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87 欧圣电气 更新日期:2025-09-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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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5:56 │欧圣电气(301187):关于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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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8:16 │欧圣电气(301187):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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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8:16 │欧圣电气(301187):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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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5:52 │欧圣电气(301187):关于财务负责人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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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10 │欧圣电气(301187):中泰证券关于欧圣电气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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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06 │欧圣电气(301187):中泰证券关于欧圣电气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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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7 15:38 │欧圣电气(301187):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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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7 15:37 │欧圣电气(301187)::关于子公司产品入选国家工信部、民政部《智能养老服务机器人结对攻关与场景│
│ │应用试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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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7 15:37 │欧圣电气(301187):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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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7 15:37 │欧圣电气(301187):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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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5:56│欧圣电气(301187):关于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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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欧圣(南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
欧圣”)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基本情况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截至2025年9月5日 账户性质 本次被冻结金额
账户余额(元) (元)
欧圣(南通) 中国银行启东 540479177800 2,515,772.21 募集资金专 1,032,991.00
电气科技有 吕四支行 项账户
限公司
二、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原因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欧圣于近日收到南京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南京海事法院传票》《南京海事法院应诉通知
书》((2025)苏 72 民初1504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获悉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系因德州力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力虎”或“原告方”)与上海瑞翼宇灏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所致,原告方并把南通欧
圣列为被告。经初步了解,南通欧圣与原告方德州力虎并无合同关系,也无利益纠纷,对上述合同纠纷也不知情。
由于德州力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此本次冻结南通欧圣上述银行账户部分资金1,032,991元。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本次被冻结资金1,032,991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0.001%,占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0007%,占比较小,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
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除被冻结资金外,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其他资金可以正常使用
,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该项保全措施系正常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措施,并非为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公司正积极联络法院及原告方,督促
合同纠纷各方尽快处理该案纠纷,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争取尽快恢复上述被冻结募集资金账户正常状态。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及部分募集资金被冻结事项后续有关进展情况,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采取
各项措施,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5/ca6f0c8b-497f-43d7-9619-04dd568921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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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8:16│欧圣电气(301187):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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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指派陈小形律师、周烨培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4 日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9 月 4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来秀路 8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4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4日 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及会议审议议案,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登
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8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29 名,代表公司股份 191,550,1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6695%;其中中小股东 125 名,代表股份 2,923,2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48%。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188,626,8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4.5147%;其中中小股东 0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5 人,代表股份 2,923,2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48%;其中中小股东 125 名,代表股份 2,923,2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4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规则的议案》
同意191,497,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5%;反对26,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36%;弃权26,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其中:中小股
东同意2,870,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97%;反对26,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1%;弃权26,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
072%。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4/b8aff429-8dd1-4d68-a75d-e9fa656700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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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8:16│欧圣电气(301187):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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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4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4日的交易时间,
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4日9:15-15:00。
2、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来秀路8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WEIDONG LU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9人,代表股份191,550,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6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88,626,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1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5人,
代表股份2,923,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5人,代表股份2,923,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
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5人,代
表股份2,923,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8%。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497,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5%;反对26,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36%;弃权26,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0,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97%;反对26,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31%;弃权26,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07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陈小形律师、周烨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4/313eced0-880a-415b-9ef6-37300937cc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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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5:52│欧圣电气(301187):关于财务负责人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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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负责人姚玲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姚玲女士因个人
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也不再继续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姚玲女士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姚玲女士财务负责人的职务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姚玲女士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的
正常开展,公司财务部门运转正常,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将尽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成财务负责人的补选工作。为保证公司财务日常管理、会计核算等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公司董事
会聘任新的财务负责人之前,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WEIDONG LU先生代行财务负责人的相关职责。
截至本公告日,姚玲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姚玲女士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姚玲女士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5/03dc3ddc-4a27-434e-b006-707d3e00b0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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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10│欧圣电气(301187):中泰证券关于欧圣电气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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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欧圣电气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扣山 联系电话:025-85540518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晓刚 联系电话:010-5901388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是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4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6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6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计划下半年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交易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项目 工作内容
7、向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计划下半年进行培训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无 不适用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无 不适用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是 不适用
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关于虚假陈述、欺诈发行回购股份和赔偿投资者 是 不适用
损失的承诺
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是 不适用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作为 是 不适用
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质押、
冻结的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的出资情况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 是 不适用
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 不适用
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1/580a49c6-9a06-49bc-a2f3-2974bab062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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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6:06│欧圣电气(301187):中泰证券关于欧圣电气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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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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