02-10 18:44 │建研设计(301167):建研设计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2026-02-10 18:44│建研设计(301167):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建研设计(301167):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1/a0fd8da6-11d6-44f2-a1f8-b117a85ccd06.PDF
─────────┬────────────────────────────────────────────────
2026-02-10 18:44│建研设计(301167):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建研设计(301167):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1/fd51dd09-8516-4a46-ad98-09a8caffd5cb.PDF
─────────┬────────────────────────────────────────────────
2026-02-10 18:44│建研设计(301167):建研设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2026 年 2月 10 日经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
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在日常交易及在各商业银行
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需为自身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等担保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
质的信函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机构的规定,且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
序审议批准。不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机构的规定,或者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
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
益等。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
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
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近三年经
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高层管理人员简介
,企业信用报告,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或者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同时公司作为担保
方,配合被担保企业就担保事项提供相关的担保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
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
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
和担保额度拟定初步建议,根据《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
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
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
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担保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按照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无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财务部门按照《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履行担保合同或者反担保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的管理,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
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
、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
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账户,以便专款专用。
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
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者质
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第二十五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或者质押财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第二十六条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
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1/4dc50593-851f-40dd-92b3-604b5c489a45.PDF
─────────┬────────────────────────────────────────────────
2026-02-10 18:44│建研设计(301167):建研设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2026 年 2月 10 日经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
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
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
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
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
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
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
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 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构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
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
风险调查与评估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
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1/55b79590-fb17-4342-90bf-7cb08eda7264.PDF
─────────┬────────────────────────────────────────────────
2026-02-10 18:44│建研设计(301167):建研设计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
建研设计(301167):建研设计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1/48af3f3c-0c30-496c-a236-689bf2dd1fd6.PDF
─────────┬────────────────────────────────────────────────
2026-02-10 18:44│建研设计(301167):建研设计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
(2026 年 2月 10 日经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促使公司规范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经营决策: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其他除日常经营交易以外的交易行为。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交易、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及融资行为的决策按照公司相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