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89 奥尼电子 更新日期:2025-08-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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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7:56 │奥尼电子(301189):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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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7:56 │奥尼电子(301189):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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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7:56 │奥尼电子(301189):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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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7:56 │奥尼电子(301189):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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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8:26 │奥尼电子(30118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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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8:26 │奥尼电子(30118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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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8:26 │奥尼电子(301189):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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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6:14 │奥尼电子(301189):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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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9:09 │奥尼电子(30118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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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9:07 │奥尼电子(301189):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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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7:56│奥尼电子(301189):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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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尼电子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
实施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
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2.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
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
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法律意见书不构成对公司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本所及本所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公司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1. 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日,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 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 2025 年 7 月 12 日至 2025 年 7 月 2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信息进行了内部公示。2025 年 7 月 24 日,
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 2025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5.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25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2025 年 8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议案》,确定 2025 年 8 月 11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2025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7.08 元/份。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
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前述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
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1/0590e681-bd9f-43cc-9ed6-8a9969e06e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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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7:56│奥尼电子(301189):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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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尼电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在公司会
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8 月 6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吴世杰先生主持,应出
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8 月 11 日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00 万份股票期权。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及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聘任姜淞
竣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1/1a791cc7-64fc-49c1-8725-07e8d004d5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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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7:56│奥尼电子(301189):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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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秘书辞职情况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叶勇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叶
勇先生申请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叶勇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
去上述职务后,叶勇先生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叶勇先生董事会秘书职务原定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2025 年 12 月 8
日止。
截至公告日,叶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50,000 股为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0.0430%,通
过深圳前海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304,000 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0.2612%。叶勇先生将继续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
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叶勇先生在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间为公司发展及规范运作方面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聘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的议案》。经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聘任姜淞竣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任期为本次会议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姜淞竣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董事会秘书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5-21632223
传真:0755-21632223
电子邮箱:aonidm@anc.cn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 5#厂房 8 楼
邮政编码:518101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1/cfd71102-b005-4b04-a7d6-0b064246a7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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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7:56│奥尼电子(301189):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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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尼电子(301189):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1/9694a31f-a15a-4752-bbe7-6c3b3c258c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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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8:26│奥尼电子(30118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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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7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 5#厂房 4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22 日(星期二)
5、股东大会召集人: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世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奥尼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5 人,代表股份 74,497,3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0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4,105,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6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8 人,代表股份 391,5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9 人,代表股份 392,5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
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8 人,代表股份 391,5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4%。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430,6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 5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80%;弃权 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5,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093%;反对 5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000%;弃权 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907%。
2、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427,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6%;反对 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36%;弃权 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923%;反对 6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99%;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0379%。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431,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3%;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52%;弃权 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4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622%;反对 5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50%;弃权 1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572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嘉颖、刘玉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
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9/91f97d75-49cf-400a-a6d9-547a7bced5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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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8:26│奥尼电子(30118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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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
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
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7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
于2025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9日下午15:00在深
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5#厂房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世杰先生主持。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
5年7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会规则》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
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4,105,79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3.6667%。上述人员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0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1,568股
,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0.3364%。
以上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4,497,358股,占有表决权公司
股份总数的64.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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