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80 万祥科技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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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8:30│万祥科技(301180):万祥科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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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祥科技(301180):万祥科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97652503-bf87-4e4c-aaa9-97ea228d45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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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8:30│万祥科技(301180):东吴证券关于万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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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祥科技(301180):东吴证券关于万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be0b580b-b111-469c-92e0-b0180c461b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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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万祥科技(301180):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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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祥科技(301180):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3/34dda907-70b2-45be-a865-1a003551a6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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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4 00:00│万祥科技(301180):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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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3-25、27楼,200041
23-25&27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43-3320关于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的公认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年 8月 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
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8月 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事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年 9月 13日下午 14:30在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淞葭路 1688号万祥科
技 8楼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黄军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 9月 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9月 13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8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328,693,898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2.171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
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
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 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556,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2%;反对 1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弃权 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5%。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 2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522%
;反对 1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454%;弃权 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24%。
议案二:《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28,598,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反对 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弃权 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5%。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 2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317%
;反对 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659%;弃权 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24%。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宣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328,591,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0%;反对 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5%。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同意 2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200%
;反对 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776%;弃权 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24%。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
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对上述议案中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
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王博律师、苏成子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4/12d553bc-e74f-40bf-8c96-3bf3d42753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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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4 00:00│万祥科技(301180):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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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9月 13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及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9月 13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淞葭路 1688号万祥科技 8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军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8 人,代表股份 328,693,8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71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股份328,320,0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78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2人,代表股份 37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3 人,代表股份 37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2
人,代表股份 37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审议讨论,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556,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2%;反对 1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3%;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3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522%;反对 125,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454%;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24%。
2.00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598,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反对 8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7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317%;反对 84,0
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659%;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24%。
3.00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591,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0%;反对 9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200%;反对 90,40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776%;弃权 1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2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万祥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3/c4c2d3c4-f2fe-4fbe-91fc-826af83ead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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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00:00│万祥科技(301180):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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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祥科技(301180):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1/cc51e87b-c7e8-49e5-8dcd-efcf9cbf78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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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00:00│万祥科技(301180):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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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月 28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
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即
自 2023 年 9月 28 日至 2024 年9月 27 日。
鉴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尚未完成,为
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有
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 2025年 9 月 27 日,并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授权的其他事项和内容保持不变。
二、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方案的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20
25 年 9 月 27 日。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本次发行方案的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 2025 年 9月 27 日
。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7/2133c41f-21ae-4c01-8180-024f95a2a8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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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00:00│万祥科技(301180):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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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
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
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
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
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江苏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各类舆情信息采集小组(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组”)(设在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
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江苏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
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管理部专职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江苏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
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
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
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
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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