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190 善水科技 更新日期:2026-03-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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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17:04 │善水科技(30119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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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17:04 │善水科技(30119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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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4 17:04 │善水科技(301190):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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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8 15:35 │善水科技(30119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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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8 15:35 │善水科技(30119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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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8 15:35 │善水科技(30119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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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8 15:35 │善水科技(30119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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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8 15:35 │善水科技(301190):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6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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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8 15:35 │善水科技(30119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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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8 15:35 │善水科技(30119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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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17:04│善水科技(30119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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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6年 3月 12日(星期四)15:00
2、 召开地点: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吴新艳女士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 2026年 3月 5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14,636,5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9,285,618 股
,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05,350,882股。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 96,871,7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7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7人,代表股份 96,48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8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382,15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382,1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382,15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1%。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 1.0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6,833,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6%;反对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3,9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040%;反对 21,6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22%;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38%。
提案 1.02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6,833,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6%;反对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3,9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040%;反对 21,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22%;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38%。
提案 1.03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832,4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4%;反对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 1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1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2,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161%;反对 21,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22%;弃权 1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17%。
提案 1.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832,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8%;反对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 1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1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3,2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208%;反对 21,6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22%;弃权 1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70%。
提案 1.05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6,832,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8%;反对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 1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
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3,2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208%;反对 21,6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22%;弃权 1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70%。
提案 1.06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6,783,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2%;反对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弃权 6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4,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725%;反对 22,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30%;弃权 6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444%。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方世扬、陈宽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2/19964663-63ad-4a15-89db-c98fcc98ad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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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17:04│善水科技(30119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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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
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
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6年3月12日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编号:2026-002),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12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3月12日
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63人,
代表股份96,871,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73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56名,代表股份382,1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
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3、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2/94b7a597-cb90-44dd-928c-41bfb7aa82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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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4 17:04│善水科技(301190):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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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善水科技”)于近日收到公司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原
证券”)出具的《关于变更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中原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原委派张科峰、翟志豪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现因翟志豪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善水科技持续督导保
荐代表人。为确保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原证券现委派陈军勇(简历附后)接替翟志豪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担任善水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
本次变更不影响中原证券对善水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至善水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的保荐代表人为陈军勇和张科峰。
公司董事会对翟志豪先生在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期间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04/96ac259a-2290-4704-a399-5540911266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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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8 15:35│善水科技(30119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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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水科技(30119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9/ea3f8bab-0c6a-4f50-ba03-a938229452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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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8 15:35│善水科技(30119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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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水科技(30119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9/ab85256c-822b-45fa-95b1-d2e9a0771b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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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8 15:35│善水科技(30119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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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水科技(30119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9/30deb9fc-4e3d-408c-9746-f6f50260e1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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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8 15:35│善水科技(30119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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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水科技(30119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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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8 15:35│善水科技(301190):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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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水科技(301190):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6年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9/004c39ca-0fc4-4530-875a-97050e2ae1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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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8 15:35│善水科技(30119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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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水科技(30119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9/36869e8c-2a4f-456f-9bef-ce8448bcef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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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8 15:35│善水科技(30119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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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
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
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
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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