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88 力诺药包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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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16 │力诺药包(301188):关于力诺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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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6:06 │力诺药包(301188):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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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30 │力诺药包(301188):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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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26 │力诺药包(301188):关于力诺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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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26 │力诺药包(301188):关于力诺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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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20:08 │力诺药包(30118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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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14 │力诺药包(301188):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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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14 │力诺药包(301188):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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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14 │力诺药包(30118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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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14 │力诺药包(30118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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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16│力诺药包(301188):关于力诺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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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债券简称:力诺转债
2、债券代码:123221
3、回售价格:100.055 元/张(含息、税)
4、回售申报期:2025 年 9月 12 日至 2025 年 9月 18 日
5、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 年 9月 23 日
6、回售款划拨日:2025 年 9月 24 日
7、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 年 9月 25 日
8、回售申报期内“力诺转债”暂停转股
9、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10、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 100.055 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力诺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力诺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9月 5 日召开了“力诺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约定,“力诺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力诺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一)触发回售的原因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9月 5 日召开了“力
诺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7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 20 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
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
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
行使附加回售权。”
综上,“力诺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三)回售价格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
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
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其中,i=1%(“力诺转债”第三个计息年度,即 2025 年 8月 23 日至 2026 年8 月 22 日的票面利率);t=20 天(2025 年 8
月 23 日至 2025 年 9 月 12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5 年 9月 12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20/365=0.055 元/张(含税)。综上,“力诺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055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力诺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
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044 元/张;对于持有“力诺转债”的合格境
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055 元/张;对于持有“力诺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
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利息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055 元/张。
(四)回售权利
“力诺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力诺转债”。“力诺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
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
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
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
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公司将在指定的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5 年 9月 12 日至 2025 年 9月 18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
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
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力诺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 9月 23 日,回售款划拨日
为 2025 年 9月 24 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5 年 9月 25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力诺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力诺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两项以上报盘
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力诺转债”在回售期内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间“力诺转债”正常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9月 11 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的《关于力诺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84)。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9d28fec1-563a-4b45-9eff-d8025a3dd8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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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6:06│力诺药包(301188):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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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月 19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新项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机构
、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于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
近日,公司以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1629 号),公司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配售及公开发行方式,向原股东及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 500.00 万张,发行面值为每张人民币 100.00元,共计募集资金 50,0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500.00 万元后的
募集资金为 49,500.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月 2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通过自
有资金支付及尚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用等发行费用 855.53万元后,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9,144.4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大华验字〔2023〕000529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监管协
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授权,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开户银行、保
荐机构就新开立的专户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用途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2501081650192222 力诺药包三期高端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济南分行 药用包材项目二期
——免洗免灭菌
(RTU)药用包材及
预灌封注射器产业
化项目以及收购苏
州创扬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30%
股权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甲方: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 81125010816
50192222。开户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该专户用于甲方力诺药包三期高端药用包材项目二期——免洗免灭菌(RTU)
药用包材及预灌封注射器产业化项目以及收购苏州创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凯、任耀宗可以在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介绍
信。
五、乙方按月 10 日前向甲方以纸质版方式出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百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孰低),甲方授权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
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遇司法、行政等有权机构依法查封、冻结、划扣专户款项,乙方将无条件配合,在依法进行操作后,在合理期间内通知甲
、乙双方,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dc4d9c3a-d5e3-4f4c-a837-9b49baf45d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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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30│力诺药包(301188):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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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诺药包(301188):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adaa12ce-63c3-4f3b-815b-3c25962b33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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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26│力诺药包(301188):关于力诺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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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债券简称:力诺转债
2、债券代码:123221
3、回售价格:100.055 元/张(含息、税)
4、回售申报期:2025 年 9月 12 日至 2025 年 9月 18 日
5、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 年 9月 23 日
6、回售款划拨日:2025 年 9月 24 日
7、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 年 9月 25 日
8、回售申报期内“力诺转债”暂停转股
9、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10、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 100.055 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力诺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力诺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9月 5 日召开了“力诺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约定,“力诺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力诺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一)触发回售的原因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9月 5 日召开了“力
诺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7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 20 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
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
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
行使附加回售权。”
综上,“力诺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三)回售价格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
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
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其中,i=1%(“力诺转债”第三个计息年度,即 2025 年 8月 23 日至 2026 年8 月 22 日的票面利率);t=20 天(2025 年 8
月 23 日至 2025 年 9 月 12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5 年 9月 12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20/365=0.055 元/张(含税)。综上,“力诺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055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力诺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
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044 元/张;对于持有“力诺转债”的合格境
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055 元/张;对于持有“力诺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
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利息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055 元/张。
(四)回售权利
“力诺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力诺转债”。“力诺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
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
定,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
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
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公司将在指定的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5 年 9月 12 日至 2025 年 9月 18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
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
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力诺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 9月 23 日,回售款划拨日
为 2025 年 9月 24 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5 年 9月 25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力诺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力诺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两项以上报盘
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力诺转债”在回售期内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间“力诺转债”正常交易。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关于实施“力诺转债”回售的申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65afd7f5-8553-4d13-b029-608fde6a00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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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26│力诺药包(301188):关于力诺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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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3221 债券简称:力诺转债
2、转股期限:2024 年 2月 29 日至 2029 年 8月 22 日止
3、暂停转股时间:2025 年 9月 12 日至 2025 年 9月 18 日;
4、恢复转股时间:2025 年 9月 19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1629 号),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月 23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 500.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50,000.00 万元,债券简称“力诺转债”,债券代码“123221”。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 年 2月 29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 年 8
月 22 日)止。目前,“力诺转债”正处于转股期内。
2025 年 8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9月 5日召开了“力诺
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根据《山东力诺特种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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