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89 奥尼电子 更新日期:2026-03-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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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 │奥尼电子(301189):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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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 │奥尼电子(301189):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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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 │奥尼电子(301189):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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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 │奥尼电子(301189):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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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 │奥尼电子(301189):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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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 │奥尼电子(301189):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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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8:38 │奥尼电子(301189):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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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8:38 │奥尼电子(30118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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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8:38 │奥尼电子(30118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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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5:57 │奥尼电子(301189):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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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奥尼电子(301189):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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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尼电子(301189):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2/aaeebb05-1b1b-4243-ac15-0ac998d1c9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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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奥尼电子(301189):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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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尼电子”)于 2026年 2月 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与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
务办理》和《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且公司及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
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授予激励对象具备获授股票期权的资格。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2月 12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9名
激励对象授予 12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4.25元/份。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2/f31058cd-bc6a-4f6c-b908-5d6bfabc89a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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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奥尼电子(301189):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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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尼电子”)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6年 2月 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
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6年 2月 1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
知时限要求。会议由董事长吴世杰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 9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经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6 年 2月 12 日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9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00 万份股票期权。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作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5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
现金管理产品,该额度自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授权期限届满之日(即 2026年 3月 11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2/deb97200-f3b0-4c08-a73b-4ef49579f0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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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奥尼电子(301189):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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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尼电子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
实施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
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2.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
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
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法律意见书不构成对公司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本所及本所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公司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如下:
1. 2026年 1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
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及《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日,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2. 2026年 1月 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 2026年 1月 24 日至 2026年 2月 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信息进行了内部公示。2026年 2月 5 日,公司披露
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2026年 2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关于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5. 根据股东会的授权,2026年 2月 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26年 2月 12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总人
数为 9人,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20万份,行权价格为 44.25元/份。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以 44.25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万份
股票期权。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
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前述情形。据此,本所认为,本次
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
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2/f37525ee-3597-4784-b22c-05f91fcaea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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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奥尼电子(301189):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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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尼电子(301189):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2/57c01ce5-531a-4cd7-a047-e40f88c48d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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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8:48│奥尼电子(301189):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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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尼电子(301189):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2/510a9e8f-9def-4494-866f-6fb22474b3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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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8:38│奥尼电子(301189):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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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尼电子”)于 2026年 1月 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
6年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6年 1月 24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
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 2025年 7月 23日至 2026年 1月 2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了《信息
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经核查,在本激励
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策划、论证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
进行了登记;公司在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在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
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0/d409e48f-54e7-451c-a853-c472fa9406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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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8:38│奥尼电子(30118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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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2月 10日(星期二)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2月 10日 9:15-9:25、9:30-11:30和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 5#厂房 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4、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 2月 3日(星期二)
5、股东会召集人: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世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奥尼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8人,代表股份 73,014,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2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6人,代表股份 72,81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6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2 人,代表股份 196,06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3人,代表股份 196,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2 人
,代表股份 196,0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4%。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967,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3%;反对 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05%;弃权 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958%;反对 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104%;弃权 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8938%。
2、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967,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3%;反对 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05%;弃权 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958%;反对 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104%;弃权 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8938%。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967,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3%;反对 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05%;弃权 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9,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958%;反对 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104%;弃权 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893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嘉颖、刘玉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
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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