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90 善水科技 更新日期:2025-10-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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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20:28 │善水科技(30119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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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20:28 │善水科技(301190):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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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20:28 │善水科技(30119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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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6:04 │善水科技(30119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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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6:38 │善水科技(301190):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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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59 │善水科技(30119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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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59 │善水科技(301190):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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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57 │善水科技(301190):董事会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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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57 │善水科技(30119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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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20:57 │善水科技(301190):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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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20:28│善水科技(30119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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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
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
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9月29日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编号:2025-042),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29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29日
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61人,
代表股份126,86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81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53名,代表股份37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
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3、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9/96caa06a-1cbe-499e-be9c-e5036eb587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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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20:28│善水科技(301190):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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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5年3月12日至20
25年9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在自查期间,除1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股票的情形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核查,该名核查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知晓本次激
励计划之前,系基于其个人资金安排以及对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正常交易行为,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
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本激励计划的策划、讨
论等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
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9/58748d9c-9608-48e3-afee-e279dcbf43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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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20:28│善水科技(30119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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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29日(星期一)15:00
2、 召开地点: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黄国荣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 2025 年 9月 22 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14,636,5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9,285,61
8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05,350,882 股。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1人,代表股份 126,86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8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8人,代表股份 126,48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9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3人,代表股份 378,9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13,73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83%。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13,35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3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人,代表股份 378
,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5%。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26,8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反对 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弃权 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6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2%;反对 35,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2%;弃权 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1%;反对 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2%;弃权 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7%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116%;反对 19,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29%;弃权 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55%。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1%;反对 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2%;弃权 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7%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116%;反对 19,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29%;弃权 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55%。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1%;反对 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2%;弃权 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7%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116%;反对 19,6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29%;弃权 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55%。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1%;反对 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2%;弃权 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7%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116%;反对 19,6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29%;弃权 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55%。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1%;反对 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2%;弃权 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7%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116%;反对 19,6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29%;弃权 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55%。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1%;反对 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2%;弃权 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7%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116%;反对 19,6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29%;弃权 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55%。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陈宽、聂建胜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9/41101fe7-bb34-4e8d-8edd-a82f80e1e9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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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6:04│善水科技(301190):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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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
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
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将上述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公告
如下:
一、公示及核查情况
1、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通过公司官网发布了《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9月13日至2025年9月22日。现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于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
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
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
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3/9a2dc68f-31b1-4f65-ad08-84a60bba9b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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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6:38│善水科技(301190):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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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水科技”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等有关规定要求,对善水科技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471号文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善水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股票53,66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7.85元。善水科技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49,443.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1,045.87万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8,397.2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天
运[2021]验字第90090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众力化工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行及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总投资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号 模 额
序 项目名称 总投资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号 模 额
1 年产61,000吨氯代吡啶及15,000吨2-氯-5-氯甲基吡啶 126,033.00 126,033.00
建设项目
2 研发大楼建设项目 5,272.66 5,272.66
合计 131,305.66 131,305.66
本次发行原计划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131,305.6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443.10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
关的费用人民币11,045.87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8,397.23万元,其中,超额募集资金7,091.57万元。
三、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于2022年9月2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2,1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23年9月4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127.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127.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
25年8月31日,超募资金累计使用6,354.00万元,剩余超募资金1,017.22万元(含账户利息收入)。
四、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发展需要,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根据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
拟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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