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76 逸豪新材 更新日期:2025-04-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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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18:18 │逸豪新材(30117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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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18:18 │逸豪新材(30117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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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6:51 │逸豪新材(301176):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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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6:50 │逸豪新材(301176):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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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6:49 │逸豪新材(30117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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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6:47 │逸豪新材(301176):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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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8:36 │逸豪新材(301176):2024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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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16:50 │逸豪新材(301176):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2%暨回购结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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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19:20 │逸豪新材(301176):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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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18:34 │逸豪新材(301176):国信证券关于逸豪新材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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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18:18│逸豪新材(30117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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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3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冶金路 16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剑萌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人数 持有表决权的 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 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151 113,433,511 68.5411%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代理人) 3 112,711,111 68.1046%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 148 722,400 0.436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48 722,400 0.4365%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代理人) 0 0 0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 148 722,400 0.4365%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3月6日)的总股本为169,066,66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3,569,642
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有效表决权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13,388,011 99.9599%
反对 34,300 0.0302%
弃权 11,200 0.0099%
回避 0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有效表决权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676,900 93.7015%
反对 34,300 4.7481%
弃权 11,200 1.5504%
回避 0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婷婷、周晓静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2/283f811a-8c69-424b-b7e2-a670e2535d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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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18:18│逸豪新材(30117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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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信达”)接受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婷婷、周晓静律师(以下简
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
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
隐瞒、疏漏之处。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
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对象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
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12日下午15:00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
区冶金路1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平台(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
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上
午9:15至2025年3月12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
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张剑萌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3月6日),公司总股份为169,066,66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3,569,642
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3,433,5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411%
2.出席会议股东的具体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2,711,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046%。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14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2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65%。
(3)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14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2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5%。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与截至2025年3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出具
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股东证
券账户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以及信达律
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388,01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9%;反对34,300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7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015%;反对34,30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81%;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4%。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选择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贵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2/53a1384e-ec50-473e-b6d6-7e26317d3e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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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6:51│逸豪新材(301176):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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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豪新材(301176):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5/db926047-70fb-4014-a041-c469a7aee2f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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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6:50│逸豪新材(301176):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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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22 日(星期六)在江西省赣州
市章贡区冶金路 16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
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强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
工作,独立、客观的发表审计意见,同意继续聘任该所担任本公司 2024 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经营管理层根据 2024 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06)。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5/fc47ed6a-3576-4463-9efe-3cbda9a43f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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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6:49│逸豪新材(30117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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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豪新材(30117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5/57451674-fd1e-40ac-93cd-824ce0bceb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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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6:47│逸豪新材(301176):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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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
2023〕4号)的规定。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逸豪新材”)于 2025年 2 月 22 日(星期六)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法规规定,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应上述法规要求,公司原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守军、邓玮,变更为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覃继伟、赵阳、刘昭玙,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为闫磊。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创立于1988 年 12 月,总部北京,是一家专注于审计鉴证
、资本市场服务、管理咨询、政务咨询、税务服务、法务与清算、信息技术咨询、工程咨询、企业估值的特大型综合性咨询机构。
天职国际首席合伙人为邱靖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19 号68 号楼 A-1 和 A-5 区域,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
伙。
天职国际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
,取得金融审计资格,取得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格,以及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等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最高执业资
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并在美国 PCAOB 注册。天职国际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天职国际合伙人 89 人,注册会计师 1165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414
人。
天职国际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 31.97 亿元,审计业务收入 26.41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2.87 亿元。2023 年度上市公
司审计客户 263 家,主要行业(证监会门类行业,下同)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3.19 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158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职国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足额的职业风险基金,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不低于 20,000 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及 2025 年初
至本公告日止,下同),天职国际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天职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9 次、自律监管措施 7 次和纪律处分 3 次。
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10 次、自律监管措施 3 次和纪律处分 3 次,涉及人员 37 名,不
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1:覃继伟,1995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
2020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6 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8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 2:赵阳,2015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4 年开始为
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5 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 3:刘昭玙,2021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4 年开始
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0 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闫磊,200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 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 年开始
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6 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
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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