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90 善水科技 更新日期:2025-07-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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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8:47 │善水科技(301190):关于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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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18:18 │善水科技(30119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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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18:18 │善水科技(30119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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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5:42 │善水科技(301190):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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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9:54 │善水科技(301190):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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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9:54 │善水科技(301190):关于首次公开前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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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6:32 │善水科技(301190):关于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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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8:05 │善水科技(301190):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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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8:04 │善水科技(30119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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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8:04 │善水科技(301190):善水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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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8:47│善水科技(301190):关于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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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9,285,618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
次权益分派将以公司总股本214,636,500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9,285,618股后的股本205,350,882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0,802,632.3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含税)=现金分红总额/
总股本*10 股=30,802,632.3元/ 214,636,500 股*10 股=1.435106 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435106元/股。
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情况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计划以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21
4,636,500 股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 9,285,618 股后的股份总数 205,350,88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 30,802,632.3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
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及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
变动,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9,285,618.00股后的 205,350,882.0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1.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
每 10股派 1.3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
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 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
00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15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7月 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7月 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年 7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9,285,618 股不
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 7月 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989 黄国荣
2 01*****194 吴新艳
3 08*****236 共青城正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8*****238 赣州泽祥睿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01*****126 刘杰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9,285,618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
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 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 股=30,802,632.3 元/214,636,500股*10
股=1.435106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
盘价-0.1435106元/股。
2、公司相关股东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
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根据上述承诺,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亦作相应的
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
咨询联系人:叶翩
咨询电话:0792-2310368
传真电话:0792-2310369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1/049350ad-f696-4df4-81ef-9c12927620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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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18:18│善水科技(30119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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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15:00
2、 召开地点: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黄国荣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 2025年 6 月 23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14,636,5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9,285,618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05,350,882股。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5 人,代表股份 127,14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169%。 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126,48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9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7人,代表股份 65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9 人,代表股份 14,01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39%。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13,35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3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 人,代表股份 6
5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27,05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0%;反对 7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9%;弃权 1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9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41%;反对 72,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0%;弃权 1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7,06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2%;反对 6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7%;弃权 1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2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27%;反对 68,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74%;弃权 1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9%。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方世扬、陈宽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30/12977dee-fc26-437e-b3d4-5207b5740c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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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18:18│善水科技(30119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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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
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6月30日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25-027),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
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30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30日
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105人
,代表股份127,14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16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
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97名,代表股份65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
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
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对中
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30/9d975dc0-dd73-45ac-87d1-82867030be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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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5:42│善水科技(301190):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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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1 号)
同意注册,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3,66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
股 27.85 元。善水科技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49,443.1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1,045.87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38,
397.23万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2月 2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中天运〔2021〕验字第 9009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基于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的规划考虑,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善水科技”)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由善水科技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众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力化工”)。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
资产及负债以 2025年 6月 30日为基准日划转至众力化工,并对众力化工进行增资。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5年 4月 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子公司众力化工拟开立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上专户不得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近日,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行以及公司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对应募集资金项目
号
1 江西众力 九江银行股 727289400000032377 年产 61,000 吨氯代吡啶
化工有限 份有限公司 及 15,000 吨 2-氯-5- 氯
公司 彭泽支行 甲基吡啶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江西众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
合称“甲方”)
乙方: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727289400000032377,截至 2025 年 5 月 29 日,专户
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61000吨氯代吡啶及 15000吨 2-氯-5-氯甲基吡啶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一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55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23日,期限 12个月。甲方一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
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甲方一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
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一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方式存放的
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科峰、翟志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
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8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
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江西众力化工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f749453f-5b8b-41ad-aafe-3695af2f9c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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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9:54│善水科技(301190):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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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水科技(301190):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ed78c3ef-290d-440c-b2c0-35eea66ef2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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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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