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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71(易点天下)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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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171 易点天下 更新日期:2026-03-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2-25 18:09 │易点天下(30117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 │2026-02-25 18:09 │易点天下(301171):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6-02-25 18:09 │易点天下(301171):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 │2026-02-25 18:09 │易点天下(301171):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 │2026-02-25 18:09 │易点天下(301171):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 │2026-02-25 18:09 │易点天下(30117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 │2026-02-25 18:09 │易点天下(30117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 │2026-02-25 18:09 │易点天下(301171):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 │2026-02-25 18:09 │易点天下(301171):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 │ │ │用) │ ├─────────┼──────────────────────────────────────────────┤ │2026-02-25 18:09 │易点天下(30117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 ─────────┬──────────────────────────────────────────────── 2026-02-25 18:09│易点天下(30117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至少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应为独立董事。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委员会主席(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在 委员内选举产生。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 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证券部负责。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考虑若干因素,诸如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本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五)审视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 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不致过多; (六)审视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 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七)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确定他自己的薪酬; (八)就如何表决须经股东批准的董事服务合同向股东提出意见; (九)审阅及/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购股权或股份奖励计划的事宜; (十)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规则(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经不 时修订)附录 C1 所载企业管 治守则相关守则条文订明的有关权限及职责)、《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就 委员会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的事宜向董事会 汇报(包括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或建议)。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根据需要提议召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本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当事人回避造成参会委员人数不足 2/3, 致使会议不能进行的,应将相关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 部保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 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6/f90af851-6d21-436e-9e22-4e54c4143b74.PDF ─────────┬──────────────────────────────────────────────── 2026-02-25 18:09│易点天下(301171):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易点天下(301171):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6/461f3253-5c33-4b45-a6a6-f0666797fa53.PDF ─────────┬──────────────────────────────────────────────── 2026-02-25 18:09│易点天下(301171):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易点天下(301171):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6/3d461c8b-7145-47f7-94bf-fe277b0fbd6a.PDF ─────────┬──────────────────────────────────────────────── 2026-02-25 18:09│易点天下(301171):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第一条 为适应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效益,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委员会主席(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公司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公司市场定位; (四)审议公司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五)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七)审议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方的谈判情况报告;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可持续发展及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E 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 ESG 工作统筹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包括审视 ESG 发展趋势、政策动态;对公司 ESG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管 理制度、指标体系、信息披露报告等进行审核;监督、检查、评价公司 ESG工作的落实情况;就公司发展战略与 ESG相关事宜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授权有关 ESG的其他事项; (十)负责《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根据需要提议召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 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 集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小组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 求、《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上市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6/de127890-24cb-4442-a153-db1072574525.PDF ─────────┬──────────────────────────────────────────────── 2026-02-25 18:09│易点天下(301171):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以下 简称“《企业管治守则》”)《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至少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应为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应包含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委员会主席(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在委员内 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如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香港上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未满足《香港上市规则》规定时,董事会应立即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 求以公告方式说明未能满足有关规定的详情及原因,并于未能满足前述规定的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本细则的 规定予以补足,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证券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根据需要提议召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 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 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本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当事人回避造成参会委员人数不足 2/3,致使会 议不能进行的,应将相关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本工作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二 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6/a3f204bf-7b09-4c30-ba61-42a1871cbebb.PDF ─────────┬──────────────────────────────────────────────── 2026-02-25 18:09│易点天下(30117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易点天下(30117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6/aee49a9e-1e57-46ce-9bff-956e346552ca.PDF ─────────┬──────────────────────────────────────────────── 2026-02-25 18:09│易点天下(30117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易点天下(30117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6/f5a31a17-4a92-476c-b4c4-a886d7b62cf8.PDF ─────────┬──────────────────────────────────────────────── 2026-02-25 18:09│易点天下(301171):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易点天下(301171):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6/4ff9ef1d-e99d-40ce-a42d-5aba1403462b.PDF ─────────┬──────────────────────────────────────────────── 2026-02-25 18:09│易点天下(301171):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 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 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 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 行证券及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以及公司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内控顾问、行业顾问、财经公司、印刷商、合规顾问、股份过户处 等,下同)。公司香港办事处(如有)可根据当地情况参考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提供相应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 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 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 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司 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可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确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 得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 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提 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第八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的 保密义务和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公司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保密义务的约 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公司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公司应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遵守中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 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 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 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 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 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活动对公 司以及为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 进行,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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